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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1:【目录】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名誉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结果地的确定;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侵权;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利侵权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管辖

摘要2:【注解】除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外,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均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法人、其他组织侵权责任

摘要1:法人、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摘要2:【解读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1)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读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解】(1)如果仅是未尽到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为一般过失;(2)如果未尽到注意的是按照一般人或是普通人的标准就能注意到的事项为重大过失。——参考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214民初2011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54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将第三条修改为: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4.删除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5.将第五条修改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将第十条修改为: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7.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摘要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获得救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

摘要1: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包括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网站责任)、其他网络侵权责任。

摘要2

承运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承担责任?

摘要1:承运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承担责任

摘要2:【注解】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侵权法律关系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诉讼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视为损害已经得到赔偿),乘客再提起运输合同关系的违约诉讼,其诉讼侵权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2.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1990年7月19日 (1989)民他字第44号)
【摘要】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的预付货款被骗,在诈骗犯杨爱秀受刑事处罚并追回部分赃款后,该公司对造成货款被骗负有直接责任的湖南省怀化市农业银行榆树信用社和怀化市工商银行,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怀化市工商局在本案鉴证工作中的错误,可建议行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要旨】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理。

摘要2:【解读】对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演变过程如下:最开始是一律追赃、退赃,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演变为可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该复函确认了财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诉权,确认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1)从一律追赃的指导思想到有条件地可以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2)本案在刑事诉讼中,就所获得赃款的清退,是采取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对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全部受偿的部分,又准许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3)准许对财产犯罪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连带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2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摘要】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对产品生产者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将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以及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等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明其为产品生产者的企业或个人纳入产品生产者的范畴。《批复》对生产者作出明确的解释,有利于强化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也有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与当前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相一致,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报,地213-214页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将正文修改为: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马×诉李×、梁×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两被告手持并燃放烟花,造成原告右眼伤残,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表明司法部门对共同侵权之构成要件客观说的支持,认为共同侵权之构成要件不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委必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法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最高法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对侵权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各执一词,在此情况下,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承认侵权行为的书面证据,就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反驳案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书面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的规定。此外,在赔偿责任的负担上,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死亡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区分和确认,以及对最终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亦有借鉴意义。

摘要2:无

最高法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曾××诉彭××、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摘要1:【要旨】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多辆车先后碾压后死亡,多名肇事者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均负有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在其他肇事者均逃逸的情况下,最后一名肇事者作为连带责任人,应承担受害人死亡的全部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之时曾广受关注,一些媒体将本案简化为“三车碾压老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担责”的标题式报道。部分社会公众从普通情感出发,认为由第三车承担全部责任不合情理,可能助长“谁救谁倒霉”、“好人没好报”的社会心理。然而,从事实层面而言,第三车碾压之时,受害人并未死亡,究竟哪一辆车的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无法确定,但根据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确认每一辆车的碾压行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行为人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彭友宏发现碾压后果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害人,是履行公民责任的诚信行为,值得赞赏和提倡,而就事件后果而言,由于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分担机制,车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重。但反观肇事后逃逸车辆的未知名驾车人,一方面,在法律上其乃肇事后逃逸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时时有可能被抓捕归案;另一方面,逃逸之后其内心也将时时受到良心的谴责而无法安宁。与主动救助相比,逃逸的后果无疑是更为严重的。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住房公积金因在中旅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国债被挪用,以侵权为由对中旅营业部等相关被告向中旅营业部所在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世纪证券上诉称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引起的纠纷,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关于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4号
【裁判要旨】
①当事人的一个违约行为在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上同时满足违约和侵权的要件,是构成竞合的前提条件。
②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后,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后,又对违约之诉中未获支持的部分提起侵权之诉的,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受理。
【裁判摘要】(1)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合同法》第122条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只能择其一提出主张。当事人的一个违约行为在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上同时满足违约与侵权要件是构成竞合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为履行同一合同所作出的数个行为导致相同的损害赔偿后果应视为同一行为。(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合同债权构成侵权,其认定标准要严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第三人主观上的故意及其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应适用相对严格的标准。

摘要2:【解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当事人只能择其一提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2

案外人主张拍卖人在强制拍卖过程中侵权,可起诉

摘要1:案外人主张拍卖人在强制拍卖过程中侵权可起诉——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权益人以拍卖机构侵害其财产权益诉请确认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的,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拍卖机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但拍卖机构违反《拍卖法》规定的一般拍卖规则,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实体法律效果,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要旨】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权益人以拍卖机构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的,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再字第6号《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否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案》

摘要2:【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例中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的财产权益人以拍卖机构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的,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中国××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不以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签订合同只是实现侵权的手段,目的是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纠纷,而应当按照侵权的有关法律确定案件管辖。

摘要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13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均未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本院法释[1998]1号批复虽然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清算委员会以游溪霖为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并非属于人民法院介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活动,更非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本案中清算委员会的起诉,从性质上讲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在清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并非请求人民法院介入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的该案件,性质上为侵权纠纷,其具体所要解决的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返还财产等纠纷,而并非决定清算如何进行。因此,只要清算委员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受理。

摘要2:【要旨】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者物品的诉讼可以受理。

焦××与江苏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笔记】如何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摘要1:解读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
解读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2)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摘要2:【注解1】原告发现侵权信息地可否作为网络侵权行为地,进而由侵权信息发现地法院管辖?原告发现地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地。——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4.原告发现侵权信息地可否作为网络侵权行为地
【注解2】(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2)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
【注解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规定,最为特别的地方在于将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明确纳入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为原告青睐(常见原告以知识产权遭受网络侵权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而被告以侵权行为部分在线下实施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笔记】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真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摘要1:问题: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之诉讼时效真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算吗?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并不存在该等条文规定,不能据此主张权利。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持续、侵权损害后果持续产生情形,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尽管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权利人就知道损害发生和义务人,但由于侵权行为持续、侵权后果也持续,故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最终的侵权损害后果并不能确定,权利人确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全部侵害后果之时应为侵权行为终止之时【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3534号|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应当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摘要2:【注解1】“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注解2】持续性侵权的财产损失一般应以被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但持续性侵权期间根据平均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的侵权人所获收益高于上述一般情形的除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0号

【笔记】涉及网络上知识产权侵权能否由侵权结果地或者网购收货地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1)除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外,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均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2)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不是管辖连接点,也不能将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3)被诉请求行为的实施与网络有关但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摘要2:【注解1】(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仅限于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地均发生在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2)对于“仅利用网络方式实施但侵权行为的完成在网络之外”或“仅利用网络之外的方式实施侵权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在网络上”两种情形,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二者之一存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地。
【注解2】在网络环境下如果在网站、网店页面中未经许可展示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标识的载体是网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注解3】侵权人仅在网络上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商标标识展示或使用的载体仍然是相关的商品,网络只是推广、销售侵权商品的渠道,不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注解4】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899号
【注解5】(1)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2)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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