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在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新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法院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要旨】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方以在双方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的新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新提交证据系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62号《保全送达行为公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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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3月10日 法(民)复〔1990〕3号)
【要旨】原告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1:【要旨】以特快专递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方,虽认可对方提交的特快专递详情单真实性,但以《解除合同通知》无原件为由不予认可其证据效力,在对方做出合理说明后未进一步提供反证的,应认定证据复印件的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8号《合同约定解除与债权合意抵销》
【补充】相对方主张快递内无解除通知书为由进行抗辩,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在诉讼中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摘要2: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摘要1:【要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即法官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盖然性大小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的、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可成立。
【案例】四川成都中院(2015)成民终字第619号《张卉与汪自才、陈玉霞、汪孟财产权属纠纷案——证据优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摘要2:
摘要1:【要旨】在当事人应持有却未提供合同原件,又无其他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原始证据或当事人签章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依借款合同原件认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应依据合同原件确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摘要2:
摘要1:【要旨】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且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摘要2:
- 日期: 06-20 23:3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相反证据
反证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摘要2:
摘要1:【典型性法律问题之提炼】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问题,是本案中的典型问题,该问题亦属民事审判中常见问题。对该问题,审判长联系会议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当然,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摘要2:
摘要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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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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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20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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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13号]王某某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和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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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260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法庭获取的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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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343号]王某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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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52号]胡某某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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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78号]沈某某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摘要2:无
摘要1:[第572号]寸某某抢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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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40号]邵某某制造毒品案——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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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54号]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摘要2:
摘要1:[第682号]罗某故意杀人、放火案——办理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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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01-05 16:1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抢劫罪
刑事证据
摘要1:[第686号]何某某抢劫案——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裁判要旨】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在重审阶段需要重新举证、质证,未经重新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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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738号]晏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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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748号]自诉人桥某1诉被告人桥某2重婚案——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核采信
摘要2:
摘要1:[第762号]苏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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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763号]王某某强奸案——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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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779号]郑某某、傅某某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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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052号]刘某某制造毒品,周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零口供”案件中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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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051号]刘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对于认定毒品交易上家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如何把握以及对于毒品来源有证据欠缺的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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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039号]李某某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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