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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错列被告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原告第一次起诉虽然错列了被告,但仍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摘要2

对账单和律师调查笔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摘要】本文中提到的对账单和律师所作的调查笔录,由于对账单中缺少要求机械厂尽快偿还所欠货款的主张内容,故该对账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律师的调查笔录虽然有主张的内容,但由于是向机械厂的副书记主张的,而不是向机械厂的厂长或财务、清欠部门主张的,属于主张对象错误,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摘要2

起诉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向有权机关主张权利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要起诉后,不论起诉状是否已经送达义务人,诉讼时效均应当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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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以挂号信方式主张权利已为我国法律规定所认可,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告向被告寄发挂号信,属于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对其主张债权的行为予以确认;且原告提交的挂号信回执和催讨货款方式,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催讨货款,追索债权的事实,其举证责任已完毕,其证据应予采信,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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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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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撤回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法理基础是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为了惩罚怠于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权人。请求权人在诉讼时效内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其表现形式为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撤回起诉不应该视为自始未起诉,不论是否撤诉,请求权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已经完成,其已经表明积极行使了请求权。请求权人起诉本身也即意味着其没有放弃权利,也没有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撤回起诉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行使请求权。起诉行为一旦产生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外,从保护权利人请求权方面来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从宽解释。从宽解释,当事人在撤回起诉后诉讼时效立即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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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收债权通知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内容提要】通过检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根据,尚无法律根据认定邮寄送达债权通知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并有多样性见解的问题,本文运用证据高度盖然性的适用规则结合债权人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债务人反证和债权人反驳的关系进行了专题论证,同时佐以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各种事由,还对比了债权人邮寄送达债权通知的一般善良心态和债务人缺乏偿还能力时企图落空债务普遍存在之间的统计概率,论证了本文的论点,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收债权通知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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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当事人撤回起诉的,表明当事人撤回了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未起诉,故诉讼时效不中断;当事人的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的,表明当事人的起诉缺乏法定要件,不能产生起诉的法律后果,故也应当视为未起诉,因而诉讼时效亦不中断。
【摘要】本案中由于A公司2001年7月6日起诉后又于7月15日撤诉,因此其诉讼时效不因该起诉而中断;但是由于其起诉状已经送达B公司,因而仍可视为A公司已经向B公司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可以因该主张权利而中断,故A公司对该工程款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摘要2

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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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对于撤诉是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应以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情况是否送达或告知相对方为判断标准——该观点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之规定矛盾而不再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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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为有权,故起诉后撤诉可中断诉讼时效

摘要1:法无禁止即为有权,故起诉后撤诉可中断诉讼时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撤诉使时效不中断,因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有权,故在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要旨】我国法律规定了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未规定撤诉或者其他原因使诉讼时效不中断,对于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有权,故在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问题探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5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摘要1:——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的特殊情况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5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裁判要旨】当债权人在向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债权是否被侵害仍不确定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另行起算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从保证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已表明对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此后,由于保证人就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引发诉讼,担保债权的实现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直至法院另案终审判决认定债权人划款不当,并判令其返还存款,债权人的债权才被确认未得实现。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此时起算,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担保债权,并未超过《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7号

摘要1:——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要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根据法人授权向债务人催收行为,应视为履行职责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及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在明确记载保证内容的催收单上签字构成新保证——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通知书中记载的保证债务、保证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间等内容清楚、明确,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应认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债权人或债务人内部核销债务不具有对外效力——债权人内部是否核销债权并不影响其对外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亦不属于保证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理由。债务人自行核销债务的内部行为,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8号

摘要1:——抵押权行使的范围及其诉讼时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分子机构向债务人催收行为视同法人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完成或届满,抵押权不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就理应支持。
【裁判意见1】抵押登记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裁判意见2】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物,在已办过户登记或经生效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认定第三人(购房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裁判意见3】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人仍可依抵押权追及力行使对转让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该种追及力行使并不意味着买受人需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要2:【裁判摘要】(1)借新还旧债权人不得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继续行使担保物权;(2)但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担保人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以行动担保物权——关于陆氏公司对工行江汉区支行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工行武汉市中山大道办事处与陆氏公司在1997年8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另行签订了抵商(97-10-11)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于1999年2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双方在借新换旧的合同中约定将已经签订的抵商(97-10-11)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这种明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这种约定违反了担保法的禁止性规定,东方资产公司依据第00921号房屋他项权证主张抵押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75号

