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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

摘要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确定裁判的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

摘要2:【注解1】(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其他继承人”的范围,应当是指同一顺序的未起诉的其他继承人;(2)不是同一顺序的,即使该继承人未起诉,也不得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6.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何理解“其他继承人”的范围
【注解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人的裁定限于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2)驳回当事人追加申请的裁定不在可以上诉人的裁定范围,当事人对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7.当事人追加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的救济权问题
【注解3】(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明确了监护人的实体责任,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2)至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则可以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后面单列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0.既是法定代理人又是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人的,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列当事人

提起上诉

摘要1:上诉是指在裁判未确定之前,向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之不服申请。

摘要2:【注解】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3.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

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
【提示】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明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并确认收到催款通知,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裁判摘要】
  一、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
  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要旨】对二审程序未上诉的债务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摘要2:【解读】该公报案例认定诉讼外的自认可直接适用诉讼中自认。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和解协议】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就诉讼在法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应当认定为双方在诉讼中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达成了合意,应视为合同对待,如果纠纷依然没有解决,当事人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283-284页
【要旨】当事人诉讼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摘要2:无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经初字第416号

摘要1:——如何界定股东正当地行使知情权?
【提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性”,应当根据股东查询请求的原因、目的和范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对于“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首先由股东提出其查询请求具备正当性的初步证据;公司有异议的,再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不具有正当目的。
【裁判规则】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股东的签字,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公司不能确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经初字第416号(2009年2月24日)(未上诉)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3辑(总第69辑)
【裁判摘要】
①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虽然曾于2008年3月26日委托律师用律师函的方式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但被告收到的律师函中,原告并未随信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原告的签字,被告无法判断该律师函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且该律师函内容中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也使被告不能确定原告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告对原告律师函中提出的查阅请求未予答复,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要求查阅被告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但该处理结果并未否定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原告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依然有权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②红利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实际运营和资金状况等拟定分配方案,经决议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发放的股利,股东无权要

摘要2:(续)求单独分配。有可分配利润是公司分配红利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数额要受限于公司的经营战略、资金状况,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即使董事会决议本年度不分配红利,也不影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可分配利润中享有的相应权利。原告混淆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即投资者收益)与红利的概念,忽视了应由董事会行使的收益分配权。
③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其依法享有诸多的权利,诸如分红权、表决权、提案权、知情权等等。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所谓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就是股东有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股东只有行使知情权,才能有效地实现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但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是有法定条件和边界的,不得滥用,否则势必影响和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该条款并未对“不正当目的”进行界定,这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判定难以把握。这里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正当目的的判断;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0161号

摘要1:——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账簿的前提
【问题提示】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主客观要件是什么?
【要点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具备“书面说明目的”之客观要件及“正当目的”之主观要件。但就主观要件而言,除非公司能举证证明其有不正当目的,应予准许。不过,“不正当目的”的证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即符合“合情推理”的规则即可。
【裁判规则】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向该股东说明理由。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于原告是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与案外公司共同中标案外医院的同一招标项目,成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企业,且被告的会计账簿中有关企业成本计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果让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利后果。所以,原告不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0161号(2006年11月25日)(未上诉)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借款合同纠纷能否依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款合同纠纷中不能依据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
【裁判规则】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依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应根据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只审理借款关系本身即可;如借款人因某笔款项与第三人存在争议,应另案起诉。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深圳国投公司之上诉权问题。从深圳国投公司收到原审判决、寄出上诉状及汇出上诉费的时间看,其上诉行为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之规定,该公司对本案享有上诉权。本案系美元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深圳国投公司应否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案中来,该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并州支行起诉请求南都公司偿还两份美元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南都公司抗辩其并非真正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判决应当围绕该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查明南都公司是否将所有贷款予以偿还,明确该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原审判决依据南都公司的抗辩理由,将本诉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抛开,转而审理并州支行与深圳国投公司之间的美元存款合同关系,确认深圳国投公司所收取的1831766.39元系违法收取的高息,并判令深圳国投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原审判决对该笔款项的认定偏离了本诉法律关系,超出了原审原告并州支行的诉请范围,证据采纳方面亦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深圳国投公司有关其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案中来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该笔欠款,应由南都公司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南都公司因该笔款项与深圳国投公司存在争议,应由南都公司另案起诉。

