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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3080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串通投标,中科华星公司的中标结果依法无效,三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投标是竞争性邀约行为,投标行为受《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限制,中标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三被告串通投标固然违法,但即使三被告没有串通投标,原告也未必中标。因此,三被告串通投标行为和原告没有中标的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把原告中标后的预期利润作为确定被告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但是,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数额合理,理由正当,三被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2:无

【笔记】哪些情形中标无效?

摘要1:解读:
(1)影响中标结果之中标无效:泄密(《招标投标法》第51条、第52条);恶意串通(《招标投标法》第51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质性谈判(《招标投标法》第55条)。
(2)直接导致中标无效:串通投标、行贿手段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3条);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4条);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否决所有投标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
(3)其他中标无效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兜底):违反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中标无效。

摘要2:【注解1】《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55条、第57条规定了导致中标无效的6种情形。
【注解2】因中标无效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注解3】即使是非强招标工程,承包方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就已经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无效行为(招投标前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行为而非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行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