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勘验笔录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客观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问题01|什么是勘验笔录?问题02|什么是勘验前通知义务?问题03|什么是当事人参与勘验活动?问题04|什么是勘验物证、现场的法定程序?问题05|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勘验?问题06|勘验笔录内容有哪些?问题07|对勘验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问题08|勘验和查验有哪些区别?提示1:勘验笔录作用和审查判断;提示2:勘验笔录质证(宣读勘验笔录|向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勘验)
摘要2:【注解】申请现场勘验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予才能。——参考案例:(2025)闽民终545号
摘要1:解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1)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2)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3)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4)要证明的事实以及(5)明确的线索。
摘要2:【注解1】对当事人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民事制裁|一方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的民事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是虚假诉讼的典型形态。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在债务已基本消灭的背景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还款证据的客观情况,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款项,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且在借款人已经提供还款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承认还款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积极追求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当事人已经将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线索提交法院,向法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收集。——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注解2】调查令申请书未说明其申请调取的文件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充分关联性,其申请缺乏必要性,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5)闽民终545号
【注解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参考案例:(2016)鲁民申80号
【注解4】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另一方当事人诉前委托鉴定结论。——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742号
- 日期: 05-02 17:0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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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勘验规则由(1)法院勘验前的勘验通知、(2)当事人勘验事项解释和说明、(3)物证或者现场勘验及(4)笔录组成。
摘要2:【注解】申请现场勘验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予才能。——参考案例:(2025)闽民终545号
- 日期: 07-19 17: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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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二审法院未开通审理但已通过调查程序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构成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再审事由——某甲公司主张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剥夺了其辩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案二审法院组织了调查程序,三方当事人均到庭提交了诉辩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证人也到庭发表了证言。二审法院已通过调查程序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某甲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判摘要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在建筑行业,大型企业需满足主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8亿元以上——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某甲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中的“背对背”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国家对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在建筑行业,大型企业需满足主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8亿元以上。本案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符合大型企业的标准,某甲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
摘要2:【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闽民终545号
【摘要1】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当事人能够提供指向明确、具备初步关联性的检材或基础材料,实际施工人对于其主张的未计工程量未能提供能够证明由其施工的工程范围基础证明材料,缺乏必要的鉴定基础,其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甲公司所主张的未计扭王字块预制安装工程量及南堤西堤理坡工程量,系本案诉争事实,某甲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应首先通过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施工量。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当事人能够提供指向明确、具备初步关联性的检材或基础材料,上述大部分鉴定申请某甲公司未在一审中提出,且某甲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未计工程量未能提供能够证明由其施工的工程范围基础证明材料,缺乏必要的鉴定基础,其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对某甲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摘要2】申请现场勘验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予采纳——某甲公司提交法官现场勘验申请书,申请由法官对案涉工程进行现场勘验,核查扭王字块实际安装面积、铺设密度及整体平整度等,以查明扭王字块的实际安装情况,判断证据的真伪,认定某甲公司是否为项目后期唯一施工人、某乙公司是否自行施工。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对于自己主张的施工量应提供证据证明,某甲公司主张仅凭个人主观观测和对案涉工程的物理外观进行识别以确定其实际施工量及工程价款,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3】调查令申请书未说明其申请调取的文件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充分关联性,其申请缺乏必要性,不予支持——某甲公司提交调查令申请书,申请调取以下证据:1.霞浦某与某乙公司的全部结算资料、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支付审批材料以及对应的工程确认清单;2.监理单位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关于案涉项目的全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量审核记录、工序验收单及监理单位出具的扭王字块预制安装和南堤西堤理坡工程量确认文件;3.设计单位福建某研究院关于案涉项目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图纸;4.勘察单位化工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提交的全部勘察报告;5.霞浦县应急管理局有关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方案,特别是扭王字块铺装的施工方案。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主张调取霞浦某、某乙公司、监理、设计、勘察等多家单位的大量文件作为证据,但未说明其申请调取的文件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充分关联性,其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亦不予支持。
- 日期: 07-19 18:1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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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注解1】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当事人能够提供指向明确、具备初步关联性的检材或基础材料,实际施工人对于其主张的未计工程量未能提供能够证明由其施工的工程范围基础证明材料,缺乏必要的鉴定基础,其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5)闽民终545号
【注解2】《收据》上不但加盖有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还有经办人的签名,在其无充分证据否认经办人身份的情况下,即使否认了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也不能足以推翻《收据》的证明力,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16)鄂0321民初1140号
【注解3】申请鉴定事项对待证事实的查明并无必要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029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