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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总则精解

摘要1:一、担保法:1.什么是担保法立法目的和担保法基本原则?2.什么是我国担保法调整对象?3.什么是担保法时间效力?
二、担保法律关系:4.什么是担保法律关系?
三、担保类型:5.什么是担保、反担保、再担保?6.什么是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6.1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担保? 6.2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7.什么是司法程序担保(诉讼担保)?8.什么是对外担保? 9.什么是共同保证?10.什么是共同抵押、质押?11.什么是独立担保12.什么是公司担保行为? 12.1什么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四、担保效力:13.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3.1什么是“名为担保、实为借款”合同效力?14.其他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及其执行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15.公法人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16.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的代表人责任如何认定?
五、担保物权:17.什么是担保物权?17.1担保物权存续和行使期间如何确定?17.2什么是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行使限制?17.3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六、担保责任:18.什么是担保人追偿权?19.担保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20.什么是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21.1借款合同涉嫌犯罪的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 21.2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七、担保人诉讼地位:22.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3.连带责任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4.分支机构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5.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和债权人反诉案件中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6.抵押权诉讼中物上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7.质权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8.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八、保证人抗辩权:29.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
九、担保纠纷管辖:30.担保纠纷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摘要2

金牌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客观方面?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观方面?5.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定罪?7.民间做“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摘要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摘要2

民间做“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摘要1: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会”,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摘要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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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点解读

摘要1:【摘要】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频发,但打击该类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由此该罪实施陷入了在理论上争议不断、实践中出现异化的怪圈。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依据进行追问。本文仅对该罪在适用过程中所保护的法益、特定目的、主体范围等予以解读,以期还原该罪原本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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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摘要2:【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影响其效力。

某某公司、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提示】行为人能否以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为由,抗辩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索引
  一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渭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2007年6月5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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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某公司、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某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裁判摘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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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及彭某某、楼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问题提示】保本付息承诺的委托理财行为性质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认定这类行为的涉案金额?
【要点提示】保本付息承诺的“委托理财”行为本质上是以委托理财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用资金,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类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应以实际收取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为准。
【裁判规则1】承诺保本付息进行所谓投资理财,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裁判规则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应以实际收取的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为准——证券公司以保本付息承诺的所谓受托投资管理名义吸收存款,构成犯罪的金额应以实际收取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认定为妥。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刑初字第117号(2005年9月9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刑终字第160号(20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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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摘要1:[第488号]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裁判要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裁判规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

摘要2

吴某某诉陈××、王××及德清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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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2号;(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

摘要1:王克祥等与吴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间借贷及其担保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当事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当前民商审判中的难点。其中,合同效力和刑民交叉的处理是两个根本性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处理各异。根据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案件也无须中止审理,故司法实践中可以刑民并行。
【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52号;二审:(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

摘要2: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摘要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摘要2

田某某诈骗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出纳员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等手段,吸纳亲朋好友的现金近百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摘要】银行出纳员用自制的“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实施,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平刑初字第111号(2003年11月17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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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56号]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赢利,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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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温龙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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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摘要1:【裁判要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非法融资的团伙犯罪中,可以综合以下案件事实进行判断:(1)公司是否存在投资经营项目或者项目是否开始实际运作、落实;(2)许诺的高额利润回报或分成来自于什么,是公司的实际盈利,还是客户投资款?分红方式、比例是否超出公司实际经营所得,是否可持续;(3)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例如,虚构、夸大公司或项目的规模等;(4)行为人对前述问题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一般来说,经营公司或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或积极参与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知道或了解经营的实际状况,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实施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行为,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参与人员,例如公司普通员工,往往不了解公司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只是按照前述人员的指示从事协助骗取投资款的行为,并领取固定工资,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0号(2013年5月16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5号(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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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某某公司、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非法集资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裁判要点】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无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2)崇刑二初字第128号(2013年8月2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二终字第0067号(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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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9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91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一审法院经调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一方当事人未签收,该民事调解书尚未生效,后因中先实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法定代表人韩松琪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孟月楼民事起诉正确。申请人提出一审法官怠于履行职务,未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书,涉嫌枉法裁判,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因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而被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因此,申请人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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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41号
【裁判摘要】本案二审判决系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据利华公司所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指控,于2016年12月30日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均发生在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后。利华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已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鉴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结,利华公司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但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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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
1.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  资金池
【要旨】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
【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要旨】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3.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关键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犯罪与刑罚 
【要旨】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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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78号
【裁判摘要】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赃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驳回起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崔某确认出借给宋某某的款项均来源于“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提起刑事诉讼。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崔某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崔某向宋某某出借的款项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崔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崔某申请再审称,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但是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崔某确认其出借给宋某某的款项来源即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不仅与刑事犯罪相关联,而且属于赃款,属同一事实,且崔某陈述的类案中,与本案案件事实并不相同,故崔某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摘要2

 共34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