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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1: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败诉风险)。

摘要2:【解读1】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规定,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且2019年《证据规定》不再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内容。
【解读2】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
(1)明确否定了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删除《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举证责任分配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举证责任分配之举证责任负担两个恒定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
【解读3】举证责任负担两个恒定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读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负担两个恒定原则,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才能豁免该举证责任的适用而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不承担、减轻责任

摘要1:不承担、减轻责任也称为免责事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摘要2

承运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承担责任?

摘要1:承运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承担责任

摘要2:【注解】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侵权法律关系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诉讼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视为损害已经得到赔偿),乘客再提起运输合同关系的违约诉讼,其诉讼侵权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2.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01361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01361号
【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然在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但相关规定并不免除使用人就其主张的产品缺陷举证证明的责任。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7号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欧贝克公司作为出卖人将需要运输的瓷砖交付承运人韩国泰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瓷砖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由买受人曾乾坤承担,欧贝克公司无须就货物的灭失向曾乾坤承担赔偿责任,曾乾坤请求欧贝克公司返还货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欧贝克公司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瓷砖在交付给韩国泰承运后,即视为已向曾乾坤履行了交付义务,瓷砖的所有权随即转移,曾乾坤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侵权诉讼请求承运人韩国泰赔偿其损失。

摘要2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据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和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据此请求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

朗琴园小区业委会与润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摘要1:【提示】当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遭受侵害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小区业主在买房时,一并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该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占用的土地共同享有,其权利及于地表、地上和地下,并在该领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的侵害或干预。当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遭受侵害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通知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保护业主共同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谁有权在墓碑上刻字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
【提要】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因亲属间祭奠纠纷而产生的新类型民事侵权诉讼,被传媒和学界称为“祭奠权”案件。与死者存在血缘、婚姻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主体在死者墓碑上篆刻姓名并从事祭奠活动的权利,在法理上属于身份权的范畴,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观念,应视为一种公序良俗,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揭示原告诉求本质的前提下,运用民事习惯进行裁判,既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提供了保护,也符合社会公认的风俗习惯。

摘要2

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

摘要1:【提示】被执行人的合作人擅自处分与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不能直接追加该合作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怠于对合作人提起侵权诉讼时,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要旨】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

摘要2:无

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摘要1:【结论】当事人通过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因判决未能执行,胜诉一方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摘要2

(2009)启民一初字第1069-2号;(2009)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64号

摘要1:——侵权诉讼因担保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在合同担保纠纷中,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这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虽然主诉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由此产生了担保纠纷,并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应以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整个案件的管辖。
【裁判意见】侵权案中有担保纠纷的,按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案号】(2009)启民一初字第1069-2号;(2009)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64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二条修改为: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将第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4.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摘要1:【裁判要旨】天然渔业资源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物权法》第45、46条和《渔业法》第6条的规定,天然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资源所有权具体的行使者和管理者。在渔业资源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摘要2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30 个侵权类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01、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02、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原则规则适当限制其赔偿范围
03、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04、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5、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06、出售未注明实际承运人的客票的公共汽车站应当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
07、“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0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09、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0、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经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12、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13、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14、过水发电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当事人因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15、 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适用公平责任
16、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请求权
17、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
18、合伙人执行合作事务遭受雇员侵害时的处理
19、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20、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免除
21、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摘要2

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合同相对人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医疗费用,蒙受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对纯粹财产上的损害现行法律尚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侵权诉讼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以正确的案由起诉。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作为合同对价的各项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抚育、医疗、护理等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但对纯粹财产上的损失应根据其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合理性予以限制,并考虑损益同销、过失相抵等因素。

摘要2

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污染者的加害行为应当排除“违反性”的适用,但在环境保护单行法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告承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不因此免除原告就被告加害行为与其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本意,应当降低原告举证证明标准,原告只要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即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摘要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

摘要1:【问题提示】宠物诊疗侵权应适用何归责原则?
【要点提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按立法本意,对动物的诊疗行为侵权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2006年9月18日)

摘要2

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06)弥民一初字第187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248号

摘要1:(共同危险行为)
【提示】共同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上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摘要】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由戚路红、李红祥就其主张与己无关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已经一、二审的法定举证程序,戚路红、李红祥除主张是对方行为外,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认定两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共同构成对黄志明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征明显,戚路红、李红祥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此,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可以明确是戚路红、李红祥,木秋是当地村民按民族风俗习惯于每年春节期间自发上山砍树支架的,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是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村民支架的,在本案可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上诉人上诉主张由村民小组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06)弥民一初字第18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248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页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13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均未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本院法释[1998]1号批复虽然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清算委员会以游溪霖为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并非属于人民法院介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活动,更非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本案中清算委员会的起诉,从性质上讲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在清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并非请求人民法院介入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的该案件,性质上为侵权纠纷,其具体所要解决的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返还财产等纠纷,而并非决定清算如何进行。因此,只要清算委员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受理。

摘要2:【要旨】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者物品的诉讼可以受理。

(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97号二审:(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号

摘要1:彭博有限合伙公司(Bloomberg L.P.)与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案——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
【裁判要旨】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对商标驰名事实的采纳应当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系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和宣传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不是一个孤立和静止的问题,对服务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应当比较和考量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97号二审:(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号

摘要2:【裁判要旨】驰名商标应当根据案情实际需要考虑是否认定。对商标驰名事实的采纳应当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系争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不是一个孤立和静止的问题,对服务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应当比较和考量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简要提示】 驰名商标要“因需认定”。未注册商标因需也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关键在于该未注册商标是否具备驰名的事实。对商标驰名事实的采纳应当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
【裁判规则1】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
【裁判规则2】企业名称权的范围应当基于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单独或者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裁判规则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与主持计算机网站这两类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如果相关公众难以区分,则两者构成类似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法释〔202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已于2021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摘要】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摘要2

 共66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