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遗赠扶养协议】

合同

摘要1:合同是指民商法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摘要2:【注解1】合同即“协议”,协议并非与合同不同的另一个概念。
【注解2】合同范围包括负担合同和处分合同(“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均不适用于处分合同,如赠与合同)。
【注解3】身份合同即身份关系协议:(1)合同编通则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不能当然适用于身份关系协议,只能在欠缺特别规定时“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2)有学者将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继承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纳入身份关系协议;(3)夫妻间赠与非身份关系协议而是赠与合同(处分合同,不适用合同编总则“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规定)。

(2010)津法民初字第4097号

摘要1:——养老机构可作为五保户死亡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
【裁判要旨】无近亲属的五保户与养老机构签订的供养协议视为遗赠扶养协议,养老机构依扶养关系取得近亲属的法律地位,其有权就五保户的死亡损害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向法院起诉。
【案号】(2010)津法民初字第4097号

摘要2

三、继承纠纷

摘要1: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摘要2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摘要1:【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1.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在履行双方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民法典》继承精解

摘要1:【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继承开始时间?如何认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顺序?2.什么是遗产?3.什么是继承方式及顺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续、继承权丧失和恢复、受遗赠权丧失、继承权丧失可诉性?【第二章法定继承】1.什么是法定继承?2.什么是代位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1.什么是遗嘱继承?2.什么是自书遗嘱?3.什么是代书遗嘱?4.什么是打印遗嘱?5.什么是录音录像遗嘱?6.什么是口头遗嘱?7.什么是公证遗嘱?【第四章遗产的处理】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2.什么是继承通知和遗产保管义务?3.什么是转继承?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5.什么是胎儿预留份?6.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7.什么是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规则?8.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归属?

摘要2

继承

摘要1:(1)继承方式;(2)继承方式之顺位(民法典第1123条);(3)接受继承和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4)继承权丧失和恢复(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2款);(5)受遗赠权丧失之情形(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6)提示: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可诉性。

摘要2:【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8条规定,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1)在受遗赠人对于遗赠财产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其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2)受遗赠人生前放弃受遗赠或者对于遗赠没有表示的,则因受遗赠人不享有权利,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6.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注解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表示的起算点:(1)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表示;(2)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知道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的表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8.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770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退费书证载明的事实应认定反驳证据的证明力——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出具证明虽称王×为王××的孙子,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户籍登记依据,黄××在原审中提交的王××与王×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中记载的内容也无法证实二人之间的关系;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虽称王×为王×兰的合法继承人,但该证明没有法律效力;而王××与王×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的《赠与合同》实际系遗赠扶养协议,黄××在原审庭审中亦称王×系王××的侄孙,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以及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所载明的内容相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系王××的近亲属或者依法应由王××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王×系赔偿权利人,其向王×支付了赔偿款后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但是,王×与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王×对王××负有生老死葬的义务,且黄××与王×达成的赔偿款中包括了丧葬费,故对于丧葬费部分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丧葬费经过计算为21947元)。原审判决对于王×与王××的身份关系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