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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
【摘要】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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