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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

摘要1: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问题01|什么是自认? 问题02|什么是自认条件?问题03|什么是自认法律效力?问题04|哪些情形不适用自认?问题05|什么是调解、和解之让步是否成自认?问题06|当事人在诉讼外承认能否构成自认?问题07:如何理解当事人在代理词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问题08:如何理解自认的法律效果?自认是否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前提?风险提示1:口头自认和书面材料自认;风险提示2:自认加重自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解读】自认必须基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根据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裁判者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和限制,即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裁判者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摘要2:【注解】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乙对造成甲财产损害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其后诉讼中,甲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8.诉讼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是否适用自认规则

自认类型

摘要1:自认类型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拟制自认?问题0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能否适用拟制自认规定?问题03|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保持沉默能否认定为拟制自认?问题04|当事人互相发问环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问时对方不予回答,能否构成拟制自认?问题05|什么是限制自认(部分自认、附条件自认)?问题06|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自认?问题07|什么是共同诉讼人自认?

惠尔普法|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能否作为本案自认事实?

摘要1:解答: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相对本案而言属于案外人自认,应当仅作为一种证据材料,并无本案诉讼上自认效力。因此,当事人在他案判决中作出的自认事实不能成为本案自认事实,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摘要2:【注解】当事人在另案中自认的事实能否适用《证据规则》第3条关于自认的规定?|(1)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也即诉讼内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而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