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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2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摘要】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与军事法院、军事和地方检察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辉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所犯盗窃枪支罪,可和现在的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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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5月19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又指出: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累计达到巨大的,应以重大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累计数额不够巨大的,则属于一般盗窃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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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2〕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摘要】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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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盗窃案

摘要1:[第354号]王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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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强奸、盗窃案

摘要1:[第411号]何某某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裁判摘要】“尚未掌握”,一般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证据合理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犯有其他罪行。这里的尚未掌握的“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司法机关,也包括其他的司法机关。
【裁判要旨】
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犯余罪尚未被查明、通缉,或者虽已被通缉,但通缉资料不全面,内容不明确,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并不掌握或者很难、几乎不可能通过比对查证等方式在当时掌握该犯罪嫌疑人的所犯余罪的,则此时的“司法机关”仅指直接办案机关;
②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已被通缉,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通缉资料掌握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的情况下,此时的“司法机关”应当包括通缉令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司法机关。
③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掌握,但因地处偏僻、路途遥远或通讯不便等原因,客观上使现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机关在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以了解到或发现该先行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可以将该先行实施的犯罪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时的司法机关其实是指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
【裁判规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没有证据合理怀疑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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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摘要1:[第393号]闫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既具有法定从轻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即使其供述的罪行达到极其严重且应当判处死刑的程度,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1】“罪行极其严重”的实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且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二是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判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极其严重,应当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严格认定。
【裁判摘要2】对于兼有法定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既具有自首这样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累犯这样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初字第03717号(2004年12月17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刑终字第87号(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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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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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402号]范某某抢劫、盗窃案——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裁判摘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觉得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新的死缓判决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从新的死缓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缓期间不应计算在新的死缓判决的执行期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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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702号]张某等抢劫、盗窃案——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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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摘要1:[第381号]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投案动机和目的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应当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的核心内容在“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心理”。合法辩解和不如实供述的区别在于,不承认或推翻有罪供述的内容是主观认识还是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不否认或者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的串通,即共谋本身不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且是一种客观行为,属于应如实交代的“客观事实”,辩解中仅对主观故意的否定不包括对共谋行为及内容的否定,如果犯罪分子不如实交代共谋的过程及其内容,就不能认为是作了如实供述,也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被告人仅否认了其具有明知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但对整个盗窃过程及其在盗窃过程中的行为并未隐瞒或推诿,此种行为是其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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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樊某某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614号]张某某、樊某某抢劫、盗窃案——协助抓获盗窃同案犯,该同案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
【裁判要旨】供述并协助抓获轻罪同案犯,该同案犯后被查明有重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可成立一般立功。
【裁判摘要】虽然《解释》、《意见》没有从主观方面对立功、重大立功予以条件限制,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立功、重大立功的把握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应当只考虑客观结果,而忽视主观条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应当以立功时为准。在协助抓捕型立功中,认定是否属于《解释》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应当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即应当以实施协助抓捕行为时犯罪分子所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为依据。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时,根据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认定该犯罪分子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虽然尚不能明确能否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通过继续侦查所查证的犯罪事实,确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是根据抓捕之后查明的其他犯罪事实才确定其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不属于《解释》第七条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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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442号]焦某某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裁判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发生中止,在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以被告人重新犯罪的被羁押时间作为中止时间。
【裁判要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执行数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在因重新犯罪被羁押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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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648号]代某某盗窃案——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裁判摘要】对被告人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应当在数罪并罚执行的刑罚决定后进行。
【裁判要旨】缓刑考验期间不同于刑罚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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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202号]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裁判摘要】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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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122号]买某某盗窃案——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2876号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刑未执行前,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②对于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刑与后罪所判处的刑法并罚。如果后罪也判处了罚金刑,应将所判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裁判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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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202号]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撤销假释则不成立累犯)。
【裁判规则】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其假释期满所犯的部分罪行不再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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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437号]周某某盗窃案——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①仅仅向被害人承认作案,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②被告人向被害人承认自己的盗窃事实、向被害人书写“借条”及“还款保证书”,后归还部分赃款的这一行为,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因被害人告诉引致的司法处理,而是反映出其存在不愿意“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与被害人“私了”的心态,其行为缺乏自愿“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自首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认作案,并部分补偿被害人,但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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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780号]尚某某盗窃案——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
①“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成立自首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
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不限于作案现场。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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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摘要1:[第718号]张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属于自首
【裁判要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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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抢劫、盗窃、窝藏案

摘要1:[第499号]吴某某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提示】作为窝藏犯的被告人揭发被窝藏的抢劫犯等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对于窝藏犯罪而言,窝藏人主观上仅需明知对方系“犯罪的人”即可,无须对被窝藏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因此,作为窝藏犯的被告人揭发被窝藏的抢劫犯等人的具体抢劫犯罪行为的,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围,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规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揭发所得或所得收益来源的犯罪人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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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493号]吴某某盗窃案——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
【裁判要旨】保外就医是刑期持续计算,即罪犯在监外治疗疾病的期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对于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的,应以犯罪之日为起算未执行刑期的时点。
【裁判规则】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以罪犯重新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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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

摘要1: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
【要旨】
  1.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
  3.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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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0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摘要】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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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第452号]贺某某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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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侵占案

摘要1:[第936号]曹某某侵占案——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将银行卡内的他人资金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将银行卡内的他人资金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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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盗窃案——误将非债务人的财物作为债务人的财物加以盗窃的如何定性以及刑事审判中民事纠纷的基础事实严重影响到量刑的是否有必要审查确认

摘要1:[第1010号]关某某盗窃案——误将非债务人的财物作为债务人的财物加以盗窃的如何定性以及刑事审判中民事纠纷的基础事实严重影响到量刑的是否有必要审查确认
【裁判要旨】误将非债务人的财物作为债务人的财物加以盗窃的.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刑事审判中民事纠纷的基础事实严重影响到量刑的,有必要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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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11号]熊某某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实施帮助行为并上门收购的,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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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再审案

摘要1:谢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再审案——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被再审改判后产生的问题及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刑罚执行完毕后犯新罪,刑事案件通过再审被依法撤销,刑罚执行应以该再审判决为依据重新认定,并据此认定累犯还是应实行数罪并罚。
【案件索引】
原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2)甬仑刑初字第920号(2012年11月20日)
再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3)甬仑刑再字第1号(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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