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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38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及各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38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不能认定发生债务转移,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摘要】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意向书,约定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代替”一词不能说明债务已转移,“代替”的含义至少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或者债务转移(免责式的债务承担),“代偿”这一词相对于债务转移并具有充分性。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但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履行的变化并不一定就是债务转移。尤其是在该意向书签订后,债权人先后两次向债务人送达催款函,更进一步说明债权人并不认可债务已经转移。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其自由意思表示,不能说明债务人退出了原有债的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对清偿款项构成债务的加入,第三人应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无不当。
【裁判意见】当事人承诺代替清偿款项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的加入),而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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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摘要1: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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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摘要1:【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情况中,“代替”的含义至少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或者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等情形,“代替”这一用语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及各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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