摘要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75号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并属于法人内部行为,最终承受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没有变化,故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行与其后公告的贷款行是同一法人内部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这一变化不影响该笔债权的同一性。
【裁判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18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可从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行为习惯、交易背景等方面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①交易习惯:当行为人依照交易习惯作出行为时,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一般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作出相同行为时背后所包含的意思。
②当事人的行为习惯:当当事人的行为有别于其通常的做法时,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不应推定当事人具有其作出通常行为时所包含的意思。
③交易背景:考察交易背景的意义在于探究当事人作出相关行为的目的,进而探究其是否存在相关的意思表示。
【裁判意见】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错误地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能等同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更不能据此证明债权人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在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达到债务人,亦无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的相关证据情况下,应认定该债权并无罹于诉讼时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0号

摘要1:——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要旨】通过双方协调人主张债权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前提,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虽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一直通过债务偿还的中间协调人主张权利,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规则】《合同法》规定的“通知”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已转移,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并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摘要2

公司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债务人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摘要1:公司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债务人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裁判摘要】债权人的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者签名确认时起开始计算。但如无特别约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表公司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5年7月5日〔2005〕民二他字第20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42号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清理债权债务的行政性文件,非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债务催收行为,故该文件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规则】省人民银行通过隶属证券公司发放指令性贷款并非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解决金融机构短期头寸不足问题,而是具体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及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不属于再贷款性质。

摘要2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281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281号
【裁判要旨】债权银行向债务人企业发送催收通知,签收人虽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一般工作人员,但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虽然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行为在超过催收债权的诉讼时效之后,该重新签字确认行为亦应有效。

摘要2

催款挂号信因无人认领而退回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挂号信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通知信函,应视为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债权人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催款通知信函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上××房地产发展公司与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债权人以挂号信形式邮寄催款通知信函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

诉讼时效催收方式的裁判规则

摘要1:1.对不属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用刊登公告催收方式——使用公告催收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除在特定媒体刊登主张权利的公告外,还需同时符合义务人下落不明的条件。 
2.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挂号信证据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供邮寄催收证据,债务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可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达到达债务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3.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催收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并提供了存根及内容,应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4.债权人可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责任,对于是否超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
5.催款挂号信因无人认领而退回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挂号信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通知信函,应视为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
6.债权人以电报的方式主张权利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以拍发电报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收到的,应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7.包含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应送达到债务人——包含债权数额及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调查表或政府文件,只有送达债务人才具有中断时效效力。
8.注明仅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亦可中断诉讼时效——询证函虽注明仅作审计报表之用,但借款合同双方均在该函上对尚欠贷款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构成债务确认。
9.内部会议及与债务人的脱钩行为均不构成催收行为——金融机构内部会议及与债务人“脱钩”行为均不构成明确的催收行为或双方对债务的重新约定,不构成时效中断。

摘要2

“催款函”邮件丢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兼论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摘要1:【摘要】钢材公司向建筑公司寄出催款函,这显然是其积极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虽然由于邮政部门的过失导致该催款函未能达到建筑公司,但这并不是钢材公司的过错,而且直到起诉时钢材公司也不知道建筑公司并没有收到催款函,钢材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意思。因此,本案钢材公司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支付18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摘要2

(2010)涪民初字第1172号

摘要1:——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需要催款通知单载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比如数目、还款期限等,同时需要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的回执单上签字,且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
【案号】(2010)涪民初字第1172号

摘要2

二审新证据证明债权确认之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当事人二审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已过时效期间的除外

摘要1:【要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确认之诉中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摘要2

自愿履行部分自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摘要1:【要旨】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该履行行为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债务可否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要旨】对已明确具体数额的债权,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部分还款行为,应认定为对整个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规则】承诺人因债务的加入而成为共同债务人,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债务加入人。
【裁判意见】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摘要2:【解读】债务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诺书之时成立。

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摘要1:【要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或已部分履行债务,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案例】河南商丘中院2001年4月2日判决《淮海城市信用社诉何××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其履行部分债务要求继续偿还尚余借款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