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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点】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裁判规则】被执行人已按其他法院要求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代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得据以对抗强制执行。

摘要2

(2011)蚌民一初字第00067号;(2012)皖民二终字第00030号

摘要1: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11)蚌民一初字第00067号;(2012)皖民二终字第00030号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如对人民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2

代位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摘要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对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后,次债务人的清偿是由债务人接受还是债权人直接接受,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提示】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的理由。
【裁判要旨】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当股东的债权人依法受偿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
【裁判规则】股东向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该无偿转让行为的撤销权。但债权人2005年12月即知道债务人已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公司名下,直到2008年11月12日才向法院申请在诉讼中行使撤销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债权人的该项撤销权已消灭。
【裁判意见】刑事不起诉案中的材料可作为认定合同性质的证据——在有资金往来和借条而未签订合同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委托合同而非借款合同的性质。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答复(2004)执他字第28号

摘要1:【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因该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被执行人,其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裁定追加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于法无据。

摘要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书(2013)鄂执复字第00006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书(2013)鄂执复字第00006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因该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被执行人,其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裁定追加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于法无据。

摘要2

2005—2007年度《人民司法》司法信箱中执行工作问与答集锦

摘要1:1 乙法院能否对甲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进行查封?
2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3 人民法院执行村集体财产是否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4 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5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被保证人?
6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7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8 债务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但债权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恢复执行?
9 旅行社被吊销、注销经营资格后,法院能否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10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能否对执行拍卖的标的物实行执行回转?
11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物的,能否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12 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上级单位为被执行人?
13 如何在执行程序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14 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能否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擅自履行为由裁定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代位权诉讼及诉讼中的债务互抵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相互抵消。
【摘要】在代位权诉讼中,虽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指的是对债务人对其享有债权真实性的抗辩。本案中次债务人关于债务人尚欠其有关款项应在该案中与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互抵的主张,不属于上述可以向债权人抗辩的内容,而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次债务人以其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为由,主张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互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代位权诉讼中,基于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权利实现时的一种特殊的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的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与债权人的任何法律关系,次债务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由于两个债务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可以主张,也必须基于新诉的提起,通过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抗辩来互抵。
【裁判要旨】未在次债务人住所地起诉,但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明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则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丧失。
【裁判规则】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对次债务额进行认定。

摘要2:【解读】
(1)次债务人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的诉请与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的诉请系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不属于当事人提出的反诉。
(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的关系,次债务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由于两个债务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次债务人即使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张也必须通过由其向债务人提起诉请,将两个诉合并审理,而不能通过抗辩来互抵。

中国××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厂代位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提示1】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后与次债务人签订延期8年还款的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提示2】代位权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故次债务人在诉讼中主动清结债权债务,存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故意。

摘要2:【解读】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裁判规则

摘要1: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裁判规则——陈香与张广禹撤销权纠纷案
【案号】(2005)九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要旨】撤销权的成立,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债务人与受让人在行为时均具有恶意。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但有权通过另案起诉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胜诉判决以满足其债权的要求。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提字第5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提字第58号
【提示1】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条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要件。
【摘要1】《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是在区分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否有偿的基础上,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不同成立要件:
①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成立要件;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这一有偿行为的场合,除客观要件的满足外,还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要件。
【提示2】在各方当事人诉讼主张及举证存在矛盾情况下,对债务人承认作为证据的,应确立较高的证明标准。
【摘要2】三方当事人在撤销权纠纷中,虽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诉讼主张均予承认,但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资本控制关系及人员交叉的情况,双方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且双方诉讼中的主张及举证存在着自相矛盾及不符合商业上惯例做法的地方,故在第三人对双方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宜简单地依债务人诉讼中的承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方面,应当确立一个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以衡量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能否成立。
【提示3】“有害于债权”的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必须达到债务人无力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侵害;对债务人无清偿资力的客观事实,债权人应负有举证责任。
【摘要3】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致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对此,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①其一,关于有害债权的判断标准。一般而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都会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通常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债权的侵害。
②其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负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人无清偿资力的客观事实。

摘要2:无

(2010)渝五中法执复字第164号

摘要1:——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与到期债权的区别
【案号】(2010)渝五中法执复字第164号
【裁判要旨】到期债权与收入内涵不同,执行方法也不同。执行程序中,执行担保人属于第三人,对其到期债权不能强制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4号

