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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

摘要1: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和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等。

摘要2

董某某等人职务侵占、伪造有价票证案

摘要1:【提示】东方明珠塔观光券是否属于有价票证?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裁判摘要】伪造的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观光券,应当认定为有价证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售伪造的观光券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摘要2:参考案例第213号:董某某、岑某某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假票冒充真票出售给游客,对持假票观光券的游客予以放行,进而将售卖假观光券的票款收入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受害人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摘要1:【要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中。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新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仍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时,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直接受害人对于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当然的赔偿请求权。如果受害人有法定被扶养人,此法定被扶养人是具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这也是来信提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因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加害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加害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其有权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已经主张了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怠于主张,则被扶养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1993年3月9日 (93)经他3号)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安排,专项使用。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时,不能划拨该项资金,应划拨县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至于本案西平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与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也应慎重研究,请再酌。
【要旨】不可强制执行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摘要2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540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1号

摘要1:——资产评估公司股东退股的处理及职业风险金的分配
【提要】公司章程对股东退股等股东私权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效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的规定可视为公司的自治性规范,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关于资产评估公司职业风险基金的分配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在此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因此,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要旨】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退休时应退股的,应为有效。经股东会同意,特殊行业公司计提5年以上的职业风险金可以转为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分配。
【案号】一审案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540号;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1号

摘要2

文某盗窃案

摘要1:[第87号]文某被控盗窃案——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
【裁判摘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作案时年龄为17周岁。虽然已经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但仍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其母亲作为惟一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即使其母亲对文某过早谈恋爱有权提出批评和进行管教,但不应当放弃抚养的义务和监护的职责,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更不应该迫使其离家出走。被告人文某因谈恋爱引起其母亲不满而被赶出家后,无生活来源,于是趁其母亲不在家的时候,与其女友撬开家门入住,并将家中物品偷出变卖,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及女友的生活所用,其偷拿自己家庭财产的行为与在社会上作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盗财物已追回或已赔偿,损失也不大,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1985年9月5日)
【摘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通知》中指出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不论其输赢,均应依法处理。

摘要2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摘要1: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80、取回权纠纷(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281、破产抵销权纠纷282、别除权纠纷283、破产撤销权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285、管理人责任纠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
(指定管理人用)(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更换管理人用)(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摘要2: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设小额债权组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批准重整计划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不批准重整计划用)(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取回权诉讼一审用)(别除权诉讼一审用)(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陈某某等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是否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
  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是否认定为集团犯罪?
【要点提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不宜一律认定为集团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公司,在成立后无任何业务经营及收入,而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一初字第180号(2005年12月1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刑终字第245号(20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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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摘要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何某某、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23号]何某某、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摘要2

【笔记】被执行人如何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

摘要1:【要旨】(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依法主张与申请执行人债务抵销。(2)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尚未支取的收入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协议债务抵销,不属于第三人的擅自支付和清偿行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协议将被采取冻结措施的收入与其他债务(非第三人债务)抵销的,属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冻结财产的擅自处分,不能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冻结以及后续执行行为。

摘要2:【注解1】执行抵销要件——(1)主张抵销权的主体是被执行人(移送执行的债权应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2)主张抵销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3)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应附证明抵销债权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以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注解2】被执行人依据已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生效判决主张债务抵销不为法律所禁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83号
【注解3】(1)执行抵销明确法律依据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规定,采取限制说即要求抵销权行使除满足法定抵销实体要件外还必须满足特定程序条件;(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规定“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执行法院除了审查抵销条件是否成立外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被执行人通过低价收购金融不良债权抵销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应当不予准许。——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13号

刘××诉徐×、尹××抚养费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摘要2

贾××诉北京××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的,也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摘要2

【笔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转让有何区别?