(2011)新都民初字第1911号;(2012)成民终字第2520号

摘要1:——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不具有上诉权
【案号】(2011)新都民初字第1911号;(2012)成民终字第2520号
【裁判要旨】上诉利益是上诉要件之一,不具备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具有上诉权,二审法院受理其上诉后,不得对上诉请求予以审理,应当迳行裁定驳回上诉。

摘要2

宁夏××冶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宁夏平罗×××煤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在民事诉讼中应更多地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诉视为放弃——二审应围绕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飞集团公司分立,其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宇飞公司和大石头煤矿共同承担;平罗县工行向大石头煤矿主张700万元的贷款本息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因平罗县工行并没有向本院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大石头煤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不予审查。
【裁判意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企业法人联合体追讨债务,应认定为向该联合体所有的所属企业主张权利的行为。
【裁判规则】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除非该通知内容能认定担保合同成立,否则不得认定保证责任继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摘要2

追加被告被驳回能否上诉

摘要1:【摘要】从诉讼法理上讲,法定时限内追加被告是原告起诉行为的延伸,是对立案时遗漏诉讼主体的合理补充,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性质上是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请被驳回,原告有权援引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给予原告上诉权,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导权,又可避免产生诉讼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讼累。

摘要2

民事案件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该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该案可以口头裁定驳回申请,但基于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书面裁定更正式一些,故应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该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无上诉权

摘要2

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诉,视为放弃——二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摘要1:【要旨】二审应围绕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应更多地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宁夏兴平冶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平罗县支行、宁夏平罗大石头煤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4年7月16日 法经(1994)172号)
【摘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下称联合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下称供应公司)签订的924073号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但是,供应公司给付定金后,联合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由于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霞山区人民法院在两地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是不妥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鉴于霞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时,因两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可能影响有关当事人及时行使上诉权利。因此,霞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通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如不服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如当事人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应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1993年11月8日 法经<1993>217号)
【摘要】
  1988年7月20日,中国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下称济南公司)与苏州锅炉自动仪表厂(下称仪表厂)签订了一份编号为88-702号的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规定由济南公司供给仪表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质量按汽机出厂标准,试供运行72小时后交付需方验收使用”,“运杂费由需方负担”。1988年7月25日,仪表厂与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称成套局)签订了一份协议,仪表厂将其与济南公司在88-702号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成套局,成套局取代了88-702号合同中的需方地位。对此,济南公司予以认可。1990年5月和9月,济南公司先后两次按成套局提供的到货地点和收货单位将汽轮发电机组从洛阳发走,铁路货票上记载的托运人是洛阳发电设备厂,收货人为山西省祁县明星硅铁厂发电部。之后,成套局以济南公司供给的汽轮发电机组缺少“转子”等零部件,致使机组无法成套安装运行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并与济南公司交涉,双方发生纠纷。济南公司以成套局为被告,诉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2年7月7日立案。成套局以济南公司为被告于1993年6月3日诉诸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应当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运杂费由需方负担”,实际履行时是由洛阳发电设备厂从洛阳车站发运汽轮发电机组,属于代办托运方式,洛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按汽机出厂标准,试供运行72小时后交付需方验收使用”,不构成对交货地点的特殊约定,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90>11号批复的规定,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据此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鉴于河南、山西两省法院为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实体判决并送达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因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再次给予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新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从实体上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1998〕41号)
【摘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原审时,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已经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并未退还,所以重审后又提出上诉时,应不再预交;而原审时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重审后提出上诉,是该当事人第一次行使上诉权,则应当按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否申请参加再审诉讼?

