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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摘要1:证据种类是指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据种类? 问题02|心理测试结果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问题03|证据线索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

摘要1: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问题01|什么是证人和证人资格?问题0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人证言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5|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6|具有品格瑕疵、品格缺陷的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7|证人种类有哪些?问题08|哪些人不能成为证人?问题09|什么是证人伪证制裁?问题10|对证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

摘要2:【注解】根据《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当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智力发育的要求程度,结合证人的年龄、生理、性格、习惯、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需作证实物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综合认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言的认定

证人出庭作证

摘要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0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期限如何规定?问题04|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问题05|法院未履行通知证人出庭手续,证人能否出庭作证?问题07|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具结制度?问题08|证人作证内容有哪些规定?问题09|证人能否转述他人证词?问题10|什么是证人封闭性规则?问题11|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有哪些规定?问题12|对证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问题13|经过公证证明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问题14|当事人是否有权在庭审前了解证人情况?

证人不出庭作证

摘要1:证人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提交书面证言等为例外。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02|法院准许确有困难证人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的事项有哪些?问题03|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时如何具结?问题0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证言

摘要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或证词(书面陈述)。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人证言? 问题0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3|证人出庭作证后能否撤回证词?

证人费用

摘要1:证人费用(证人损失补偿)是指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证人费用在证据规定中规定为“合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人费用(证人损失补偿)、证人经济补偿权?问题02|证人费用包括哪些范围?问题03|什么是证人费用负担?提示: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负

赢在证据:民事证据精解

摘要1:“吾无隐乎尔”|2019年新《证据规定》解读和证据风险防范
我们经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为王”等耳熟能详的说法,可见证据的重要性!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据举证时限》)等。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打官司,当事人都要多点证据意识,运用证据打赢官司。

摘要2:概述|证据1.什么是证据和起诉条件证据?2.什么证据“三性”?3.什么是学理上证据分类?4.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证据种类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2.什么是书证?3.什么是物证?4.什么是视听资料?5.什么是电子证据?6.什么是证人证言?6.1什么是证人?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哪些情形可以证人不出庭作证?6.2什么是证人费用?7.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什么是重新鉴定?8.什么是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举证1.什么是举证指导?2.什么是免证事由?2.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3.什么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4.什么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5.什么是延期举证?6.什么是举证期限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期限)?6.1.举证期限一览表7.什么是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和证据接收规则?8.什么是证据交换?9.什么是被告答辩?10.什么是自认?10.1什么是自认类型?10.2什么是自认撤回?11.什么是新证据?12.什么是证据释明?1什么是举证责任【删除】 ?2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3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删除】 ?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删除】 ?5什么是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纠纷举证责分配【删除】 ?6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7什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8什么是物件致损举证责任分配?【删除】9什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0什么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1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致损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2什么是医疗行为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3什么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4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1.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2.什么是诉讼证据保全?2.1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
四、证据质证1.什么是证据质证?2.什么是鉴定人、勘验人询问规则?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五、证据认证1.什么是证据证明?2.什么是瑕疵证据补强规则?3.哪些证据是有完全证明力证据【删除】 ?4.什么是最佳证明规则【删除】 ?5.什么是妨害举证推定规则?6.法院如何对证据进行证据认证?
【其他】1.什么是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

证据交换

摘要1:证据交换是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和过程。
证据交换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在开庭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交换(否则不得在法庭上提出、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一种诉讼制度。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据交换?问题02|什么是证据交换时间?问题03|什么是再次交换证据?问题05|法官助理能否主持证据交换?
【注解1】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2001年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是一项司法权力而不是当事人权利。
【注解2】组织质证时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证据质证

摘要1: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
【质证的规则】;【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质证的程序】;【当事人陈述的处理】;【当事人接受询问】;【当事人具结】;【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证人资格】;【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证人出庭作出的处理】;【证人具结制度】;【证人作证方式】;【证人连续陈述】;【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对鉴定人的询问】;【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问题01|什么是证据质证?问题02|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包括哪些?问题03|什么是质证顺序?问题04|涉密和涉隐私证据如何质证?

