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

杨某某诉某某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案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其结果对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害关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2)行政主管机关超越权限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应当依法撤销其备案行为。

摘要2

【笔记】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11号,2014年11月29日):《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人事决定,上述行政主体认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均有权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