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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摘要1:【要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取决于于案外人对于账户资金是否享有阻却执行的权益,关键在于认定账户内的资金是否特定化以及是否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混同。如果该账户资金能够特定化,能够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区分,则可以阻却执行,反之则不能。

摘要2:【注解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关于借用账户的协议,能否作为资金归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认资金的归属。另一种意见认为,借用账户虽然违反了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但并不影响对账户内资金归属的确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比较合理。《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注解2】案外人(借用人)以出借人银行账户资金归其所有主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