摘要2:【注解】组织质证时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询问证人、鉴定人规则

摘要1: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标准):    1.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nbsp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及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先后以行政复议、诉讼等手段主张权利,不存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缺乏鉴定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界限,不能将审判权一起委托给鉴定机构行使,鉴定应当始终置于审判权的监控下进行,鉴定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诉权。具体讲,审判组织应当将送鉴定的检材进行质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送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有义务答疑;有必要时,应当准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做出说明;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内进行;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核,对其中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缺失部分,不应采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
【裁判要旨】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的,法院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证言是经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依法验证并予以确认的,故该证言有效并具有证明效力。杨某某因病不能出庭,出具书面证据,并通过公证处公证,其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明杨某某证言所反映的地煤总公司当时主张权利的客观真实性,二审庭审中,杨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经开庭质证,杨某某证言所述2000年10月地煤总公司经理陈某某打电话向其主张债权的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退一步讲,从地煤总公司代升平煤矿与省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看,因杨某某的证言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正如原判所述,本案债权人主张权利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2

隔离作证规则的运用——上海二中院判决杨建平诉韩方明、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反映的是真实的借款关系还是赌债。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有效运用隔离作证规则,引导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最终查明案件事实。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7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781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程序问题。董某申请再审主张一审起诉状和委托代理书中赵某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应认定起诉无效。赵某委托代理人对此说明,赵某当时手受伤,有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代书。本院认为,赵某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名不当,但其已出庭参加二审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认可。董某主张荣丰公司股东石某一审时旁听过案件审理,二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董某该项主张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对其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要旨】银行同时作为债务企业的债权人和出资人,在不良金融债权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仍应对其不足出资向受让人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就案件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也未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相应证据,在其他当事人都服判的情况下又以新的证据提起上诉的,即使其上诉主张成立,但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加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由此造成的费用应当由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承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1959年6月22日 法研字第12573号)
【摘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废止

南通海力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志伟、朱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民终768号
【裁判摘要】对于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本案中,李某未签署保证书进行证人具结,故其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摘要2

行政诉讼证据质证

摘要1:证据质证;当事人质证和发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执法人员出庭说明(《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41条);二审证据质证;审判监督程序证据质证;行政诉讼“新的证据”范围;证据质证的当庭认定;提示1:直接言词原则;提示2:被告提供的证据在被告缺席审判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提示3: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2:无

推荐|民商律师风险防范手册

摘要1:【序言】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背景下,律师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己有充分认识,但对办理民商案件的执业风险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执业风险是指诉讼代理过程中因律师的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被当事人投诉或者提出索赔,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律师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律师办理民商案件的执业风险无处不在,民商律师执业风险还涉及律师执业技巧问题,民商律师应当熟练掌握。通常,刑事代理执业风险由律师个人承担责任,而民商代理执业风险将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甚至导致律师事务所倒闭。如何打造民商律师无瑕疵代理体系,防范民商律师执业风险,应当引起律师事务所和民商律师的足够重视,以免承担不可预测的民商诉讼代理执业风险。

摘要2:《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手册》
【目录】01|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02|代书风险防范;03|律师函风险防范;04|律师声明风险防范;05|律师见证风险防范;06|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风险防范;07|虚假诉讼风险防范;08|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风险防范;09|委托代理合同解除风险防范;10|律师不按时出庭风险防范;11|证据真实性风险防范;12|逾期举证风险防范;13|诉讼保全风险防范;14|诉讼费风险防范;15|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风险防范;16|起诉风险防范;17|上诉风险防范;18|鉴定申请风险防范;19|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防范;20|证人出庭作证风险防范;21|庭审风险防范;22|裁判文书风险防范;23|执行风险防范;24|诉讼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风险防范;25|民商涉刑事风险防范;26|民商诉讼涉税风险防范;27|民商律师违反保密义务风险防范;28|利益冲突风险防范;29|管辖权异议风险防范;30|律师事务所管理风险防范;31|送达地址确认书风险防范

20|证人出庭作证风险防范

摘要1:1.律师应避免接触证人、避免诱导证人,不能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
2.发回重审或者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出庭作证过的证人仍然需要重新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除非存在证人不须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

摘要2

惠尔普法|单位能否作为证人?单位证人有哪些要求?

