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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甘肃××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提示】恶意违约方不能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摘要1】《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因此,在当事人已经构成违约,且存在恶意拖延乃至拒绝履行的嫌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可不予支持。
【摘要2】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调整时,法院/仲裁机构才可以适当减少,对于一般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合同法》第114条赋予了违约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减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权,但前提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这一规定对违约一方是有利的,因此按照法律要件来分配举证责任,要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来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规则】易货协议中的约定应被解释为双方并不关注互易白酒的单位价格,而是重在确定互易白酒的总体价值。为履行还款义务而达成的易货协议中关于互易货物的单位价格及总体价值作出约定,虽单位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但易货协议关于总体价值的约定应优先适用。

摘要2:【解读】恶意违约时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陈×、徐××、陈×诉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裁判规则】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1: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2:【摘要】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委托理财案件中,在归责原则方面,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具体而言:1、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因受托人和监管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应是:委托理财合同或者委托监管合同中的受托人、监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2、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虽然过错推定原则主要是针对过错的认定问题,而不应包含因果关系的推定,但由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因果关系不确定的情形下,因果关系本身也需要通过推定予以认定”(参阅王利明:“论过错推定”,载于《民商法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89页)。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亦应当包括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事实要件。3、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受托人应对其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委托资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监管人应对其在监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委托资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摘要1: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无需提交相应的履行义务明细表。业主应承担合同没有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证明责任。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8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三终字第69

摘要1:【问题提示】民间借贷关系真伪不明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要点提示】
1.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真伪难以查明的,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确定具体由哪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则应承受不利法律后果。
2.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则拥有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受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举证能力、经验法则等多重价值因素的制约,以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规则】法院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规则:①由获得利益的方来证明其获得利益的正当性,更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②由主张发生概率低的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法理;③由主张不符合常理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84号(2008年6月30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三终字第695号(2008年12月1日)

摘要2:【裁判摘要】原告认为是借贷给被告,而被告认为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的存在,故本案涉及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中,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该74000元是原告赠与给她的。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原告将74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被告也承认收到过该两笔钱,因此,从该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因此得到了巨大利益,而原告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由获得利益的被告来证明其获得利益的正当性,更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其次,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角度出发,依据社会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借贷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赠与。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主张发生概率低的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法理。最后,根据原告的经济状况,74000元对其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财产,需要积攒多年才能达到。且原告现在丧偶,也无子女,其今后需要养老的费用,被告只是原告的一般亲戚,并非原告的直系亲属,原告将如此巨大的一笔钱赠与给被告不符合常理。原告提供的证人虽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借钱给被告,但能证明原告在对外声称中一直没有赠与被告金钱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的74000 元是原告赠与给她的,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4000元事实成立。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076号

摘要1:——股东恶意转让股权行为无效的认定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076号
【裁判要旨】公司为逃废债务而串通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因违背诚信原则并侵犯了他人的债权,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是否为逃废债务而串通实施了前述行为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定。在法庭有根据地相信其为逃废债务时,即应合理落实行为实施者的抗辩举证责任,以免不适当地苛加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摘要2:【摘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股权转让款的划转过程证明金瓴公司未实际支付对价,股权转让款的循环划转系各方故意所为,股权转让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逃废银行债务。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丰路公司与金瓴公司以股权转让的表现形式,恶意串通,转移丰路公司资产,以达到逃废丰路公司所欠银行债务的目的,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确认2007年11月9日丰路公司与金瓴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辑(总第8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28号

