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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摘要1: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注解1】保全法定最长期限和续行法定最长期限:(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3)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A.《批复》之所以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来管辖,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通常便于判断申请人当时的申请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B.在案件移送后,相关的案件材料均由移送后的法院统一保管,由移送后的法院管辖保全责任纠纷比较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查明事实,更符合“两便原则”。——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1)二审期间续保或新保全的裁定均由二审法院作出;(2)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决定由二审法院实施还是由一审法院实施(应当向一审法院出具委托书,同时将续保、新保裁定一同交给一审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4.二审期间的保全可以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注解4】“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摘要2:【目录】诉讼保全条件;保全担保;诉讼保全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讼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期限及续行期限;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二审和再审法院保全措施衔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保全规定》第19条);执行前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3条);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变更保全标的物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保全错误赔偿(补救);保全复议程序;提示2:区分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审查机构和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的异议审查机构;提示3: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提示4: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保全不应确认为违法;提示5:执行法院未审查清楚担保情况即解封应国家赔偿;提示6: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提示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财产可提前申请保全措施;提示8: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提示9: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注解5】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6】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保全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注解7】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案外人在其执行异议中对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的处理——案外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要求确认其对执行不动产标的物主张实体物权而非债权的,法院不应支持

摘要1:【要旨】案外人基于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并占有房屋后,可继续要求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履行产权过户手续。在过户手续尚未办妥之前,基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该请求权性质仍为债权。
【案例】浙江宁波江北区法院2013年8月20日判决《案外人保全异议审查的法律适用》

摘要2

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经审查后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摘要1:【实务要点】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9069-1号(保全异议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2号
【裁判摘要1】诉讼保全措施实质上即为执行强制措施。对诉讼保全措施的异议和复议,实质上亦属于执行程序的异议和复议。诉讼程序中,对保全措施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的审查与诉讼审理相重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审查终结的财产保全异议或者复议应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或者复议。
【裁判摘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关于查封标的物价值的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如果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云南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查封的金福地花园及海运花园评估价值共计2.528018亿元,依据评估拍卖的相关规定,首次拍卖以评估价的80%作为保留价,每次拍卖可再降低20%,如果对查封标的物实行三次拍卖,变现价值可低至1.6亿元左右。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1亿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总额,与查封的房地产、冻结的100万元股权价值基本相当,因此,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综上,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云南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并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数额,以及房地产拍卖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因素,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6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过案外人异议的,再就同一执行标的在同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提出提议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1】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之案外人异议,均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适用法律与审查程序完全一致。保变公司于保全程序中向石家庄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与该公司于执行程序中向河北高院所提异议请求完全一致,均属于对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其他案件当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后两次异议申请争议标的完全重合。因此,在石家庄中院已审理并驳回保变公司案外人异议后,河北高院不能再次审查该公司异议申请。
【裁判摘要2】案外人异议裁定作出后,如变更执行法院,案外人可以向现阶段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石家庄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案外人异议裁定之时,河北高院尚未对中信石家庄分行与天威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提级管辖,石家庄中院所作案外人异议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并无不当。河北高院提级管辖之后,本案保全法院已转为河北高院。保变公司如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裁定书的提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高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2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2号
【裁判要旨】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审查终结的财产保全异议或者复议应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或者复议。查封标的物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其价值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如果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