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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污染环境案

摘要1:【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以来,解决了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全国法院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集中审结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12月,全国法院累计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百余件。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八十余件,本案即其中典型。本案的审判,严格界定了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也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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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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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 第2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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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关键标准在于行为人肇事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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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某某、王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二、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后,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有义务在现场附近设置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减轻以至消除危害,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协助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故。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①主观上不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的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危险物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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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王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摘要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一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1】主观上不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即行为客观上须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产生了威胁,具有发生危险后果的现实可能性,且该危险方法在危险程度上还必须具备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和决水等危险行为相当或超过上述行为的危险性方法。二是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自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②本罪之所以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行为人主观方面以外,主要在于行为人未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超载”“逃离现场”等都不是分则规定的该罪的实行行为,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2】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的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危险物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①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②该案的危害后果是在交通运输过程的肇事行为所致,交通肇事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都可以适用,但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结果应当仅限于与交通肇事这一物理外力所造成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身体损伤和财产损失,死亡司机因单纯肇事行为导致轻微伤(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吸入氯气中毒)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之结果要件,本案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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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503号]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提示】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药品辅料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被告人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致使制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市场后,造成多名患者病情加重、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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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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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1:[第587号]李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
①实质上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可能性的方法,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在性质上必须能够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即实质上具有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可能性,应排除仅能导致轻伤的危险方法。
②行为造成高概率危险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高概率危险即高度盖然性,是指危险已被现实化,客观存在且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如果允许其继续发展,就会导致法益损害。
③在认定具体危险犯时,应当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为标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具体危险。
④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的目的犯罪行为过程中,驾车冲撞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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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97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问题】
①公交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②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
①公交车司机在车里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②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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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摘要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192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裁定书
【裁判要旨】以骗取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在城市交通主干道及高速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实务要点】行为人为谋取利益多次撞击他人车辆,故意制造他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但是行为人放任极有可能发生的公共危险,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袁某某、吴某某二人经事先预谋,单独或共同驾驶车辆在市主干路及高速路上,突然加速撞击前方违反让行规定、违反交通标志而变道、转弯车辆的侧后方,以此造成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然后向对方索赔钱款,造成对方经济损失。从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间,二人采用上述方法单独或共同制造类似交通事故共计178起。其中,袁某某单独或共同实施100起,获利9万余元,吴某某单独或共同实施94起,获利8万余元。
【争议焦点】撞击车辆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法院认为】突发性撞击车辆,极有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后果产生,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裁判理由】袁某某、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或结伙驾驶车辆在市内主要交通干道及高速路上故意撞向前方违章变道、转弯等的车辆,形成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而向对方索赔。袁某某、吴某某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本案相关的证据及袁某某、吴某某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率等事实,足以认定袁某某、吴某某对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追求的心理状态。袁某某、吴某某二人在主动撞击被害人车辆追求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时,也应该明知自己的车辆与被害人车辆均处于运动状态,突发性的撞击,可能导致被害人车辆失控,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应明知城市主干道路或者高速路具有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以及行人多等特点,一旦在某路段出现突发性事件,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是二人在明知后果的前提下,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犯罪。至于尚没有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仅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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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586号]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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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何某某等销售有害食品案——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1号]林某某、何某某等销售有害食品案——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工业原料冒充食品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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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要1:[第715号]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
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按照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的对象不是食品,或者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身,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区别二罪必须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添加的物质是食品或食品原料,还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是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掺人、添加行为。
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毒源不同。前者的“毒害”来自于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的毒性,而后者的“毒害”来源于食品原料本身。非食品原料或受到污染而有毒性,或本身含有毒性,由于毒害量大(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而对人体有害。食品原料的毒性主要是受到污染或变质腐败等造成。二是掺入的方式不同。前者的“毒害”是故意掺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用;而后者的“毒害”是由生产、销售中受到污染或变质而引起,是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没有故意掺入行为,尽管食品受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污染,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③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虽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④在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以及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综合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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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9号]王某犯故意杀人案——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
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主要是犯罪侵犯客体/犯罪主观方面。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上是故意;
B.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员的生命权利;
C.本案被告人高速驾车冲闯关卡的目的是逃避公安人员的检查,而不是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被告人驾车冲撞执行公务的人员,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裁判要旨】为逃避检查等目的,故意驾车冲撞检查人员等特定个人致其死亡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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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摘要1:[第319号]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
【裁判摘要】对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从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否危险犯罪等角度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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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摘要1:[第906号]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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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摘要1:[第913号]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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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41号]许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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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如何区别对待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引发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量刑

摘要1:[第856号]田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如何区别对待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引发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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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摘要1:[第910号]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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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

摘要1:[第917号]叶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
【裁判要旨】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陷于精神障碍过程中驾驶机动车的,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限定责任能力。对于自陷于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自陷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意志状态认定其对结果所持的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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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1:——实施了 “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套牌车追尾肇事后逃逸,被追尾车主驾车追赶,二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二人并无犯意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一审认定系共同犯罪,并区分主、从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

 共32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