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
- 日期: 08-16 09:2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权利质押 票据质押 债券质押 存款单质押 仓单质押 提单质押 基金份额质押 股权质押 知识产权财产权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 其他质押 股票质押 债权质押 汇票质权 D440【权利质权的范围】 D441【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D442【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汇票质押 票据质权
摘要1: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标的设定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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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标的设定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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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物的担保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在保证合同有效前提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时,如该“物保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思”产生了误导,应具体衡量“误导”的程度及保证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减少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及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另一法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与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常州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武进钢铁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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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规定——(1)仓单质权设立三要素:背书+签章+交付。(2)仓单质押可以将登记作为公示方法。(3)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一单多质清偿顺位: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5)单货同质、一单多质的连带责任:存在单货同质、一单多质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有权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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