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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摘要1: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交易当事人(股权出让方、股权转让方)以转让股权为目的,由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协议

摘要2:【解读】股权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1)股权的静态价值,应当是该部分股权所体现的公司的价值;(2)股权的动态价值,体现为公司控制权因素所带来的溢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54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54号
【裁判要旨】转让人伪造签名处分他人股份,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权利人可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股权转让人伪造权利人签名转让其股份,权利人不认可的,转让合同不能成立。股权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股权原权利人因丧失股权和股东身份的,可以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

(2012)台温溪商初字第550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642号

摘要1:——夫妻单方恶意转让股权不经追认则无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之前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交叉适用。夫或妻单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其行为虽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平等处理共有财产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受让人主观上并非善意的考量,对该类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本质上是商事交易行为。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一方转让股权的,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除非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方利益,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应属于有权转让,合同有效,但股权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伪造签名转让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股权,除非受让人能够证明夫妻代签名已取得对方授权或默许(其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意思),否则合同无效,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股权。
【案号】一审:(2012)台温溪商初字第550号;二审:(2013)浙台商终字第642号

摘要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民申254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民申254号
【裁判要旨】股东仅以股东会决议上的部分签名被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正确途径是根据案件属于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主张该公司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裁判摘要】
(1)二审法院认为蔚某一审诉请股东会决议对其不生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由裁判范围;
(2)蔚某以股东会决议“蔚某”签名系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对其不成立。一方面其主张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情形,另一方面其又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存在,是故驳回了蔚某的诉讼请求。

摘要2:【解读】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不能仅以签名被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6号

摘要1:【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摘要】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股东股权的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

摘要2:【解读】股东签名被伪造导致其股权被转让被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并要求法院确认其股权比例。

田某与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21805号
【裁判摘要】意思表示真实系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在本案中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时间为2008年3月21日,转让方为杨某某,受让方为田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的杨某某签字经鉴定为该签名并非杨某某本人所签,故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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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终2009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终2009号
【裁判摘要】本案所涉《股东会议纪要》及2015年12月16日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上两个“袁某”的签名均系伪造,《股东会议纪要》及《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的要件,故该《股东会议纪要》及《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对袁某无法律约束力。判决:责令众智公司、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到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恢复袁某出资20万人民币”的投资人(股权)工商登记,并相应变更程秋股权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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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0921行审1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0921行审11号
【裁判摘要】昌贸公司为达到转让股东盘恒公司、股东李某的股权、变更股东的目的,在营业执照和公章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的情况下,通过登报申明遗失的办法,于2017年8月25日向市管局提交申请材料并补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2017年9月7日向霞浦县公安局申请并取得公司新印章审批。此后两次制作《福建省昌贸重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省昌贸重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福建省昌贸重工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未征得盘恒公司、股东李某、受让股东池某某的同意,伪造股东盘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股东李某、受让股东池某某的签名和使用盘恒公司的公章,使用在《福建省昌贸重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将伪造签名的《福建省昌贸重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作为向市管局申请投资人(股权)等变更登记和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材料,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和2017年11月27日向市管局提交,并于2017年9月22日和2017年11月29日取得市管局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昌贸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昌贸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市管局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对昌贸公司罚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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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在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缺乏成立的基本条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而非无效;公司实际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不因此不成立。(2)伪造股东签名造成内容违法(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或者侵犯股东权利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如未影响最终决议结果,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解析】除存在伪造股东签名外,还存在未实际开会或者表决等使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摘要2:【注解】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可以是:(1)决议不成立(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2)决议无效(影响最终决议结果);(3)决议撤销(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鲁1312民初862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鲁1312民初862号
【裁判摘要】因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而内容违法决议无效——2017年12月26日形成的《临沂庆华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李某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该协议内容不是原告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李某对庆华公司享有50%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规定,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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