摘要1:【要旨】我们认为第三人可以参加再审的一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其地位相当于原告。本案是因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这说明原审可能有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就应当对其诉讼权利予以保护。因为虽然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原审是有密切联系的,合并审理既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认定实体问题,又不影响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这样处理,不但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而且该第三人在执行中也不会再提出案外人异议。

摘要2

人民法院经再审驳回对一审调解结案民事案件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权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同时,已经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显然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可以上诉的情形。该条是关于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再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你院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不是以该解释第24条为依据,应以该解释第40条为依据。

摘要2

当事人对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应享有上诉权

摘要1:【摘要】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一般认为当事人无权上诉。然而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回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应有权对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上诉,如此对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的权利,对实现民事诉讼法管辖争议解决制度体系的自洽,具有积极意义。

摘要2

一审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准予撤诉,原告不服能否提起上诉

摘要1:【要旨】该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作出的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结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有上诉权。”的规定,本案原告可以上诉。

摘要2

【笔记】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上诉?

摘要1:【要旨】上诉人适格的衡量标应当是具备“上诉利益”。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原则上无权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影响其实际权益的被告有权提起上诉;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则无权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对其实际权益构成影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注解2】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注解3】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否判处其承担责任均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53号
【注解4】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法院查明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属于超诉请裁判:(1)第三人全程参与庭审诉讼并充分发表意见,其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2)虽然原告并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的诉讼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法院为解决各方当事人诉累,在充分保障第三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32号
【注解5】(1)因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2)一审判决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43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6号
【争议焦点】未经授权或指定的情况下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签收是否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
【裁判主旨】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上诉人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上诉人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于下一个工作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双林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能源集团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能源集团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双林公司主张超过上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解读】客观上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且公司管理机关又明显不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直接提前代表诉讼。
【摘要】本案中,云南矿业公司的原董事长游某某和监事会主席邬某均由能源集团推荐产生,二人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能源集团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起诉。在客观上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公司管理机关又明显不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审法院认定双林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摘要1:——普通共同诉讼中在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上诉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裁判观点】在共同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却对法院驳回其他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对于该种情况到底要不要赋予该被告以上诉权,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民事诉讼法中区分了必要共同诉讼及普通共同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对普通共同诉讼来说,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个共同诉讼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其效力不能及于他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应视为其已默认原告的管辖请求,就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具有相应的上诉利益,不享有上诉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要旨】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系不同的概念。
【裁判规则】在工程中途停工退场的情况下,以工程价款结算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
【提示】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案件二审审理范围?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164条第1款关于15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仍有权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因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直接相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在不超出原诉请范围的前提下,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因此,《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比较泸州七建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及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本院认为泸州七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

摘要2:【裁判摘要(续)】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针对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乾泰公司一审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二审对于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予以审理,并不必然导致乾泰公司诉讼防御的不便。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乾泰公司的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乾泰公司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事实上,在本院当庭询问乾泰公司的意见,并告知乾泰公司有权就增加的诉请部分另行要求答辩期限,以及因此导致其可能因重新组织证据、再次开庭等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可以要求泸州七建承担的情况下,乾泰公司已当庭对增加的诉请予以答辩,且在庭审后合理时间内乾泰公司并未提出另行开庭的请求。
【注解】(1)允许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2)不允许上诉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笔记】一审完全胜诉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仅限制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权,并未限制一审其他当事人行使上诉权;(2)一审完全胜诉当事人仍然享有上诉权,当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除外。
【注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提出执行异议?|(1)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提出执行异议;(2)只要执行裁定中认定的事实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当事人对执行裁定审查结论无异议,应认定当事人享有异议权(上诉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

摘要2:【注解1】另外观点认为——(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上诉人必须是与本案上诉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上诉人必须依法享有上诉的利益,否则作为上诉人不适格;(2)与上诉利益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上诉权
【注解2】(1)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既判力(裁判文书中有既判力的为裁判的主文部分而不包括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不服具有上诉利益;(2)当事人对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不具有既判力)不服不具有上诉利益。

【笔记】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两种;(2)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注释1】(1)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参考案例: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14民再3号;(2)驳回上诉裁定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注释2】(1)撤回起诉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2)撤回上诉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3)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申979-993号

摘要2:【注解1】当事人不能对驳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注解2】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再审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

【笔记】仲裁司法审查裁定能否上诉?

摘要1:问题: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是否享有上诉权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对于其他裁定不能上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摘要2

 共51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