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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摘要】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摘要2:无

法人、其他组织侵权责任

摘要1:法人、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摘要2:【解读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1)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读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解】(1)如果仅是未尽到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为一般过失;(2)如果未尽到注意的是按照一般人或是普通人的标准就能注意到的事项为重大过失。——参考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214民初2011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5489号

侵权责任

摘要1:《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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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

摘要1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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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摘要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获得救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摘要2:无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摘要1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为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指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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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特别法

摘要1:《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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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摘要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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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摘要1: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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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方式

摘要1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依据侵权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方式(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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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

摘要1: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包括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网站责任)、其他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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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摘要1: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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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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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住房公积金因在中旅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国债被挪用,以侵权为由对中旅营业部等相关被告向中旅营业部所在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世纪证券上诉称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引起的纠纷,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关于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4号
【裁判要旨】
①当事人的一个违约行为在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上同时满足违约和侵权的要件,是构成竞合的前提条件。
②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后,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后,又对违约之诉中未获支持的部分提起侵权之诉的,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受理。
【裁判摘要】(1)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合同法》第122条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只能择其一提出主张。当事人的一个违约行为在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上同时满足违约与侵权要件是构成竞合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为履行同一合同所作出的数个行为导致相同的损害赔偿后果应视为同一行为。(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合同债权构成侵权,其认定标准要严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第三人主观上的故意及其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应适用相对严格的标准。

摘要2:【解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当事人只能择其一提出主张。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1.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用工形式(即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2.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依法应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笔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能否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定?

摘要1: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能否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定?还是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包括协议管辖约定)?
解读:(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案件性质仍然属于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只是当事人选择违约方承担侵权债责任的方式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而非单纯适用侵权纠纷管辖的规定;(2)如管辖协议并未排除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之适用,合同当事人即使选择侵权之诉仍应依据合同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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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之一:黄某诉某移动APP隐私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移动APP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

摘要1: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之一:黄某诉某移动APP隐私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移动APP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
【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
【摘要1】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移动APP获取社交软件信息的行为,在读书软件许可服务协议中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原告并获得同意,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摘要2:黄某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摘要2】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一、微信好友关系、读书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二、原告主张的微信读书获取原告微信好友关系、向原告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公开原告读书信息、为原告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使得关注好友可以查看原告读书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笔记】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追偿?

摘要1:解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2)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解析:(1)《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仅应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1】用人单位追偿权:(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追偿权;(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3)《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未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4)《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属于新增加重义务规定)
【注解2】雇主追偿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已经删除);(2)《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未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2)第1192条第1款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