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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行为方式

摘要1:侵害名誉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行为(“无事生非”)和侮辱行为(”有事生非“)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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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行为侵害名誉权

摘要1:单纯的检举、控告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乘机侮辱、诽谤他人的,构成侵害名誉权;诬告构成侵害名誉权;错告不承担责任,但是错告他人又四处扩散损伤他人名誉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摘要2:什么是检举、控告行为侵害名誉权案件?检举、控告行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1991年5月13日)
【摘要】本案被告刘守忠因与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有矛盾,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对原告进行丑化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被告遵义晚报社在已知所发表的历史小说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的规定,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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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1992)民他字第1号发布)
【摘要】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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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部名誉权纠纷案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部名誉权纠纷案的函(1992年8月14日)
【摘要】1986年,《青春》杂志社刊登唐敏撰写的侮辱、诽谤死者王练忠及原告的《太姥山妖氛》一文,编辑部未尽到审查、核实之责;同年6月,原告及其所在乡、区政府及县委多次向编辑部反映:《太姥山妖氛》系以真实姓名、地点和虚构的事实侮辱、诽谤王练忠及原告,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1990年1月,作者唐敏为此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青春》编辑部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青春》编辑部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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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秋生、娄良英等八人诉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秋生、娄良英等八人诉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1995年1月9日)
【摘要】彭拜撰写的小说《斜阳梦》,虽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但在人物特征有了明显指向的情况下,侮辱了原告或披露了有损其名誉的家庭隐私。彭拜应当也能够预见《斜阳梦》的发表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却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彭拜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漓江出版社,可不认定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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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摘要1:案例1 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案例2 赵晓红与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案例3 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案例4 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案例5 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6 毕永振诉侯广周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案例7 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 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
案例9 陈曦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标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案例10 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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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某某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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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俞××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利益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用互联网诽谤诋毁公民名誉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论】利用互联网谩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交流的对象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明知对方(聊天的相对人)的真实身份的,交流就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对方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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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在学术争论中,争论双方在表达己方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结论】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要坚持加害行为(侮辱、诽谤等)/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要考虑各种免责条件和抗辩事由,对名誉权与言论(新闻、表达)自由予以平衡的保护。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时的裁判规则:争论双方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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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主观方面?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量刑处罚?7.什么是猥亵儿童罪?8.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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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

摘要1:【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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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摘要1:[第179号]周某某等非法拘禁案——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摘要】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拘禁、示众的行为,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行为,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是指为获得性刺激,以淫秽举止或者言语调戏妇女的行为,不同于侮辱罪中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对妇女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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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摘要1: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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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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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主体?

摘要1: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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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国徽罪

摘要1:【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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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摘要1:【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原罪名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刑法修正案(九)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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笪某某挖掘他人祖坟侮辱犯罪案

摘要1:【要点提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并不强调行为人行为的公然性,而是强调侮辱行为造成他人受辱之结果的公然性。
【裁判要旨】以挖掘祖坟等恶劣手段使他人受到侮辱的,即使其挖掘祖坟行为是秘密进行的,但其结果却使他人公然受辱,应以侮辱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05]溧刑初鲁第141号(2005年10月14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终导第506号(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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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侮辱案——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性质以及如何认定侮辱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起公诉的情形

摘要1:[第1046号]蔡某某侮辱案——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性质以及如何认定侮辱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起公诉的情形
【裁判要旨】发微博要求“人肉搜索”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属于侮辱行为。被告人在新浪微博这一主流网络媒体上发布微博对被害人徐某进行侮辱,引发网友对徐某的谩骂,使得徐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最终导致徐某不堪受辱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而该后果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的安全与管理秩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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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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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卖家差评,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行为

摘要1:【实务要点】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只要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即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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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的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裁判摘要】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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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原告将被告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被告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被告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原告对被告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原告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原告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被告向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上述理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被告正常上班至2019年6月17日。依据本院前述认定,原告对被告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判决如下:......二、原告×××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摘要2:【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解】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共49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