摘要1: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单位证人的书面证言范畴,形式上要求“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单位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摘要2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摘要1:【目录】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二)关于探望权问题(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二)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四)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五)关于互联网侵权责任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关于鉴定问题;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三)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四)关于以房抵债问题(五)关于“小产权房”问题(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问题;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二)关于业主个人提起诉讼的问题(三)关于抵押权与购房人住房保障权冲突的问题(四)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五)关于农村承包地互换问题;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二)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三)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四)未参加一审诉讼的问题(五)关于刑民交叉问题

摘要2:【注释】《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经核查,该文件实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第55条在正式出台时已被删除,不能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644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百问》第二部分——庭审调查阶段

摘要1:【目录】十六、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十七、当被告对原告诉称作无针对性的笼统答辩,争议焦点不明晰时,审判人员如何引导当事人答辩?十八、审判人员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还需听取当事人意见?十九、被告对原告诉称无异议的情况下,举证质证是否可以省略?二十、一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时,当庭如何处理?二十一、法定代表人在其代理律师尚未到庭时,对法庭调查的有关其单位的案件事实,提出“等我代理律师来回答”、或“待询问我代理律师后再回答”等要求时,是否允许?二十二、当事人本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出庭,当法庭向当事人本人调查事实时,当事人本人有与代理律师商量后再回答举动或代理律师有指点行为的,是否允许?二十三、委托代理人对法庭调查的某些具体事实表示不清楚,要求询问旁听席上相关人员时,如何处理?二十四、庭审中,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质证的,法庭即对之不再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二十五、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新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成立异议而不同意质证,审判人员当庭又难以认定是否构成新的证据时,可否继续让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先予质证?二十六、一方当事人当庭提交新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构成异议的,处理步骤应如何?二十七、在普通程序庭审中,审判长在与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协调方面应注意哪些环节?二十八、缺席审理的案件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二十九、缺席案件的审理模式应哪种为宜?三十、对证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三十一、证人回答事实问题时,陈述意见涉及对案件的看法或意见时,如何处理?三十二、当事人对证人的回答不满,当庭指责或威胁证人时,如何处理?三十三、庭审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暗示方式询问证人时,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处理?三十四、 证人回答提问时有意回避、闪烁其辞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三十五、核对证人身份真实性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三十六、如何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坐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的可能?三十七、 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告知证人作证义务的内容?三十八、当事人提供证人作证的,质证程序应如何?三十九、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后,是否可以旁听?四十、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如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能否传唤该证人出庭?四十一、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四十二、应予排除的私录手段主要有哪些?

摘要2:四十三、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是否须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整理材料?四十四、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四十五、手机短信应注意审查哪些方面?四十六、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四十七、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四十八、传真件应注意审查哪些方面?四十九、当事人以传真件不是原件为由当庭拒绝质证,应当如何处理?五十、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五十一、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五十二、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五十三、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五十四、什么是测谎?五十五、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五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测谎手段?五十七、通过“陷阱式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五十八、证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五十九、当事人当庭申请证人出庭,应如何处理?六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在送达的开庭传票上直接注明“带你方证人到庭”,是否妥当?六十一、询问当事人对证人身份是否有异议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六十二、庭审中涉及具体数额核对的,能否宣布庭后进行?六十三、当事人在庭审中遗漏庭前曾提及的对己方有利的理由,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加以提示?六十四、审判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注意主动归纳?六十五、二审是否需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六十六、二审案件的庭审应如何与一审相衔接?六十七、二审庭审中,在当事人诉答程序完毕后,是否有必要就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征询当事人有无异议?六十八、当事人互相询问程序可否省略或由审判人员发问代替?六十九、在简易程序中审判人员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是否妥当?七十、在被告还未发表质证意见前,审判人员先询问原告“原件有吗?”,是否妥当?七十一、建议程序的审理模式可采用哪种?七十二、在庭审中提高简易案件审理效率的方法有哪些?
七十三、庭前证据交换如何与庭审相衔接?七十四、转为普通程序后,庭审如何与简易程序相衔接?七十五、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而委托代理人对法庭提问因不了解事实而无法回答时,该如何处理?七十六、当原告对被告当庭所提反诉表示受理异议,而受理与否当庭又难以认定时,法院可否先作实体审理?七十七、对答辩内容实属反诉的,当庭应如何处理?

新证据39|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何负担?

摘要1:解答: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1)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2)由其自行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

摘要2:【注解】鉴定人出庭费用性质上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申3148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申314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是对证人在未出庭作证时的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结束后能否参加旁听,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一审法院在证人作证结束后对证人参加旁听未作出限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并没有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

摘要2

 共3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