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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年6月27日 法函〔1994〕34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

摘要2:【注解】(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于行政机关兼并、合并等行为,同样可以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摘要】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解读】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1)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行终字第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行终字第10号
【裁判要旨】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土地管理的一种方式,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因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赔偿。

摘要2:【解读】土地使用者认为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并请求赔偿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1:【摘要】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变更公民姓名的行为,是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变更姓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1995)行他字第6号)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7年10月16日)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罗××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摘要1:【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授权,针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作出的,确定肇事者责任大小,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摘要】交警队作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有三款,分别规定了在有一方、两方、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责任如何认定。交警队只笼统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没有指出具体适用哪一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与本公报案例持相反意见。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

摘要1:——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构成法定职责之依据
【问题提示】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否构成法定职责的依据?
【要点提示】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构成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可成为司法审查之依据;被引荐者转让其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不影响对引荐者的奖励;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39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灵活掌握。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2009年10月27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2009年12月7日)

摘要2:【摘要】《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超过60日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可以起诉的时间规定,而非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本案中,绍兴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于2004年3月31日申请绍兴市外(内)资项目引荐奖一直未获批准,而于2009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04年3月31日后的第61天即为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点,原告于2009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早已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从而认为应驳回其起诉。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超过60日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可以起诉的时间规定,即至此相对人可以就该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规范层面的“可以起诉”并不意味着其必然知道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或者起诉期限、诉权,而后者才是确定相对人起诉期限的标准。结合本案,绍政发(2002)6号文件并未对被诉行政机关作出招商引资奖励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亦未明确告知原告不同意申请。因此有理由认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在民事诉讼终审裁定以后。据此计算,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注解】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新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不服火灾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摘要1:【要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诉讼应予受理。该火灾原因认定虽有其特殊性,但也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原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则有悖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条将“法律”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显然不含规章。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的规定及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批复属于规章,《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公安部的规章在与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法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参照规章的规定审判案件。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摘要2

对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能否受理

摘要1:【要旨】对原告不服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2003年12月1日 [2003]行他字第5号)
【摘要】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进行的人事裁决,该裁决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章 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外。

摘要2:【解读】(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进行的人事裁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但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对孙德金诉海南省监察厅行政赔偿一案应否驳回上诉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对孙德金诉海南省监察厅行政赔偿一案应否驳回上诉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11月1日 行他[2000]3号)
【摘要】本案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

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摘要1: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争论较大。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合议庭也往往会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村民委员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及意义等三个方面来看,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2

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质疑

摘要1: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质疑——村民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摘要2

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摘要1:【要旨】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可以分为固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予职权行政主体,而所谓授予职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并不是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虽然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授予了村民委员会在调整土地时的行政职权,其行为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另外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自治管理中,有些涉及到宅基地安置、救灾物资的发放等工作中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在从事这些工作中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主体。综上村民委员会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应属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这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

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

摘要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接受询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域外证据;外国视听资料;涉密证据;证据编排;法院接收证据规定;证据交换

摘要2:无

行政诉讼证据认证

摘要1:客观心证原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案卷主义规则(案卷排他主义规则);定案依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自认规则;免证事实(司法认知和推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原告证据排除规则;鉴定结论不予采纳规则;电子数据证明力规则;调解认可事实的效力规则;妨害证据规则;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事实

摘要2:【注解1】前置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规则——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613号《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审案》
【注解2】62.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证据审查——(2017)最高法行再40号:评估报告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违反评估程序、评估结论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评估机构、人员不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该评估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摘要2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1: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情形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显无正当理由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2018)最高法行申7447号;(2)履职之诉中被告明显无职责,可迳行驳回起诉——(2016)最高法行申1820号。

公安机关立案前的调查行为是否可诉的行政行为——白某某诉某某市公安局分局信息公开案

摘要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刑事不予立案后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说明公安机关只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只有正式立案后,刑事诉讼的程序才正式启动,才可以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因此,公安机关在正式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区分局经过初步调查认定樊××系生前溺水死亡,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因此决定不予立案。上诉人白××作为死者樊××的妻子,在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后,申请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区分局以书面的形式公开有关樊××死因的所有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及所有与樊××有关的照片,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无

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

摘要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到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问题】当事人诉请确认行政机关依据批复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未直接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提出诉请,是否可将批复认定为案件诉讼标的?批复本身的可诉性如何认定?
【法官会议意见】行政诉讼兼具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属性。在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原告方因自身诉讼能力普遍相对较弱,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偏差,故而其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请求往往有失精准、恰当。对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标的时,不必完全拘泥于原告方在起诉状中对诉讼请求的描述,而是可以基于有效监督依法行政、实质化解纠纷、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考量,结合个案案情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作一定的穿透理解。
【法律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主体不明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法官会议意见】当事人起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只要提供证据初步证明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系被告所为,即已完成对起诉条件的证明责任。例如,原告举证证明涉案项目由被告主持推进,被告设立临时机构负责项目开发和搬迁补偿工作。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推定被告所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问题】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如何确定?强行带离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法官会议意见】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公安机关的强行带离行为不同于强制拆除行为,对其合法性应予以审查。

摘要2:【法律问题】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超征收范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一并予以行政补偿。
【法官会议意】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应当根据红线确定的范围为依据,征收补偿决定按照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认定安置补偿范围。但是,实际征收过程中,超过征收范围的部分建筑实际上已经不可能继续使用,已经丧失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一并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
【注解1】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还能否就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1)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被征收人可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赔偿,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2)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再72号
【注解2】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情况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293号
【注解3】(1)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389号;(2)认为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269号
【注解4】行政机关因违法强拆除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补偿的标准|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634号
【注解5】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可以作为赔偿计算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