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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8号】
【提示】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应认定其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摘要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摘要1:《民法通则》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指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采取到达主义);《民通意见》第173条规定为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民法典》第195条第1项规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又称”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目录】权利人主张权利构成要件;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方式;间接送交(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间接方式送交)主张权利文书方式;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行为;公告催收债权方式;主债权人向与保证人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主债务人送达催收债权文书,该催收行为对保证债务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催收方式效力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采发出主义还是送达主义?
【注释1】《民法典》第137条第1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2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应当采取到达主义。
【注释2】诉讼时效制度受到诚信原则限制——(1)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不违反法律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即可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也可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下,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2)如:权利人仅有邮寄催收债权文书的存根等证据,但没有义务人签收或者拒收等证明该催收文书到达义务人的证据,义务人对该催收行为进行否定——应当作宽松认定,认定权利人已发出催收债权文书,在债务人无证据证明系因权利人的原因导致催收文书确未到达义务人的情形下,认定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中断。
【注释3】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的表见代理人送交履行义务文书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表见代理人为义务人的合法代理人、权利人向义务人的表见代理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到达义务人,故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释4】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权利人仍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履行请求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已经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提出履行请求属于“应当到达”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要件:(1)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2)权利人履行请求已经到达原法定代表人。
【注释5】权利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对从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

摘要2:【注释5】权利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对从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主债务人?——(1)基于从属性,权利人对从债务主张权利实质源于主债务的存在,实质上是权利人主张主债权;(2)主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当然应及于主债务(特殊规定)。→详见:【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权利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主债务人?
【注解】“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权利的信件或邮件被退回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权利的信件或邮件被退回应当认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1款第2项规定);(2)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在债权人提供催收通知邮件存根及内容情况下应认定其已主张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6月12日 [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摘要】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摘要2:【注释】诉讼时效制度受到诚信原则限制——(1)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不违反法律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即可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也可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下,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2)如:权利人仅有邮寄催收债权文书的存根等证据,但没有义务人签收或者拒收等证明该催收文书到达义务人的证据,义务人对该催收行为进行否定——应当作宽松认定,认定权利人已发出催收债权文书,在债务人无证据证明系因权利人的原因导致催收文书确未到达义务人的情形下,认定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中断。
【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徐×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02/11 法释(199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施行。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解读】
①含义:A.催款通知单应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B.催款通知单应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C.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D.以上三个要件齐备视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②该解释并非支持承认债务即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观点:A.适用前提是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催收债务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予以认可,可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B.在有证据证明义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作仅表明其收到催收文书的,则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③“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对原债务的数额进行确认且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意思表示,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含义相同。
④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该司法解释不应扩大适用,不能扩大到保证人。
⑤签字盖章行为有两种解释:仅收到催收文书和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A.在债务人仅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进行承认而未有愿意履行该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不应认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B.义务人虽在催收欠款通知书上签章,但同时明确写明,其不认可该债务,其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章只代表其收到该通知书等,可以认定为义务人并未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C.如果只是义务人的相关收发人员在邮寄文书的信封上签收,而该信封未写明催收债权内容的,不应该认定该催收行为表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摘要2:【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20号《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述的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情形,系以债务人对催款通知单所载内容的确认为条件,即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如无特别约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表公司做出相关意思表示的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对公司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义务人的相关收发人员在没有载明邮件内容的信封上签收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注解1】除非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时明确表明该签章只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单,并不代表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否则,应适用该批复认定当事人之间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重新确认原债务。
【注解2】该批复适用条件——(1)催款通知单应是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2)催款通知单应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3)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摘要】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摘要2:【解读1】
①公告催收债权所具有的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②公告催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包括主债务和从债务(保证债务);
③只适用于主债务或者从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起算的情形,不能无限扩大适用;如果债务并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则根本无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也谈不上适用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的规定,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承接的债权如何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
【提示】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明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并确认收到催款通知,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裁判摘要】
  一、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
  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要旨】对二审程序未上诉的债务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摘要2:【解读】该公报案例认定诉讼外的自认可直接适用诉讼中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50号
【提示】债务人在催收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又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主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确认效力不及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务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影响保证人依法行使主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裁判规则】约定以贷款方先行偿还不能为前提的,为一般保证——《担保法》实施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应认定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摘要1:——权利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提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应认定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做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积极主张权利的,则不应以时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因具有可以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故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意见】权利人向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由于关联企业与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故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基于对义务主体的错误认识,而向与义务人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代表机关,其行为即为法人行为,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为到达义务人,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做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积极主张权利的,则不应以时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保护。本案中,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因具有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事由,故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意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证明了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93号
【提示1】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
【摘要1】担保人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证书在中行同意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但因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约定延期还款的事实,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虽然嗣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依照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2002)14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应以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条件。故上诉人关于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提示2】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法律责任。
【摘要2】贷款的实际用款人系由借款人申请组建,借款人为实际用款人唯一核心企业,实际用款人的注册资金,包含有借款人及其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曾有办公地点和法人代表同一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后,实际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发出关于贷款展期的申请,承认自己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在借款合同形成的借款关系中,基于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实际用款人应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

