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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交通肇事

摘要1:【序言】
据统计,我国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交通死亡事故的15%,一年车祸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相当于每年发生一场汶川大地震!
如此庞大数量的交通事故形势下,交通肇事罪成为主要过失犯罪和最常见、多发的案件。一方面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陷入灾难之中,另一方面却是交通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犯罪而忍受着追究刑事责任的痛苦,甚至丧失人生自由!
无罪辩护网秉承“阳光人生,从金牌辩护开始”,特别策划推出《金牌辩护:交通肇事犯罪》,为交通肇事当事人提供一流的刑事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办理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
但愿我们永远怀有一颗悲天悯人的敬畏之心!

摘要2:【目录】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上有什么特点?3.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交通运输人员”包括哪些人员?4.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5.行人、乘车人等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6.交通肇事仅造成轻伤以下(含轻微伤)结果,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7.交通肇事造成1人或者2人重伤结果的,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8.交通肇事造成3人以上的重伤结果,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9.交通肇事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0.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的,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11.什么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12.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1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1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罪?15.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处罚?16.醉酒驾车如何定罪量刑?

周某某交通肇事

摘要1:【裁判摘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摘要2

孙某某交通肇事

摘要1: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裁判摘要】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
①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
②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A.如果肇事人“立即报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已经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认定其“逃逸”;
B.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则说明肇事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
③“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
A.“逃逸”应当包含两层解释,一是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
B.“畏罪潜逃”包含了“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救助义务”是“畏罪潜逃”的外在表现之一。
④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
⑤以下情形之一,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A.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
B.肇事人虽然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积极救助义务。
④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
⑤以下情形之一,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A.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
B.肇事人虽然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积极救助义务。

摘要2

钱某某交通肇事

摘要1:【提示】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看其主观上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裁判摘要】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摘要2

梁某某、周某某等交通肇事

摘要1:【裁判摘要】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对交通工具的营运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指令或强令交通工具的直接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裁判规则】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亲自、直接经营交通运输业,都应当对船舶的营运安全负责。船舶的所有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指使或者强令船舶的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摘要2

谭某某交通肇事

摘要1:[第696号]谭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在交通肇事后自首,且事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罚。

摘要2

王某某交通肇事

摘要1:[第697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
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且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逃离抢救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摘要2

梁某某等交通肇事

摘要1:【案号】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00)合江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摘要】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对交通工具的营运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指令或强令交通工具的直接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裁判规则】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亲自、直接经营交通运输业,都应当对船舶的营运安全负责。船舶的所有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指使或者强令船舶的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摘要2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摘要1:[第176号]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摘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摘要2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摘要1:[第415号]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裁判摘要】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立即投案的,不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②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而,肇事人离开肇事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能够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已经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认定其“逃逸”;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则说明肇事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这种“事后投案”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应认定为“逃逸”。至于是“立即投案”还是“事后投案”,应当根据投案路途远近、投案时间间隔长短等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
【裁判规则】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通信发达、交通便捷的上海市,被告人下午四点多离开现场后,有充裕的时间投案,且投案路途也很近,可他没有立即投案,而是整整过了一天,才在亲属的劝说陪同下于第二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明其当时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其所称为了躲避被害人一方的殴打,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被告人自首时,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认他当时的逃逸事实。

摘要2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

摘要1:[第788号]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摘要】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摘要2

钱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摘要1:[第342号]钱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裁判摘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逃逸成为法定加重事由,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应当承担的对伤者和财产的抢救义务未能及时有效履行,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使肇事责任的归结无法落实。
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
A.逃避救助义务的动机,是指不予保护现场、进行救护、迅速报案等;
B.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是指意图从根本上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脱责任追究。
【裁判规则】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仅看到被害人背部有皮肤擦伤,且伤者当时能够讲话、在他人搀扶下能够行走,肇事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虽然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但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摘要2

俞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681号]俞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并罚。
【裁判规则】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且与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关联性不大,不用将其性质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的量刑情节加以认定。

摘要2

倪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摘要1:[第220号]倪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摘要2

梁某某、周某某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

摘要1:[第84号]梁某某、周某某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
【裁判摘要】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对交通工具的营运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指令或强令交通工具的直接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裁判规则】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亲自、直接经营交通运输业,都应当对船舶的营运安全负责。船舶的所有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指使或者强令船舶的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摘要2

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97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问题】
①公交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②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
①公交车司机在车里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②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适宜。

摘要2

陈某某交通肇事

摘要1:【问题提示】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伤亡结果或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要点提示】认定违章行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违章行为与伤亡结果或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注意区分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而认定的行政违章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裁判要旨】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规则】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3)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陈全安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警部门亦据此认定陈全安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陈全安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张伯海酒后驾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陈全安的逃逸行为并非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陈全安的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1964号(2006年1月5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一终字第68号(2006年2月24日)

摘要2

韩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摘要1:[第439号]韩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裁判要旨】
①在肇事者自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处于现实危险状态的情况下,肇事行为人负有防止死亡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杀人罪论处。

摘要2

冯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摘要1:【要点提示】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者的肇事行为,而非其逃逸行为的,肇事者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伤情严重,即便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死亡,或者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肇事者逃逸,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规则】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从以下几个步骤人手:(1)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2)肇事者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3)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如果得到及时的救治,本来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肇事者逃逸,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是区分“因逃逸致人死亡”与否的关键。因此,要着重考察救助行为能否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即便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或者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即使肇事者逃逸,仍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中的“救助”,并没有特定的指向,既可以是肇事者的救助,也可以是他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本案中,犯罪人连续肇事后弃车逃逸,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构成交通肇事及肇事后逃逸。但事发时正是傍晚交通高峰期,又位于人流较多的居民区,被害人林嵩遇害后即被群众及闻讯赶来的巡警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因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者的肇事行为,而非其逃逸行为。肇事者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95号(2005年9月21日)

摘要2

李某某交通肇事

摘要1:【要点提示】在交通肇事案中,只有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有能力救助被害人而逃跑的,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弃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报警并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5]长刑初字第265号(2005年11月25日)
  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许中刑一终字第16号(2006年3月3日)

摘要2

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摘要1:【要点提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逃离现场,但在其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5]桐刑初字第69号(2005年7月5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交通肇事案中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摘要1:【要旨】
《刑法》 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第3条的规定,这里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犯罪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高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因此,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且发生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从严惩处。
必须说明的是,被告人唐某虽在事发20日后投案自首,但此节并不能否定唐某在逃逸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解释》 之所以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要是将这种行为同那种因怕受害人一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采取过激行动(如殴打)而暂时逃离事故现场,而后立即报案接受处理的行为加以区别。该案中唐某逃逸并非是由于后一种原因,且其投案自首也是在事发2。日以后。据此,在认定唐某自首的同时,可以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摘要2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与区别一一以曾某某危险驾驶罪为例

摘要1:【案号】(2013)永刑初字第49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即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要2

【笔记】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要1:【要旨】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的违章行为被交通部门认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要2

【笔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1:【要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2:【注解】另外观点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是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后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而不是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2)《刑事诉讼法解释》138条第2款已明确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摘要1:[第906号]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摘要2

龚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摘要1:[第857号]龚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肇事者已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逃离,或者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行为人只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摘要2

 共120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