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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

摘要1上诉是指在裁判未确定之前,向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之不服申请。

摘要2:【注解】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3.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

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

摘要1:【提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相对性原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合同一方违约,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
①受害的一方只能向违约的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性质的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侵权赔偿,也不能向侵害债权的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②违约的一方可以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裁判摘要】由于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违约行为是因上诉人侵权行为所致,虽然其没有故意侵害债权的故意,但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对被上诉人因支付原审第三人的违约金而蒙受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在赔偿时依合同的相对性相互进行返还。
【要旨】合同受益人不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不能以合同一方违约为由,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第三人不享有相应的诉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原则上在当事人之间履行,但法律不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义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义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获得受领的资格。但受领人获得受领之资格,并不因此而成为合同之权利主体,不能以合同一方违约为由,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成讼,第三人已进入诉讼中其应享有的权利,而非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合同的权利义务人请求,引起诉讼。第三人关于其实履约主体、是合同履行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已参与合同的履行,有权提起诉讼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摘要2:【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卷(总第3卷),第480-488页】

法院能否在案件上诉期间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摘要1:【要旨】案件上诉期间法院不得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书。
【摘要】关于本案,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申请调解或是和解已属判决的执行问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在法院执行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当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39条所取代]规定,上诉后由二审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摘要2

宁夏××冶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宁夏平罗×××煤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

摘要1:——在民事诉讼中应更多地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诉视为放弃——二审应围绕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飞集团公司分立,其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宇飞公司和大石头煤矿共同承担;平罗县工行向大石头煤矿主张700万元的贷款本息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因平罗县工行并没有向本院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大石头煤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不予审查。
【裁判意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企业法人联合体追讨债务,应认定为向该联合体所有的所属企业主张权利的行为。
【裁判规则】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除非该通知内容能认定担保合同成立,否则不得认定保证责任继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摘要2

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诉,视为放弃——二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摘要1:【要旨】二审应围绕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应更多地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宁夏兴平冶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平罗县支行、宁夏平罗大石头煤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2

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摘要1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摘要】由于涉案财产并未办理诉讼保全,甲的转让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对其处罚。但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要旨】上诉期间可以转让未经诉讼保全的涉案标的物。

摘要2:【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诉讼卷ⅡP900第538“上诉期间可以转让未经诉讼保全的涉案标的物”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没有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在上诉时是否可以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摘要1:【要旨】已经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费。如果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则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备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3.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没有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在上诉时是否可以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第1088号]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进行平账的犯罪事实,不宜直接推定被告人犯罪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规则】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在不超过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且对刑罚执行也无不利影响情况下,将多个罪名改判为一罪并加重该罪判处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摘要2

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摘要1:【要旨】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上诉期间提出,代理人代为提出上诉的,必须按照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特别授权。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摘要2:无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可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摘要1:【实务要点】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摘要2

【笔记】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要旨】(1)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时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对一审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2)但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再审的裁定范围,当事人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对孙德金诉海南省监察厅行政赔偿一案应否驳回上诉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对孙德金诉海南省监察厅行政赔偿一案应否驳回上诉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11月1日 行他[2000]3号)
【摘要】本案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

【笔记】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上诉

摘要1:【要旨】上诉人适格的衡量标应当是具备“上诉利益”。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原则上无权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影响其实际权益的被告有权提起上诉;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则无权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对其实际权益构成影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注解2】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注解3】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否判处其承担责任均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53号
【注解4】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法院查明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属于超诉请裁判:(1)第三人全程参与庭审诉讼并充分发表意见,其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2)虽然原告并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的诉讼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法院为解决各方当事人诉累,在充分保障第三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32号
【注解5】(1)因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2)一审判决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43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笔记】担保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债务金额提起上诉但主债务人未上诉,二审法院能否对全案进行改判?

摘要1:【要旨】担保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债务金额提起上诉而主债务人未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担保人的上诉请求的审理必然涉及主债务人利益,二审法院依法可以对全案进行改判,即改判主债务人承担二审法院认定的主债务金额,担保人承担二审法院认定的主债务金额的担保责任,并不超出担保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摘要2:【注解】二审法院能否对未上诉部分进行改判?|(1)《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要求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但并未规定二审法院不能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未上诉的部分审查和改判;(2)二审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未上诉部分进行审查和改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64号《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惠尔普法|上诉期间转让未经保全的涉案标的物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摘要1:问题:上诉期间转让未经保全的涉案标的物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解答:上诉期间转让未经诉讼保全的涉案标的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摘要2:【注解】由于涉案财产并未办理诉讼保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在上诉期间转让涉案标的物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对其处罚,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6.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要旨】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系不同的概念。
【裁判规则】在工程中途停工退场的情况下,以工程价款结算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
【提示】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案件二审审理范围?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164条第1款关于15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仍有权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因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直接相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在不超出原诉请范围的前提下,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因此,《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比较泸州七建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及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本院认为泸州七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

摘要2:【裁判摘要(续)】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针对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乾泰公司一审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二审对于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予以审理,并不必然导致乾泰公司诉讼防御的不便。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乾泰公司的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乾泰公司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事实上,在本院当庭询问乾泰公司的意见,并告知乾泰公司有权就增加的诉请部分另行要求答辩期限,以及因此导致其可能因重新组织证据、再次开庭等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可以要求泸州七建承担的情况下,乾泰公司已当庭对增加的诉请予以答辩,且在庭审后合理时间内乾泰公司并未提出另行开庭的请求。
【注解】(1)允许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2)不允许上诉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惠尔普法|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摘要1:解答: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另外观点认为:超过上诉期限提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受理范围)。

