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摘要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释】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1)1993年《公司法》采取一次性实缴制;(2)2005年《公司法》采取分期限期实缴制;(3)2013年《公司法》采取完全认缴制+个别实缴制;(4)2023年《公司法》双轨制(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股份公司实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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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摘要1:出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
【目录】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四种);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求(非货币出资形式适格性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出资认定;股权出资;债权出资;非货币出资不实法律责任;出资方式(2023年《公司法》第27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用于出资?不动产收益权是否可以出资?实物用益出资
【注解1】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55号
【注解2】转账时未备注“股东投资款”能否认定股东出资?|(1)股东转账交易明细未明确备注为股东投资款不具备股东出资的形式要件;(2)股东虽辩称已足额完成出义务但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与之相悖,由于公司登记公示信息对债权人具有公信力,债权人基于公示信息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故股东仅凭单方主张在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情况下难以对抗债权人,法院未采信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时,因客观原因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视为出资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到位并投入使用且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条“虽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财产,其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目的”所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完成了权属转移手续。——参考案例:(2022)冀民终336号

【笔记】股权出资是否合法有效?

摘要1:解读:《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已经确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注释】股权出资本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股东将其对另一公司拥有之股东转让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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