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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成立

摘要1:买卖合同成立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

摘要2: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买卖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买卖合同? 1.1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1.2什么是买卖合同预约合同?1.3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4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效力如何认定?2.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1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3.2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合同义务?3.3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4.买卖合同一般条款内容包括哪些?4.1买卖合同内容特殊规定有哪些?5.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有哪些?6.买卖合同解除规则如何确定?7.什么是买卖合同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处理规则,买受人应当如何处理?8.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价款规则如何确定? 9.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检验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0.买卖合同出卖人包装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1.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规则有哪些规定? 12.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规则如何确定? 13.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规则如何确定?14.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如何确定? 15.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如何确定?1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如何规定?16.1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担保?17.《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有哪些类型? 17.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7.2互易合同 17.3凭样品买卖合同 17.4试用买卖合同 17.5特许经营的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18.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19.什么是多重买卖合同? 20.什么是买卖合同解除?当事人如何解除买卖合同?21.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22.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摘要2:标签:D595【买卖合同定义】;D596【买卖合同条款】; D597【无权处分效力】; D598【出卖人基本义务】;D599【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D600【知识产权归属】;D601【标的物交付期限】;D602【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D603【标的物交付地点】;D60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D605【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6【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7【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8【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9【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D610【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D611【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D612【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D613【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 D614【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D615【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D616【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D617【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D618【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D619【标的物包装方式】; D620【买受人的检验义务】;D621【买受人的通知义务】;D622【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D623【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D624【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D625【出卖人回收义务】; D626【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D627【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D628【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D629【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D630【标的物孳息的归属】;D631【从物与合同解除】;D632【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D633【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D64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635【凭样品买卖合同】; D636【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D637【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D638【试用买卖的效力】; D639【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D640【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D641【所有权保留】;D642【出卖人的取回权】; D643【买受人的回赎权】; D644【招标投标买卖】; D645【拍卖】; D646【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D647【互易合同】 

买卖合同内容特殊规定

摘要1: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内容外,还可以包括下列条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摘要2:【解读】《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1)名称、(2)数量、(3)质量、(4)价款、(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6)包装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一般条款内容

摘要1:根据《民法典》第596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1)标的物的名称;(2)标的物的数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3)标的物的质量(品种、规格、品质等级、型号、级别等);(4)标的物的价款(价金);(5)履行期限(包括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6)履行地点和方式;(7)包装方式(包装物品或包装物;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8)检验标准和方法;(9)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其他条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协议就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约定有选择权时,有选择权一方以行为方式作出选择后,不得再直接适用选择性条款主张其他追究违约责任方式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4辑(总第60辑)】
【裁判要旨】协议中违约责任选择性条款的行使——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约定选择性条款意味着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获得了在约定违约责任范围内主张何种违约责任的选择权。除非作出特别约定,否则选择性条款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相继行使。守约方一旦做出选择,即意味着违约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已固定下来。进而,守约方已不能主张直接适用之前约定的选择性条款,再选择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摘要2:【解读1】当事人在协议中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约定选择性条款,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选择性条款只能择一行使。
【解读2】(1)《退房退款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为“在退还购房款期限内,若到商品房交付时间的,乙方不能催促甲方交付,也不能入住或出租,但退还购房款期限届满时,如甲方既不提出延长退还购房款期限,又不全部退清购房款及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有权按购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执行,并有权入住、出租使用,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包括办理上述商品房的产权证。”(2)本案中一种违约行为约定了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供守约方选择,即给付违约金和转移房屋所有权两者是二选一的关系。(3)双方先后于2005年10月28日和2005年12月27日两次签订《延期退还购房款补充协议书》,最终将退还购房款的最后时间和违约金支付的截止时间推迟为2006年3月28日,但正文公司既未在2006年3月28日之前支付购房款,又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此时,张某某、马某某应在主张违约金和主张房屋所有权之间作出选择。(4)张某某、马某某在2006年3月28日之后又分三次共收取32万元违约金(分别为3、4、5、6月的违约金),张某某、马某某通过选择收取违约金事实上放弃了选择主张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如果正文公司此后再次不给付违约金,张某某、马某某也不能直接主张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因此,在张某某、马某某以接受违约金的形式已放弃主张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形下,再次提出要求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件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