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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

摘要1: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目录】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范围;中止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出时间: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法庭调查中(有正当理由);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立案;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法律适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裁判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行他字第10号。2002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或裁判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注解】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规定。——参考案例: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摘要1:——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案号】一审:(2017)桂10行初123号 二审:(2018)桂行终506号 再审审查:(2019)最高法行申1486号 再审:(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摘要2:——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摘要】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行为所处理的民事争议,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为了在行政诉讼中实质化解争议,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裁决行为违法、裁决结果错误,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实质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