摘要1:【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转让最关键区别在于转让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转包不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只需向承包方备案而无需经承包方同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之三、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八——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上海两省市,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进法学院活动”的第一案,由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本案当庭裁判并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导,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法制日报、新浪网、凤凰网等数十家媒体和新闻网站也纷纷发表评论,认为本案裁判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的裁判标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树立诉讼诚信意识,维护诉讼秩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及法制权威。周强院长作出批示“此案很有意义,请纳入建设核心价值集中宣传活动”。本案被评为“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5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7)行终字第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7)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原中牟县教育局于1996年1月23日制作的《中牟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解决电器化学校举办人之间的纠纷拟定的处理意见,《会议纪要》中的部分条款设定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内容,且该纪要条款以举办人各方签名同意为生效条件,应视为中牟县教委与电器化学校的两名举办人三方签订的行政协议。被上诉人申钟在中牟县教委不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条款时,以被上诉人中牟县教委不履行义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协议对办学经费使用分配以及该经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并审批使用的约定,与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高三字016号《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学校的全部收入及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等规定不相符合,故该协议中有关电器化学校教育经费用于校外投资另行举办学校的条款应属无效,因而,对被上诉人申钟诉请中牟县教委全面履行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案外人新郑市教育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设定监督管理义务,超出了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摘要2

楼某某犯逃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摘要】原审被告人楼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纳税款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楼某某所逃避的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依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针对原审被告人楼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楼某某在以高息借款的形式向王某提供资金用于经营的过程中,已实际参与了王某某及某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具体经营活动中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对楼某某的经营活动及其收入依法通知申报纳税,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至与楼某某同居的成年家属签收,符合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原审被告人楼某某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纳税,依法应以逃税罪论处。

摘要2:无

牟佩琰申诉民事通知书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鲁执监字第2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退休金、养老金,用以偿还其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退休金、养老金均系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二者虽有区别但并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摘要2:无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琼执复字第25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琼执复字第25号
【裁判摘要1】对当事人唯一住房能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已符合这一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处置其唯一房产用于偿债。这也是反制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裁判摘要2】拍卖价款按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是扣除5年还是8年租金的问题。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异议期间已向执行法院书面同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当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最长期限为5年的租房租金,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则要求:一定要拍卖时,应当扣除8年的租金。这也是司法解释所允许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由执行法院,根据房屋处置的总价值、可分配的实际款项,在既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条件,又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利益的情况下,由执行法官根据被执行人职业收入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摘要2:【裁判要旨】执行被执行人违约住房时,若申请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就应予支持申请人继续执行拍卖该房屋的请求。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吉民申字第807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吉民申字第80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电物业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向刘洪波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自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刘洪波持有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即可证明其与广电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刘洪波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情形,且刘洪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原审判决对刘洪波要求广电物业公司补偿其工资收入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无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津执复36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津执复36号
【裁判摘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可以确定该案件存在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一般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二中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77号判决中确定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向远海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可以确定基数为2416878.6元,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规定,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为241687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依据该规定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第一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故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二中院扣划、提取之日止。

摘要2:【摘要1】关于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及要求损害赔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中所规定的的赔偿应当属于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第368项案由:“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故森然公司针对诉讼保全认为超标的查封并要求赔偿损失的相关请求,应当由审判程序予以解决,另行诉讼。
【摘要2】关于申请执行费的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故该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当事人可以要求二中院复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赣执复15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赣执复15号
【裁判要旨】执行拍卖中因流拍后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利息计算中法院下发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而非第三次流拍之日。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本案萍乡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最终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以物抵债的(2013)萍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之后送达给了相关当事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萍乡中院认定借款利息算至2015年11月13日,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要求以拍卖抵押财产第三次流拍时间即2014年8月29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日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无

管理人追回权

摘要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非正常收入范围: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的范围包括(1)绩效奖金;(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

摘要2:【注解1】管理人追回权以管理人为原告提起诉讼。
【注解2】管理人行使该项追回权利区别于行使撤销权不受1年以内的限制。

北京××公寓骗贷案涉案银行职员及律师获刑

摘要1:【基本案情】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间,战×、孔××作为执业律师,按照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先后具体承办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审查购房者的身份及购房者所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等,并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申请贷款的文件材料转交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批。战×、孔××在承办上述法律事务过程中,未尽职审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收入及其他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即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依据战军出具的6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6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1400余万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依据孔××出具的155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155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5.2亿余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4.7亿余元。案发后,孔××退缴160余万元及9850元港币。
【裁判理由】战×、孔××作为执业律师,在为森豪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证明、资料等情况,即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判结果】2007年 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原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孔××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判处原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战×1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零6个月。

摘要2

惠尔普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死亡从业人员近亲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摘要1: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解答: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除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为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摘要2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855号

摘要1:【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85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根据前述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应当向在从事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工亡职员的直系亲属即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对此所作判决正确。

摘要2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6民再12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6民再12号
【裁判要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才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