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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

摘要1合同类型分为(1)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2)单务和双务合同、(3)有偿和无偿合同、(4)要式和不要式合同、(5)诺成和实践合同、(6)有名和无名合同、(7)主从合同、(8)束己和涉他合同等。
【标签】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单务合同|双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主从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第三人合同|关联性合同

摘要2:无

预约合同

摘要1:预约合同(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本合同)的合同
(1)预约本身也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的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非缔约过失责任);
(2)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三、标的物风险负担四、标的物检验五、违约责任六、所有权保留七、特种买卖八、其他问题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部分标题修改为: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3.将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4.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将第五条修改为: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摘要2:  7.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8.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10.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1.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 法(经)发<1987>2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发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5日)废止(原因: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删除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将第五条修改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将第六条修改为: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5.将第七条修改为: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6.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7.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要2:附:对本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虽然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储蓄卡而骗取了银行存款,其中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但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主张其存款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有四:
  第一,当事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银行存款被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
  利用银行储蓄卡骗取银行存款的犯罪行为是针对银行的犯罪行为,而不是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支付的对象不是真正的存款人,故银行支付存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适当履行行为。因此,在存款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请求银行支付存款时,存款被骗取只是银行对抗存款人支付请求的一种事由,而不是否认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关系的存在,也不能阻碍存款合同的履行。
  第二,当事人基于存款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银行签订的民事合同,并不因为刑事犯罪的存在而消灭。因此,当事人根据存款合同提起存款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
  第三,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不会影响刑事犯罪的处理。存款关系和骗取存款作为独立的两个事实,分别处理的后果也不会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存款合同纠纷有两种可能结果:一是法院不支持存款人的请求,则骗取存款的人应当向存款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法院裁判支持了存款人的诉讼请求,则银行取得向骗取存款的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因此,存款民事纠纷的先行处理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不会导致权利保护的不周。
  第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虽然涉及经济犯罪,但该种犯罪行为最终能够确定的对象通常都是一方当事人。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单独处理不受经济犯罪的影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否则,一个案件因涉及经济犯罪,就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或者移交刑事机关,民事案件不再处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
  ——吴兆祥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集(总第2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4页。

【笔记】担保独立性约定无效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之规定——(1)仅依据独立担保合同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尚不足以认定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后担保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2)独立担保合同中含有“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有关担保独立性约定被认定无效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摘要2:【注解1】《九民会议纪要》第54条规定“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被《民法典》保证方式的推定之规定修改。
【注解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第1款未规定独立担保合同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后,主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注释】(1)独立担保的担保人放弃全部抗辩自然包括放弃先诉抗辩权,独立担保本身无效,但担保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行为应为有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的“无条件承担巴保证责任”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非金融机构开立独立保函,独立性本身无效,但不影响债权人请求开立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笔记】合同不成立时如何承担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合同不成立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注释】(1)合同不成立并非不承担责任;(2)合同不成立(合同未成立)应当承担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解除法院能否判决合同不成立?——(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的基础上确认定合同效力且一旦认定合同不成立即应据此作出判决。

摘要2:【注解1】合同不成立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注解2】《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1)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独立仅适用于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2)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独立不适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即合同不成立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无效的解决争议条款独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九——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主张权利,对方以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不一致抗辩的,应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九——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主张权利,对方以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不一致抗辩的,应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摘要2:【解读】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给付奖励的条件为广东地区独家销售代理并禁止跨区窜货,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改变了销售模式及销售地域的约定,在此种情况下,是否仍应给付奖励及如何奖励,双方应进一步协商确定,但未有证据证明对奖励条款重新约定。......案涉《销售代理合同》未实际履行,亦不存在新的奖励条款的约定。故对衣支米公司要求确认其对新恒阳公司享有债权578,456.5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记】超过合同解除权期限还能否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消灭;(2)解除权消灭后不影响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行使合同僵局解除权(合同僵局解除权不受合同解除期限的限制)。

摘要2:【注解】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权期限(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有4种:(1)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解除行使期限;(2)约定期限——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3)1年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4)合理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笔记】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约定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保险法》将受益人明确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存在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并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也不享有受益人的法定权利;(2)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抗其他不特定权利人的对外效力。

摘要2:【注解】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性质主要存在预先约定的债权转让或者实质上是被保险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押两种观点。

【笔记】如何认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规定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摘要1:解读:(1)房地产转让作为法定要式法律行为,应当签订具备物权变动内容或合意的书面合同;(2)一般应当具有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是签订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的情形。
解析:《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系基于物权期待权的请求权——“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应当基于《城市房产管理法》第41条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第8条等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判断。

摘要2:【注解】房屋买卖《预收款专用票据》不是书面合同,不能排除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14号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法定以外解除劳动关系条件?