摘要1:——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受让方请求返还增资款及原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增值额能否支持的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28号
【提示】上诉人虽提出了盈余分配诉讼请求,但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实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引起,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且目标公司亦没有相应分配决议的情形下,主张盈余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股东转让合同解除后,受让人请求返还其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原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增值额,除非能证明在其经营期间存在“公司实施过利润分配,但其未获得相应收益”或“公司虽未进行分配,但确有相应的利润收入且符合规定的分配条件,应当进行分配”的情形,否则应当驳回其诉请。
【裁判规则1】上诉人未能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在其经营目标公司期间存在着“公司实施过利润分配,但其未获得相应收益”的事实;或者存在着“公司虽未进行分配,但确有相应的利润收入且符合规定的分配条件,应当进行分配”的情形,其主张盈余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2】受让方主张返还因目标公司的资产增值(主要是土地价格上涨)而使其原持有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资产价值增加的部分。受让方虽提出了盈余分配诉讼请求,但其与转让方之间的纠纷实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引起,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且目标公司亦没有相应分配决议的情况下,受让方主张该项“盈余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点】股东要求返还其支付给公司的增资款,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股东已将其缴付的增资款抽走,股东应对其未抽逃公司资金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出相关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股东主张返还因公司资产增值而使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资产价值增加的部分,需要证明其持股期间公司实施过利润分配,但其未获得相应收益,或存在公司虽未进行分配,但确有相应的利润收入且符合规定的分配条件,应当进行分配的情形,否则不予支持。

摘要2:【来源】《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受让方请求返还增资款及原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增值额能否支持的问题——深圳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06-220页
【摘要】上诉人请求返还其作为原公司股东时所支付的增资款项,属于事实问题——二审中,朗钜公司诉称,其在经营天昱公司期间,通过三次增资,将天昱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7000万元,其共计认缴出资3060万元,其请求天昱公司予以返还。......本院认为,天昱公司提出的上述证据,其目的在于证明朗钜公司在退出天昱公司时已将其缴付的3060万元增资款抽走,朗钜公司关于返还3060万元增资款的请求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朗钜公司应对其主张“未抽逃天昱公司的资金”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朗钜公司未能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天昱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因此,朗钜公司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认天昱公司提出的关于“朗钜公司请求返还3060万元增资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解读】股权受让方作为股权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负责公司经营和运行,经营公司期间进行增资扩股,后股权东转让合同解除:
(1)股权受让方请求返还其作为原公司股东时所支付的增资款项,属于事实问题;
(2)股权受让方主张返还因目标公司的资产增值(主要是土地价格上涨)而使其原持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资产价值增加的部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且目标公司亦没有相应分配决议的情形下该项“盈余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摘要1:【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纠纷的贷款人往往仅凭借条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在借款人对此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具体数额有合理而充分的异议时,应由贷款人对所借款项交付情况及交付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贷款人不能证明,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三初字第91号(2009年8月31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81号(2010年4月21日)

摘要2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摘要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询证函经债务人确认亦不免除债权人继续举证责任
【要旨】《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询证函》所确认的数额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234号《书证的审查及举证妨碍的认定——河北××物流中心与北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2

贷款数额涂改,保证人仅对认可金额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1:贷款数额涂改,保证人仅对认可金额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等证据上贷款数额确有明显涂改痕迹,担保人对其认可承担保证责任以外的金额应予免责
【要旨】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等证据上贷款数额确有明显涂改痕迹,在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对涂改后的贷款数额同意或认可的证据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其认可承担保证责任以外的金额应免除担保责任。
【案例】借款担保合同金额被涂改以后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2

单一证据形式瑕疵时,如何确定其证明力及分配举证责任

摘要1:【观点】原告提供了被告所写的欠款条,完成了一部分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该单一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效力不足,对此原告应补正证据,以消除由此对单一瑕疵证据证明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原告的举证责任才可认定为已经充分,只有原告举证责任完成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分配给被告承担,否则应认定原告举证不充分,应由原告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9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要旨】联合账户资金的使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掌控的情况下,一方从联合账户支取资金的行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受到另一方的监管或得到其同意。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因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不同,不能互相覆盖、互相取代。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事项上的约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
【裁判意见】回迁楼建设手续办理期限的举证责任认定——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回迁楼建设手续,应就回迁楼建设手续的办理期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未举证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06-222页】

(2015年)商梁民初字第04405号

摘要1:——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 准确识别恶意诉讼
【案号】(2015年)商梁民初字第04405号
【裁判要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5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环境侵权人所举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不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也不能证明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结果确系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对于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和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均不能提出足够证据予以否定,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审要求受害人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并认定受害人损害发生原因不明,故其所举证据未能达到适用因果推定的前提,但因果关系只是侵权事实成立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确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对侵权事实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当然包括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故原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数个加害人的污染行为共同造成污染,彼此之间不能证明行为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有所差别,故认定数个加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按照均等比例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2

