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自认的撤销】

自认

摘要1: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问题01|什么是自认? 问题02|什么是自认条件?问题03|什么是自认法律效力?问题04|哪些情形不适用自认?问题05|什么是调解、和解之让步是否成自认?问题06|当事人在诉讼外承认能否构成自认?问题07:如何理解当事人在代理词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问题08:如何理解自认的法律效果?自认是否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前提?风险提示1:口头自认和书面材料自认;风险提示2:自认加重自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解读】自认必须基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根据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裁判者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和限制,即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裁判者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摘要2:【注解】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乙对造成甲财产损害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其后诉讼中,甲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8.诉讼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是否适用自认规则

自认类型

摘要1:自认类型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拟制自认?问题0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能否适用拟制自认规定?问题03|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保持沉默能否认定为拟制自认?问题04|当事人互相发问环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问时对方不予回答,能否构成拟制自认?问题05|什么是限制自认(部分自认、附条件自认)?问题06|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自认?问题07|什么是共同诉讼人自认?

自认撤回

摘要1:问题01|什么是撤回自认?问题02|当事人自认是受胁迫作出而撤销自认是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摘要2:【注解】(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即便当事人欠缺效果意思或者该意思存在瑕疵,通常而言不影响诉讼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但亦存在撤回其表示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程序的稳定和行为当事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形式主义原则下亦应考量因效果意思的瑕疵而导致的无效撤销的情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所作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是否存在特例

证据释明

摘要1:释明权(阐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以询问、告知等方式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使当事人在事实主张、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等方面对其不知晓、陈述不明确、举证不充分、处置不当的事项加以说明、补充、修正的职权。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释明权?问题02|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