摘要1:解读:(1)现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排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的空间;(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法定以外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该约定无效。

摘要2:【注解1】用人单位约定员工发生负全责或主责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无效。——参考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再374号
【注解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2)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规定情形以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无效。——参考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再374号

【笔记】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导致合同终止?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60条规定“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期限届满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期限届满属于《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第6项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摘要2:【注解】《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并不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而只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笔记】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能否判决终止合同

摘要1:解读:(1)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形下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而非终止合同(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申268号);(2)在当事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判决合同终止履行(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终63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86号);(3)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情况下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合同已经自然终止,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合同终止后果(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3829号)。

摘要2:【注解】当事人约定符合一定条件有权终止合同是解除合同还是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符合一定条件有权终止合同属于附条件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12号

【笔记】加油站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加油站属于特许经营项目,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取得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违反了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特许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加油站转让给没有资质人应确认合同无效。

【笔记】承租人能否与房屋按份共有人签订租赁合同

摘要1:解读1:部分共有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因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无效?——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与承租人擅自订立租赁合同系债权设立行为(负担行为),不适用《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如不具有其他无效情形的应为有效合同
解读2: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得租金?——(1)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按份分享房屋租金;(2)其他共有人还可以追究签订租赁合同的共有人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解读3: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承租人返还共有房屋?——如部分共同人出租共有房屋未改变共有物房屋的性质、用途且其持有共有物份额超过1/2以上,不动产其他按份共有人向承租人主张返还共有物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301条规定仅适用于处分行为;(2)房屋租赁合同行为系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不适用于《民法典》第30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笔记】将农用地用于处置垃圾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土地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水面养殖用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填埋建筑生活垃圾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填埋建筑和生活垃圾用途或合同中约定用途为养殖,但承租人在履行过程中擅自将鱼塘用于填埋垃圾——(1)合同应为有效;(2)承租人未依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笔记】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能否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

摘要1: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不能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参考案例】(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09号;2016)渝04民终1266号;(2016)渝01民终179号;(2017)鲁09民终2407号;(2018)粤17民终195号。

摘要2:【注解】《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不能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笔记】非合同当事人能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摘要1:解读:(1)非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2)与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不因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没有诉权。

摘要2:【注解1】符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条件均可提起合同无效之诉。
【注解2】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不宜直接确认合同的效力)。

【笔记】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摘要1:解读:(1)原则上一时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2)继续性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716号

摘要2:【注解】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通常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并非溯及既往的导致合同根本消灭,原股东不能自然恢复股东资格而需要重新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受让人所得分红款也仍然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42号

【笔记】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应当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应当以约定地为合同签订地。

摘要2:【注解】(1)《合同法解释二》【废止】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2)对于上述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签订地可以认定为合同签订地。

【笔记】如何认定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前或之后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性质?

摘要1:问题:当事人在招标合同之前和中标合同之后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性质是否存在区别?
解读:(1)“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如果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可以认定为“阴合同”(“阴合同”并非无效见合同);(2)“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如果签订于招标投标过程前或过程中并在招标前,可以属于串标证据,将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认定“阴合同”无效——“阴合同”除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按照中标合同确定,除此之外的其他条款如果又被实际履行的,实践中很有可能认定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注解2】中标无效后工程款结算按照《民法典》第7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执行。
【注解3】(1)签订“阴合同”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的行政责任;(2)串标导致招标无效可能导致《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笔记】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被解除如何确定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摘要1:解读:固定价格合同中途被解除,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难以确定工程造价的,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采用已完成工程量与合同总量折算方式不可取的情况下,应采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确定已经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摘要2:【注解】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对于已完成部分工程价款结算三种方式:
(1)比例方法——以固定总价为基数乘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百分比,即:已完成工程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全部工程量);
(2)定额价结算方法——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即依据“定额”进行结算,主要依据为《民法典》第511条第2项规定);
(3)下浮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该方式对双方比较公平)——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乘以固定总价占全部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的百分比,即:结算价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固定总价/全部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

【笔记】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以何者为准?

摘要1:解读:(1)招标文件有而合同没有的内容——应以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为准;(2)招标文件没有而合同有的内容或者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但不一致的内容——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招标文件应为无效;没有违背招标文件则应以合同内容为准。

摘要2:【注解】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均未约定但投标文件有约定的内容,以投标文件约定为准。——参考案例: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嘉民二终字第4号

【笔记】什么是合同条款解释规则?

摘要1:解读:
(1)主客观相统一合同解释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A.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第1款规定,合同条款解释规则采用《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B.《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应当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同解释规则,即“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2)误载无害真意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应当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
(3)合法解释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
(4)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摘要2:【注释1】《民法典》第142条采取主客观相统一解释立场——(1)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注释2】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合同解释应当采取的解释原则之一。
【注释3】(1)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仅限于无偿合同领域;(2)对于有偿合同不适用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