摘要1:——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与协助执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4号
【裁判要旨】
法律上不能因政府有关部门及协助执行人对投资补偿款用途有专门约定而限制相关债权人执行。
安徽高院在为工行文峰支行保全时向高速公路公司发出的(2010)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系要求高速公路公司就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停止支付,但并未在银行冻结该共管账户。该通知只是限定了高速公路公司就该共管账户资金协助执行的义务,而不能排除执行法院为其他债权人从共管账户中扣划款项的权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2000年7月13日 [2000]执他字第15号)
【载《执行工作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要旨】人民法院可以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
【评析】在交强险推出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险(商业险)。在投保人不申请理赔的情况下,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只能由受害人代位诉讼或者按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9月16日[2005]民四他字第31号)
【摘要】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债权人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权的范畴不能从债权扩张到所有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8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88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成立。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关于“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中房公司对南昌市政府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故世纪证券对南昌市政府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世纪证券要求判决南昌市政府向其清偿中房公司欠其的9347.485万元债务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2009)苏民初字第2995号;(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1736号(1)

摘要1:——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为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受偿,具有金钱内容的到期债权可以行使,非金钱债权的特定债权(比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交付调换产权房的行为),同样可以行使。
【案号】一审:(2009)苏民初字第2995号;二审:(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1736号

摘要2

(2007)静民二(商)初字第42号;(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01号

摘要1:——主、次债务人处分权利行为对代位债权人之影响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阻,起诉要求撤销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变更债务清偿条件导致履行期限不确定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如果变更行为尚属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正常商业行为范畴,无明显证据证明系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干预,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不能支持。
【裁判规则】本案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补充协议仅系对付款条件和期限重新作了约定,债务人并无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及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债权并未因此受到损害,仅系债权实现期限延长,其主张撤销权与法律规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不相符。债权人亦未能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驳回债权人撤销权的上诉请求。
【案号】(2007)静民二(商)初字第42号;(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01号
【解读】本案例发生在2007年,根据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属于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摘要2

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

摘要1:【观点】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冯某只是丧失胜诉权,其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行使抵消权,只要冯某与韩某双方互享到期债权的种类、品质相同,冯某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就可以行使抵消权。

摘要2

(2008)铜民初字第2981号;(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410号

摘要1:——撤销权行使条件与推定规则的运用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未实际支付对价,可依法主张代位权,其主张撤销权的应予驳回。
【案号】(2008)铜民初字第2981号;二审:(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410号

摘要2

(2009)苏民初字第2995号;(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1736号

摘要1:——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为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受偿,具有金钱内容的到期债权可以行使,非金钱债权的特定债权(比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交付调换产权房的行为),同样可以行使。
【案号】(2009)苏民初字第2995号;二审:(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1736号

摘要2

(2010)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61号;(2011)东中法民四终字第82号

摘要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之客观要件,其判断应从债务人是否无资力以及债务人无资力与其处分行为是否具备相当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债权人应当对客观要件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裁判规则】债权人应对对债务人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客观要件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①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②债务人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裁判意见】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协议将工程余款按八折计算支付,属于到期债务的部分免除,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商业折让行为,在日常商事交易中较为普遍。债务人为实现债权,部分免除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性质上属于商业折让行为,区别于债务人放弃全部到期债权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债务人的资产与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足以清偿债权人诉称债务,债权人以此行使撤销权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0)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61号;(2011)东中法民四终字第82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9号
【裁判要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系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协议无效(债务抵扣协议未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因此影响其效力)。
【裁判意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解读】本案中,虽华侨公司对煤房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煤房公司对方凯公司、陈某某的债权已因双方抵扣行为归于消灭,华侨公司行使代位权缺乏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华侨公司关于对方凯公司、陈某某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高法执裁字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高法执异字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13号

摘要1:【问题提示】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可否为普通债权人利益对该抵押财产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
【要点提示】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包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到期和没有到期的情形,都可以适用。执行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在抵押物变现之后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预期收益可以由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裁判要旨】强制拍卖抵押财产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
【案例索引】
  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高法执裁字第2号(2010年4月7日)
  执行异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高法执异字第2-1号(2010年7月28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13号(2010年12月17日)
【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2年第3辑(总第4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执复字第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执复字第2号
【裁判要点】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裁判规则】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债权,也可由非判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第300条规定的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已按其他法院要求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代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得据以对抗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以下通称判决)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由非判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0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因到期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故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能提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否认生效判决的定论)。在其协助有关法院执行后,其对于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已经消灭,并有权请求不得强制执行。

摘要2

(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

摘要1:——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案号】(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因赋予了第三人绝对的异议权而使得该程序的强制性、确定性大打折扣,往往被视为执行程序中的“鸡肋”。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也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简单。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该程序的性质、申请执行到期债权形式和内容要求、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数额确定、法院出具证明应当如何表述等问题进行探讨。
【裁判规则】执行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到期债务的数额存在争议时,执行应按第三人承认的数额处理,争议部分申请人可通过代位诉讼等途径解决,不宜由执行法院直接审查其争议。

摘要2

(2005)九民一初字第620号

摘要1:——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裁判规则
【案号】(2005)九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要旨】撤销权的成立,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债务人与受让人在行为时均具有恶意。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但有权通过另案起诉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胜诉判决以实现其债权。

摘要2

最高法院:代位权诉讼裁判规则8条

摘要1: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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