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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常清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刘常清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储蓄合同)
【裁判要旨】银行受理储户挂失申请前,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鉴于当时银行普遍未开通非营业时间办理储户挂失申请业务情况下,银行迟延营业与储户存款被冒领有一定因果关系,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09)遂巡民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二终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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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915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182号

摘要1:(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申请存折挂失过程中吗,银行依其他同名账号信息办理挂失新开手续,嗣后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的,因银行举证不能排除挂失申请人在其处确有该笔存款,在银行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银行不当得利主张不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915号;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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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跃清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储蓄合同案

摘要1:毛跃清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
【裁判要旨】银行对可能发生的诈骗在自动取款机上已作必要的风险提示,但在履行维护、管理、协助安全交易的义务上出现疏忽和瑕疵,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的,银行对储户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09)大民二初字第146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中民终字第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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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ATM交易)
【裁判要旨】储户在ATM机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客服电话”误导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确定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储户一方行使合同权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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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07)进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对于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信息、资金安全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07)进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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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云、王冬利诉中国银行梅江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合同案

摘要1:王彩云、王冬利诉中国银行梅江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合同案(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取款人在商业银行柜台取款后清点核对时被抢,银行因未尽到保障营业场所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02)梅区民字第62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梅中法民上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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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金融机构在储户开户时的审查义务)
【裁判要旨】存折被他人利用同名存折调包,储户自负主要责任——金融机构负有对开户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该审查义务应当界定在采取了必要的审查措施和科技鉴别手段,以及达到了金融机构的行业惯常做法。金融机构虽配备有身份证鉴别仪,但实际未加以利用,致使案外人以虚假身份资料开设了存款账户及银行卡,仍应认定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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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太莲诉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等案

摘要1:谭太莲诉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等案(存款合同、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未审查取款人与储户本人关系,未核对取款人有无提供与其取款凭条内容相一致的证件以证实其身份证件有效性前提下,违反操作规程异地大额取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裁判规则】储蓄存款因他人冒领导致诈骗犯罪刑事立案,在无证据证实受害人涉嫌参与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必等待刑事侦查及审理终结才提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之诉。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1)德经初字第30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经终字第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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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海南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银行卡遭伪造)
【裁判要旨】储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导致他人持复制卡从自助柜员机取款的,从银行收益角度和从公平角度出发,可酌情判决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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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37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伪造银行卡盗取钱款时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银行卡持有人因盗码器和伪卡交易导致损失无过错——银行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用卡环境,为持卡人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银行卡的真伪尽实质审查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了持卡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379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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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9)钟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二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银行卡取现)
【裁判要旨】对明显的伪卡交易盗取存款行为银行应承担责任——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用户银行卡和密码信息并通过制作伪卡提现,银行无证据证明其付款完全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定和约定义务,银行应对储户因伪卡交易产生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9)钟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二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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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银行卡取现)
【裁判要旨】
一、银行不能仅因为取款输入的密码正确,就推定储户支取,
二、银行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不能识别储蓄卡的真伪,造成储户存款被盗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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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柱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摘要1:张柱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审慎义务)
【裁判要旨】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造存折和疏于审核去取款人身份,同时储户未依约妥善保管秘密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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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初字第3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97号

摘要1:【裁判要旨】存单纠纷虽系犯罪行为引起,但存款人已将存款真实存入银行,银行亦将真实的进账单转交给存款人,存款关系真实。但因存款人与银行均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与《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开立账户、支取存款,给犯罪分子诈骗成功创造了必要条件,双方均有过错,对存款人不能追缴的损失,应由存款人与银行共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初字第33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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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应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储户卡内资金被盗刷的,发卡银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银行和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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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华与深圳发展银行等信用卡案

摘要1:徐明华与深圳发展银行等信用卡案(盗用信用卡)
【裁判要旨】因信用卡被盗、丢失导致被盗刷的,应依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8)江法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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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经初字第2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30号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对其职员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导致其工作人员与诈骗分子内外勾结损害存款人利益,银行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经初字第246号;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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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1341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02572号

摘要1:(储蓄合同)
【裁判要旨】存款人是否收取高息仅仅是判断金融机构出借款项的行为中有无存款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方面,而非划分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根本标准和唯一标准。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13413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0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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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诉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存单案

