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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业主专用权:2.什么是专有部分所有权(业主专有权)? 3.“住改商”有哪些严格限制?4.什么是明示属于个人绿地?
三、业主共有权:5.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共有权?6.什么是停车位(车库)归属及使用原则,有哪些规定?如何认定小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7.屋顶花园是否属于共有、能否单独出售或者赠送给业主?顶层公寓阁楼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如何规定?8.小区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9.建筑物外墙面是否属于共有部分,获得收益是否归业主共有?出租自已房屋对应的外墙面违法吗?10.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11.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是否必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12.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如何规定?
四、业主共有共同管理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3.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 14.如何认定业主?15.什么是业主大会? 16.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什么是业主撤销权? 17.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备?18.《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有哪些规定? 19.什么是临时管理规约?20.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1.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效力?22.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23.建设单位物业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24.物业资料移交有哪些规定? 2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如何规定?26.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27.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有哪些规定?28.物业使用与维护规定有哪些?29.对业主侵权行为救济方式有哪些?30.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和安保义务责任?31.什么是业主违约责任?32.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33.房屋漏水原因无法查明,能否以公平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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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

摘要1业主大会是指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共同体)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的业主表决权,无论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为依据计算,每个业主所享有的表决权所占比例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在标准统一的前提下,既可以建筑面积为依据,也可以使用面积为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并未明确统一规定应以何种标准计算专有部分面积,而是交由各地业主自行决定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作为计算标准,只要在同一建筑区划内采取相同标准即可(可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参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05.应以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为标准计算业主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

摘要1:业主委员会是指在物业区域内代表全体区分所有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核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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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1: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标签】D27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272【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D273【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D274【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D275【车位、车库的归属】;D276【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D277【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D278【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D279【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D28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D28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D282【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D28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D28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D285【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D286【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D287【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2:【注解】(1)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经研究后倾向暂不规定,留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为宜。——杨临萍:《﹤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1-62页。(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8年2月8日)第1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
【摘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要旨】业主委员会既有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也有被告资格。理由:
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
②业主委员会具有“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
③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有积极和消极的当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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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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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2)泉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2)泉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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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1: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摘要2:【注解】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行为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授权,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74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沪二中行终字第319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系物业小区居民的内部自治行为,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系外部民事行为,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系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对于业主大会内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其不负有审查义务,该问题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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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174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161号

摘要1:【问题提示】得票最多的物业管理人选聘时未达到“双过半”标准是否影响物业管理协议的效力?
【要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须达到俗称的“双过半”。但是当竞聘物业管理人均无法达到“双过半”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得票最多的竞聘物业管理人签订的临时物业管理协议应当为有效协议。
【案例索引】一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1744号(2008年11月6日);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161号(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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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687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6872号
【提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业主有无撤销权?
【裁判要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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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84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84号
【裁判摘要】2004年11月4日,在居委会代表陈伟清、兴业物业管理公司代表陈锦安、麦炜田、高应林及业主代表参与的桂城名苑小区业委会筹备会上,上诉人桂城名苑小区业委会与被上诉人兴业物业管理公司,就桂城名苑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的工作经费约定:从兴业物业管理公司所收管理费当中提取5%作为桂城名苑小区业委会的活动经费。该约定是名苑小区业主代表和兴业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建设部颁发的《业主大会规程》虽规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但收取方式,既可直接向全体业主收取,亦可由物业公司代为另行收取。综合分析本案,讼争双方上述协议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物业管理费用作了变更,并将降低部分即所收管理费中的5%作为代桂城名苑小区业委会向业主收取的工作经费。如此认定,符合讼争双方协议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桂城名苑小区业委会要求兴业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工作经费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为上述协议是赠与合同,有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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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0)熟民初字第0390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民终字第2385号

摘要1:【问题提示】怠于行使管理权的业主提起的撤销权诉讼,法院是否支持?
【要点提示】在业主委员会通过合理方式召集业主就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事宜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怠于行使管理权,未积极参与业主大会致有关事项无法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善意履行职责,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条款符合相关规定且合同内容为大多数业主实际接受的,则对于那些怠于行使管理权的业主无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0)熟民初字第0390号(2010年8月12日);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民终字第2385号(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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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296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民终字第15881号

