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要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改变、撤销的诉讼请求。
【注解1】(1)明显过错是程度较重的过错形态,是一般过失以上的过错,以故意、重大过失为主;(2)明显过错更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形态,原则上应当排除过错推定以及客观过错的形态(如通常在判断有无过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应当知道”即属于客观过错的范畴,一般不宜认定为有明显过错);(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证明其无过错不能成立(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不适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即认定其无过错不妥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时可以作为其无过错的初步证据,还要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的了解情况以及其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如果能够证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非常清楚,对诉讼结果与其利害关系能够作出判断,但未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其有明显过错。——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9.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何认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属于“无明显过错”
【注解2】(1)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撤销判决为主,而非以改变判决为主;(2)改变判决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以第三人撤销诉讼请求为限;请求改变内容应当与撤销内容直接关联);(3)改变判决只是在原审当事人未上诉,针对一审即生效的裁判文书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前诉一审法院管辖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作出改变原审裁判文书的判决。——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0.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是否可以任意选择适用改变判决和撤销判决
【注解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础条件包括:(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包括一审、二审);(2)有证据证明拟请求撤销的裁判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3)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657号

摘要2:【注解4】公司对认定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裁判不服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注解5】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赠与合同纠纷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175号
【注解6】申请查封人对被查封财产在查封后擅自对外抵押民事案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892号
【注解7】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第三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34号
【注解8】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标准是否采取实质审查标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需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5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对该标的停止执行而向法院提出的实体异议。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
【解读1】安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诉请成立构成要件:(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2)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2】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1)若案外人异议符合《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就要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2)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或不能完全符合《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人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的判断。

摘要2:【注解1】(1)被执行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对抗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强制执行行为仅能由法院的裁判予以变动或否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被执行人自认效力予以限制是正当的、必要的;(2)自认制度暗含适用前提应是诉讼程序本身的对抗性,利益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自认不能免除提出具体诉请或事实主张的一方的举证责任。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86.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注解2】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注解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第三人可能与被告亦或是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在基于有可能破坏平衡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主张的证据基本不予采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关键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与目标公司“对赌”;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表决权能否受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诉讼地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因果关系抗辩;诉讼时效期间;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善意的认定;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权利救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价款返还;损害赔偿;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报批义务的释明;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撤销权的行使;抵销;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通知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条件;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变相利息的认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独立担保;担保责任的范围;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分别抵押;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浮动抵押的效力;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担保关系的认定;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保兑仓交易;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让与担保;适当性义务;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告知说明义务;损失赔偿数额;

摘要2:免责事由;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案件审理方式;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增信文件的性质;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通道业务的效力;受托人的举证责任;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转贴现协议;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分别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