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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其管辖确定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其管辖确定问题的批复(2010年10月15日 【2010】民三他字第13号)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果原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以垄断纠纷提出诉讼请求的,则全案宜由省会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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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1: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59、虚假宣传纠纷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63、有奖销售纠纷164、商业诋毁纠纷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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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1:【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价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