摘要1:(业主撤销权)
【裁判要旨】多名业主申请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但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在表决过程存在违法或造假的情况的,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2962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民终字第15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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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摘要1: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将在大陆赚取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股东出资。
11.轮候查封情形,首封债权人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
12.诉请确认宅基地权属及违建房屋物权,法院不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13.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亦应为全部债权最高限额担保——以本金最高限额作为最高额担保约定方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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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摘要1:【要旨】小区业主因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产生纠纷,应充分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等规范,衡量各方利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精神来处理。
【裁判要旨】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保有量亦随之急剧增长。受小区建筑面积及整体规划所限,业主间因车多位少等困境而引发的车位纠纷日益增多。租赁车位范畴内,处理业主车位纠纷,应界定车位性质、明确侵权属性,并综合考量小区秩序与和谐稳定、业主生活安定便利等因素,充分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以及物业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等规范,衡量各方利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对车位的归属进行认定。
【案例】上海闵行区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徐某与缪某侵权纠纷案——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纠纷权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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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

摘要1:【提示】小区业主因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产生纠纷,应充分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等规范,衡量各方利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精神来处理。
【裁判要旨】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保有量亦随之急剧增长。受小区建筑面积及整体规划所限,业主间因车多位少等困境而引发的车位纠纷日益增多。租赁车位范畴内,处理业主车位纠纷,应界定车位性质、明确侵权属性,并综合考量小区秩序与和谐稳定、业主生活安定便利等因素,充分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以及物业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等规范,衡量各方利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对车位的归属进行认定。
【案例】上海闵行区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徐某与缪某侵权纠纷案——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纠纷权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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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3243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32432号
【裁判摘要】依据王敏所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虽均涉及到业主对其所在区域的业委会行使业主的相应权利,但其诉讼请求涉及以下法律关系,一是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权;二是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三是业主对业委会与案外人签署合约的撤销权;四是业主大会的召集权。结合太月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各项权利的行使依据不同、各项权利行使的程序以及救济途径不同、各项请求所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不同、当事人之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亦不同,故王敏在本案中将上述请求一并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经本院释明后,王敏亦未就其请求事项作出明确选择,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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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程序违法为由行使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小区业主以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换届选举决定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2.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对选举资料妥善保管。业主委员会不能证明换届选举符合法定条件,业主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换届选举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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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1个物权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01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第34辑
02 .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第34辑
03 .居民住宅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第35辑
04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第38辑
05 .限制业主专用部位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者章程的效力问题|第41辑
06 .业主委员会有权保护业主共有的小区土地使用权|第41辑
07.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第44辑
08.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第47辑
09 .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第51辑
10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第56辑
11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第5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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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法院应否受理?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所作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业主大会所作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因为《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该条所称的“业主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三项权利,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请求撤销该决定,系对其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救济主张,该类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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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赣中民一初字第19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终字第53号

摘要1:——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要求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
1.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非法人组织。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范围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决定的,只限于与业主共有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有关的范围。
2.商品房销售合同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形成的权利主张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业主共有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的范围,业主委员会无权代为主张,也不能通过业主授权或业主大会决议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索引】一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赣中民一初字第19号(2013年1月21日);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终字第53号(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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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357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3575号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对于物业服务费用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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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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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2278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2278号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源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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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2)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载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载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答复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虽然国电业委会并非国电家园小区业主与宏基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国电业委会该项起诉请求涉及国电家园小区的工程质量缺陷、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安防系统、小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未建设等问题,系国电家园小区业主基于该小区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利益,属于该小区业主因共有部分物权产生的法定之债,并非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范围内的合同之债,故国电业委会有权代表国电家园小区业主就该项请求提起诉讼。.......因该两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主张的权利,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业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国电业委会并非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且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利能力应仅限于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的事项范围,即业主共有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而该两项诉讼请求涉及的事项不属于上述范围,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国电业委会针对该两项请求的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续)本案中,国电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系源于宏基房产公司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未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却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而主张的权利,该事项属于损害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活动的职责,故国电业委会在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形下,可以就该项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综上,对于国电业委会一审起诉请求涉及国电家园小区的工程质量缺陷、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安防系统等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物业费等事项,国电业委会系适格原告,一、二审法院认定国电业委会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笔记】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2)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摘要2:【注解1】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行为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授权,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745号
【注解2】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对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行使权利包括提起诉讼。——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5370号

 共39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