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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

摘要1: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挪用借款,但对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的定性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4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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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处理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手段、为他人引存放贷获取报酬的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诈骗罪,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重论处;如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则仅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5]淮刑初字第45号(2005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二终字第33号(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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