摘要2:【注解】上诉期间是约束“上诉”这一诉讼行为的变更期间,但并不阻断上诉人在期间届满后变更其意思表示(请求内容);(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40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之规定,上诉人可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增加上诉请求(如二审采用书面审的方式,不妨理解为作出判决之前上诉人均可行使该权利);(2)如上诉人变更、增加的上诉请求超出原审判决范围(原审无漏审漏判),构成诉的变更、追加,属于新的案件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8条之规定二审法院不应审判。
【注解2】上诉期满后能否增加上诉请求存在两种裁判观点:(1)上诉期满后允许增加上诉请求但不能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经典案例1);(2)上诉期满后不允许增加上诉请求(经典案例2)。
【注解3】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案件二审审理范围?上诉人在不超出一审诉请范围内可于二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1)允许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2)不允许上诉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简法|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能否提出异议、复议、上诉和申请再审?

摘要1:解答:(1)《企业破产法》对于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可以提起上诉(可以申请再审);(2)对于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没有安排救济措施,当事人无权通过提出异议、复议、上诉等方式改变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但对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实质合并审理的破产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
解读1:我国立法不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提起上诉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规定,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则意味着尚未启动破产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所规定的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2)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外,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裁定均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解读3: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再审案件能否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4、5、9项规定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情形,但为了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衔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而不再裁定提审后作出指令受理的裁定。
解读4: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再审裁定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并指定下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下级法院仍须作出“破”字号受理裁定;(2)在下级法院作出的“破”字号受理裁定中未载明上级法院指令受理的日期并明确以该日期作为破产申请受理时间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以下级法院作出“破”字号受理裁定的日期作为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

摘要2:【注解1】(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2)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3)裁定实质合并审理破产案件不能提起上诉,但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解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125号

【笔记】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摘要1:答: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应经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对一审裁判结果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进行审查后通过裁定方式确认。

摘要2:【解读】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审查:(1)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

摘要1: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最高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法官会议意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定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摘要2:【注解】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准许。

【笔记】一审完全胜诉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仅限制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权,并未限制一审其他当事人行使上诉权;(2)一审完全胜诉当事人仍然享有上诉权,当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除外。
【注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提出执行异议?|(1)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提出执行异议;(2)只要执行裁定中认定的事实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当事人对执行裁定审查结论无异议,应认定当事人享有异议权(上诉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

摘要2:【注解1】另外观点认为——(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上诉人必须是与本案上诉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上诉人必须依法享有上诉的利益,否则作为上诉人不适格;(2)与上诉利益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上诉权。
【注解2】(1)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既判力(裁判文书中有既判力的为裁判的主文部分而不包括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不服具有上诉利益;(2)当事人对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不具有既判力)不服不具有上诉利益。

【笔记】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两种;(2)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注释1】(1)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参考案例: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14民再3号;(2)驳回上诉裁定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注释2】(1)撤回起诉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2)撤回上诉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3)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申979-993号

摘要2:【注解1】当事人不能对驳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注解2】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再审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

【笔记】当事人能否就诉讼费用负担单独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2)当事人仅以不服生效判决确定由其负担诉讼费用数额为由申请再审不予受理;(3)当事人单独对诉讼费数额有异议的,应由当事人向作出诉讼费用负担数额之决定的法院申请复核。
【注释1】(1)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属于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具有可诉性;(2)当事人仅以不服生效判决确定由其负担诉讼费用数额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应由当事人向作出诉讼费用负担数额之决定的法院申请复核)。——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7.当事人仅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注释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4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1)当事人不得“单独”即仅针对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判项内容提起上诉,“同时”要求改判诉讼费用负担的,二审法院如果改变一审裁判则相应变更一审诉讼费用负担决定。

摘要2:【注解】当事人单独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之二审裁判形式|(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952号;(2)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参考案例: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06民终1095号

【笔记】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上诉如何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1)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上诉请求相同),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2)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分别上诉的(上诉请求不同),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摘要2:【注解】对于同一方当事人上诉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标准:(1)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共同的诉讼请求,因其诉讼利益相同,可以只预交一份案件受理费);(2)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分别上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即诉讼利益不同,应当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8.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笔记】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另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摘要1:解读:(1)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属于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2)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摘要2:【注解1】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1)不宜归入执行和解协议范畴;(2)属于诉讼外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具有私法行为性质的和解契约,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7.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
【注解2】《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二审期间厅外和解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8.对于民事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
【注解3】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1)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备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2)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4.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注释】应当按照《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应予支持。
【注解4】上诉期内和解协议约定权利人放弃强制执行权是否有效?|(1)约定权利人放弃强制执行权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这种程序约束力,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2)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撤回上诉,原告放弃强制执行权,原判决应不再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16)最高法执监415号
【注解5】(1)当事人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指导案例2号);(2)另一方认为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的规定审查处理(指导案例119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40号

【笔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准许。

摘要2:【注解1】未提起上诉且二审未改变判项内容申请再审不予审查|(1)当事人对一审判项未上诉且二审裁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判定,当事人就该问题提出再审不予审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68号;(2)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256号
【注解2】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错误或者违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也应当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24号
【注解3】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3民申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