摘要1:【裁判要旨】存单纠纷案件实际审理时应以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信托存款中部分已转为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与其余部分的存款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分案处理。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经初字第65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终字第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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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等借款合同案

摘要1: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等借款合同案(商业银行未经许可不得经典典当业务)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继受典当公司对债务人的典当债权,同时约定受让典当经营资质的,该约定因属于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应为无效。受让银行与债务人办理的续当手续,应视为办理该笔债权展期手续,双方展期约定利率以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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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贸融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金垦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摘要1:北京中贸融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金垦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法律禁止性规定)
【裁判要旨】典权设立应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典当公司签署当票后,并未实际占有当物,应认定双方之间名为典当实为借款关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二初字第14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终字第5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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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115号

摘要1:【裁判要旨】当户用于借款的抵押动产在办理登记前,已由第三人购买,典当行不能证明当户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典当行不享有抵押权。
【裁判意见】动产抵押登记前已由他人购买不成立抵押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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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692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摘要1:【裁判要旨】典当行主张绝当后的综合管理费用可判决适当支持——综合管理费是典当借贷行为产生的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因综合管理费费率较高,为避免典当行恶意拖延不及时实现债权,使典当人的抵押物价值丧失殆尽,应综合考虑双方利益,按照公平的民事活动原则进行处理,对典当行主张绝当后的综合费用可以支持至绝当后一年。
【裁判规则】当户对约定过高的典当利率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整——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亦为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为收当后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形成在典当合同之后,在典当合同与当票约定内容有冲突时,双方借贷权利义务应以当票为准。当票上注明的当金利率约定过高的,当户可请求调整。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692号;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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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赛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库尔勒市恒信伟业造纸有限公司典当案

摘要1: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赛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库尔勒市恒信伟业造纸有限公司典当案(当金、典当合同)
【裁判要旨】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预扣综合费,典当公司预扣综合费行为应属合法。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巴民二初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终字第8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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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1331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164号

摘要1:(抵押权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基于伪造手续将他人房产抵押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适用善意取得,该“善于”判断,不应只是单纯考察在取得财产或权利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让人无处分权,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还应根据受让人自身状况及交易经验判定其是否尽到了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及是否尽到该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1331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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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1)民初字第1707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33号

摘要1:(信托合同)
【关键词】名实不符合同;名为委托贷款实为信托贷款
【案由】信托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名为委托贷款实为信托贷款——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委托贷款,但从贷款对象的选定,贷款期限、利率、风险责任的承担,对外实施行为的名义,格式合同的约定等诸方面进行判断,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信托贷款法律关系并按此履行的,应按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1)民初字第1707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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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摘要1:【要旨】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责任,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故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建筑公司与科贸公司达成由科贸公司偿还工程款1013364.46万元的协议。该还款协议在性质上是债务加入,即第三人科贸公司加入到建筑公司与科技局的债务关系中并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该还款协议并未免除发包人科技局作为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后,建筑公司仅以科贸公司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建筑公司仍有权就其未实现的债权要求科技局承担偿还责任。一、二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要求科技局承担尚欠工程款的民事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应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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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1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17号
【提示1】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旅行期限已过,二审可以对双方义务在判决主文中作出确认。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在判决中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履行期限,二审中受让方请求判令转让方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动拆迁、三通一平及有关义务,转让方亦表示同意在二审判决中对此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切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此予以支持。
【提示2】土地使用权面积变化等风险责任应从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转移。
【裁判摘要2】根据法律有关不动产风险转移的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风险责任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转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志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土地补偿费的承担应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实测面积为准。
【裁判意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中,因当地政府规划部门对转让地块用途进行了调整,转让土地实际面积减少,相关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受让人应按照何种面积支付土地转让费,本裁判意见对此类问题具有指导性。

摘要2:无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摘要1:(保证保险)
【裁判要旨】个人分期贷款购车与银行签订接口抵押合同,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又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情况下,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而不应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关于其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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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崇民初字第296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5467号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与保险公司、汽车销售方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颁布的《保证保险条款》等文件,就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达成《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和《保证保险条款》应是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崇民初字第2966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5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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