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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规则】《批复》规定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债权人未能取得执行证书则不属于《批复》中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诉讼的法定情形。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时,当事人可以就文书争议内容提起诉讼。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6]8号 1996年6月26日)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仲裁裁决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摘要1: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摘要2:【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7条规定,部分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具有可分性;仲裁裁决部分执行的情况:(1)超范围仲裁,对超出部分不予执行;(2)有部分证据是伪造的,与该证据无关的其他部分应当可以执行;(3)当事人存在隐瞒证据仅涉及部分裁决事项,对其他部分应依法执行;(4)部分裁决事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仅对该部分裁决事项不予执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1.部分错误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
【注解2】(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主体为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明确了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8.仲裁机构、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注解3】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1)对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通过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方式解决;(2)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规定向法院申请不予中继线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9.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如何救济
【注解4】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最高法民再118号
【注解5】执行法院在本案中以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替代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审查程序不当。——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复912号

什么是执行结案?

摘要1:执行结案的结案方式主要有6种——(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终本);(3)终结执行;(4)驳回申请;(5)不予执行;(6)销案。

摘要2:【注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结案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1)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60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终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3)执行完毕、销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提出异议没有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参照执行终结提出执行异议。
(4)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研究

摘要1:仲裁由于具有自律性、便捷性、中立性、专业化等特点,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逐渐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认可,成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仲裁的来源和基础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而授予仲裁机构的处分权,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机构的权利具有局限性,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仲裁法都将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中某些事项的权力赋予法院,以体现法院对于仲裁制度的保障,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职能要求在提供对仲裁的保障时必须查明所协助的事项或裁决为正当或者合法,以维护国家司法权威,防止扩大错误,保护正当权益。同时,尽管我们承认绝大多数的仲裁裁决是正确无误的,但由于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同或程序上的缺陷,错误裁决难以避免。因此,需要设立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机制,该机制对于约束仲裁机构行为、提高仲裁员责任心、保证仲裁裁决的正确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不予执行的理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而使裁决不产生对当事人法律上的约束力。该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作为一名法院执行实务工作者,笔者在实践中深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其理论层面还极不完善,存在诸多概念和理论不够明晰、制度的设置也不尽合理等弊病,这些不足已经明显影响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权威性和法律效果,必须加以解决。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也是维护仲裁权威、减轻法院压力、确保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运行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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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年12月24日 [2004]执他字第13号)
【要旨】
①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系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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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10号)
【要旨】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予以调整,但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被执行人在审理程序中未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以违约金过高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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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5号 2001年11月20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涉外仲裁是指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涉外合同,是因外国公司破产而使涉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故该纠纷应当属于“涉外经济贸易”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仲裁的对象、事实及结果均直接涉及外国公司及其权利义务,应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只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和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审查。
虽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中对外文材料附中文译本有明确要求,但该要求是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的事项。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将证据材料的英文翻译成中文,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提出需要中文译本,其事后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项整理和辨别,说明当事人自己有能力识别理解外文资料,且本案中只是部分证据材料未附中文译本。
【要旨】
①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提出需要中文译本,其事后提出的不予执行请求中也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项整理和辨别,说明当事人自己有能力识别理解外文资料,不需要翻译。故仲裁中部分材料未附正文译本不违反法定程序。
②仲裁是否涉外性质应依案件性质而非仲裁机构认定,同时亦应依合同关系当事人而非仅仅争议当事人的性质认定。
③仲裁裁决事项部分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对超过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其他裁决部分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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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1999]执监字第174-1号 2002年6月20日)
【摘要】本案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并不等于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不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管辖而排除仲裁管辖,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而选择仲裁应诉的,应视为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可。本案仲裁庭在裁决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程序上符合仲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没有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执行法院不应再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也不能将“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而裁定不予执行

摘要2

仲裁裁决部分错误的不予执行问题——拓盈公司与福建五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摘要1:【裁判要旨】仲裁裁决部分错误不予执行,不影响正确裁项执行——仲裁裁决仅有部分裁项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如果裁项之间可分,则只应对适用确有错误的裁项裁定不予执行,而对适用正确的部分仍应予执行。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监字第117号,2010年11月29日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规定,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摘要1:【要旨】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程序。在仲裁调解书被法院认定不予执行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重新申请仲裁】《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摘要2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当事人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并应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审查案件

