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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法律责任

摘要1: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解散后,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及其责任承担作了相关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亦对股东的责任予以约束,但现实中的立法滞后与审判实际需求相脱节也是显而易见,迫切需要予以解决,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阅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就立法的完善与审判实务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大家指正。

摘要2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介绍

摘要1: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了诸多热点问题或难点问题。今天我借业务学习的机会,向大家介绍以下九个热点或难点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或处理。关于我所介绍的热点或难点问题如何解决或处理,主要是参考、引用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以及法院判例。

摘要2

上海高院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一)

摘要1:近期,高院民二庭就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公司法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青浦法院召开了研讨会。高院盛勇强副院长出席会议,最高法院民二庭雷继平审判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上海财经大学葛伟军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伍坚副教授等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了研讨,上海高中院、部分基层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参加了研讨。与会者就当前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交流。现将有关讨论问题及其研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综述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摘要2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初字第9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

摘要1:——专家学者的专业批评权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裁判要点】
1.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
3.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初字第9号(2013年12月20日);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2014年9月1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45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2)当事人参与编撰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已经获得工资作为在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济报酬,不享有额外依据著作权而要求报酬的权利——一审、二审查明,《青海省志》为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故二审判决认定《青海省志》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负责地方志工作的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享有,陈××作为参与编纂的人员仅享有署名权正确。......陈××作为民政厅公职人员,参与编纂《青海省志•民政志》是完成民政厅分配的工作任务,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对此,陈××已经获取工资作为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济报酬,并且陈××并非《青海省志•民政志》的作者,不享有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亦非《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中的“有关人员”,不享有获取“相应的资料费、撰稿费、编辑费、审稿费及其他工作报酬”的权利。故二审判决认定陈××额外要求民政厅支付撰稿费及后期编辑费无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对于特殊职务作品——(1)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2)若作者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已经获得工资作为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济报酬,则不再享有额外依据著作权而要求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