保证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时债权人的举证证明程度——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消极确认之诉符合受案条件,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1:【要旨】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受案条件,故法院应予受理。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一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其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完成,并不当然代表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已完成,在双方是否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依法驳回原告关于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11号

摘要1:——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存在密切关系,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的,新贷担保人主张其不知道该贷款属于借新还旧的不予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以贷还贷,担保人非旧贷保证人,但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控股股东、办公地点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情形的,举证担保人对以贷还贷事实不知情的责任应由担保人承担,否则应推定其知情,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摘要2:【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证明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王××与张××、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一房二卖案件审理中应合理分配对在后交易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法律事实的认定是从蕴含着无限多样性的证据事实中发现案件客观事实,是建立在综合人的感官、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思维方式、社会生活经验基础之上的与法律事实进行对话的过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保证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均等保护、甚至裁判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事实不明,当事人有无举证时,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将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事实盖然性较低的当事人。
【裁判意见】房屋买卖协议和付款收据系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证据,作为第二个买房人应自证据形成之时原始持有,其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而在一审败诉后的二审中提交,证明证据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提交证据的第二次买房人负担,由其举证证明证据系原始存在、系客观原因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提交。

摘要2

(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386号;(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摘要1:——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
【裁判要旨】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方,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案号】(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386号;(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摘要2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摘要1:(“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请求人无法举证证明相对方系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78-581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摘要1:(不当得利)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一是由同一人控股的公司,替被告一向被告二偿还借款。后被告二对此否认,原告遂主张返还。被告辩称该款项不是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被告一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原告提交的反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要点】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是否就可以直接依据举证原则,判决原告败诉?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双方对嘉华物业公司汇入拓扑毛纺公司38万美元并无异议,争议焦点是该38万美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就此应由拓扑特别清算委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证明其取得该38万美元有合法依据而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现拓扑特别清算委辩称该笔款项系因拓扑毛纺公司与龙利贸易公司有业务往来,龙利贸易公司委托嘉华物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为此提交了买卖合同、售货发票、往来函件、银行进账通知单。嘉华远东公司辩称拓扑毛纺公司所提交的买卖合同系伪证,并提出在该合同签订时间点之前,龙利贸易公司已不存在,拓扑特别清算委则提交了注明是“支付龙利贸易公司货款”的其他款项往来,嘉华远东公司作出进一步反驳,但未提交证据。拓扑特别清算委就所涉款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了基本的证据链条,而嘉华物业公司所提交的反证系针对律师作出特定声明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不证明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该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而证明力较弱。因此,拓扑特别清算委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嘉华物业公司提交的反证,嘉华物业公司主张汇给拓扑毛纺公司的38万美元构成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15-522页。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1078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

摘要1:(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1078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22-526页。

李××因××水产公司在库区水道设置网箱固定绳而未设警示标志致使其夫溺水身亡诉长阳县水产局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要旨】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并以该公司清算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无权直接向其主管部门主张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侵权人在生产生活水道上设置网箱和固定绳,已造成通行障碍的事实本身已可证明受害人落水与固定绳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对受害人不是因侵权人设置的障碍物落水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摘要2

原告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视为初步举证——原告仅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的,应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

摘要1:【要旨】当事人一方仅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否认的,应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30号

摘要1:——析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要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2:【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191页

消极确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摘要1:【导读】
  本案是最高法院审判的首例“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此类纠纷中,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成为关键问题。一方面,基于“无法举证证明消极事实”的原则,作为担保人的原告不应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由作为被告的担保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则会使诉讼具有攻击性质,有违诉讼正义。
  最高法院在本案审判中,将举证责任分为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上的举证责任,进而将其分配给担保人,但基于价值平衡理念,也对担保权人的反驳证据加以考查,并在此基础上,以“高度盖然性”原则对证明标准进行判断,合法、有效地解决了本案纠纷。

摘要2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摘要1: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摘要2:【要旨】对入市交易存在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一般应当贯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如果客户主张经纪公司未入市交易,经纪公司否认的,应由经纪公司负举证责任,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2015)浦民初字第1922号;(2015)漳民终字第1651号

摘要1:——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与合理调整
【案号】(2015)浦民初字第1922号;(2015)漳民终字第1651号
【裁判要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