摘要1:【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当事人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执行监督阶段应坚持按照当时法律审查案件的原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204号《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格林地电子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评析》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2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204号
【裁判要旨】仲裁条款仅涵盖担保合同纠纷的,仲裁庭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审理超出了管辖范围。
【提示】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执行监督。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能否进入执行监督程序。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审查范围,将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种情形排除。但是本案中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系2012年7月31日作出,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不受《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限制。执行监督阶段应坚持按照当时法律审查案件的原则,适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航科技公司的该条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摘要1:【要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应当包括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摘要2

公证处补正执行证书,不属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公证机关对执行证书进行补正,需补正的执行证书存在的错误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不予执行情形

摘要1:【实务要点】公证机关对执行证书进行补正,需补正的执行证书存在的错误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不予执行情形。
【案例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执复字第562号《黄芳萍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证书错误能否补正及是否导致不予执行)》

摘要2: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7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79号
【裁判要旨】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但开发商有权依法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在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开发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提出案外人异议以排除法院对其房屋的执行措施。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针对查封财产的规定仅限制了被执行人、第三人在查封标的上以规避执行为目的而再次设定权利负担、改变权属及占有现状的行为,但并未禁止非以规避执行行为目的而对被查封财产上原有基础关系依法变更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天安公司在涉案房产被查封后进行了初始登记,但该初始登记行为与上述规定所禁止的设定权利负担、改变权属现状的规避执行行为并不吻合,且也不影响购房人的利益。广信小贷公司认为天安公司初始登记行为违法的主张不足以成立。因购房人尚未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其仅享有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相关债权。正是基于此,常州中院在查封裁定中明确”天安公司禁止转移、抵押查封财产;若涉退房,则协助扣留退房款”。该裁定也未禁止涉案房产基础合同关系的变更。由于天安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但购房人在该合同被解除后所退房款仍可作为执行标的,故原审法院判决停止对天安别墅36-6幢101号房屋的执行并无不当。综上,虽然涉案房屋已被常州中院预查封,但天安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在人民法院已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常州中院对涉案房屋应不予执行。广信小贷公司认为天安公司在常州中院预查封后,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规避执行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预查封后,出卖人有权依法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在人民法院已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对涉案房屋应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7号 2001年3月6日)

摘要2:【案情】海南美虹集团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应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6日答复:美虹集团公司虽然没有直接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但是在《转让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用合同》对美虹集团公司继续有效,应认定《房屋租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美虹集团公司有拘束力。且美虹集团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应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卷外语】执行程序中对于仲裁裁决的审查及不予执行制度系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权的体现,行使时应该坚持依法审查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26号,2004年2月24日)
【摘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法人,且争议事项也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虽然本案仲裁裁决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但该裁决在性质上应属于国内裁决,而非涉外仲裁裁决,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可由你院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2002年4月20日 [2000]执监字第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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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条件是什么?

摘要1:解读: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条件(2个)——(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2)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2:【注解】公证机构违反管辖规定出具公证书能否导致不予执行?|《公证法》对公证管辖指引不属于《公证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不予准许。——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40号

【笔记】法院能否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摘要1:解读: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情形——(1)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2)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摘要2:【注解】(1)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文书载明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应依职权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2)当事人对纳入执行范围的利息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非提出不予执行公证书)。——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执复131号

【笔记】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内地仲裁裁决案件是否应当向上级法院报核?

摘要1:解读:(1)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2)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摘要2:【注解】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非否定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畴,无须按照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执复34号

【笔记】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

摘要1:解读: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不予受理。
【注释】当事人不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1)不能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2)不能申请再审;(3)但上级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执行监督。

摘要2:【注解】(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2)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案外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笔记】裁定不予执行、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规定——(1)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者该部分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摘要2:【注解】(1)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而不能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2)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笔记】执行证书与事实不符能否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债务人以执行证书与事实不符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摘要2:【注解】执行证书是否多计算债权数额,不能构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多计算债权数额的问题,人民法院查实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核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监字第180号

【笔记】股东能否作为案外人对公司与他人之间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摘要1:解读:股东所在公司与他人虚构法律关系,恶意申请仲裁,导致仲裁裁决结果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予支持。——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执异20号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股东并非《仲裁执行规定》第9条和第18条规定的案外人适格主体。——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执复2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宁执复1号

摘要2

 共176条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