摘要2:【解读】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构成共同债务人,应当共同偿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

摘要1:——借贷双方连续借新还旧,最后几笔贷款的担保人与最初一笔贷款不是同一人的,担保责任如何确定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其不知道新贷用于借新还旧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1】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应以最后两笔贷款的担保人是否为同一担保人来判断,而不宜上溯到最后两笔之前的担保情况。借贷双方连续将两次贷款归还了旧贷,该两笔贷款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后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规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提示1】债权人在不知晓保证人更名事实的情形下,仍向更名前的保证人通过寄送催收文书的方式主张权利的,应认定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本案既没有证据证明抚宁农信联社知道葡萄糖厂更名的事实,其向葡萄糖厂寄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应视为向新兴材料厂主张权利。抚宁农信联社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并没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不能以其没有向更名后的保证人新兴材料厂当面送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为由,而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提示2】无偿受让保证人的股权应在接收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减少,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第三人应在其无偿受让股权价值范围内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2】债权人按债务人变更前的地址发送催收通知应有效——债务人更名但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更名前的债务人寄送履行债务通知的,应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

摘要1:——担保人在涉及债务人欠款的〈催收通知书〉的担保人位置加盖公章的,视为承诺提供担保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
【提示】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期间当庭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限,且当庭进行了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规则】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载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期限两年”的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的担保人处盖章,应认定其承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该催收通知具有保证合同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40号

摘要1:——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收款或督促主合同债务人还款,并不表明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过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40号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仍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函,请求债权人催促债务人还款,但保证人并未明确作出保证期间届满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不能据此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规则】保证人发函督促债权人向债务人收款不中断时效——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收款或督促主合同债务人还款,并不表明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权。

摘要2:【解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仍可主张保证期间抗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故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发函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欠款,并不表明保证人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仍可主张保证期间抗辩。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故即使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认为 食品公司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京开大道农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 ,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摘要2

催收通知回执原件,可佐证担保合同复印件真实性

摘要1催收通知回执原件,可佐证担保合同复印件真实性——即使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但因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回执上加盖公章,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
【要旨】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回执上盖章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即使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31号《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回执上盖章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即使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

摘要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等与第一汽车集团新疆汽车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有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新疆金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汽车集团新疆汽车公司、新疆第一汽车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74号
【裁判要旨】银行等金融机构擅自扣划债务人资金以抵贷款,经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将该笔资金划回的,保证人不能以原债务解除新债务产生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有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摘要2

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收债权通知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内容提要】通过检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根据,尚无法律根据认定邮寄送达债权通知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并有多样性见解的问题,本文运用证据高度盖然性的适用规则结合债权人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债务人反证和债权人反驳的关系进行了专题论证,同时佐以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各种事由,还对比了债权人邮寄送达债权通知的一般善良心态和债务人缺乏偿还能力时企图落空债务普遍存在之间的统计概率,论证了本文的论点,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收债权通知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8号

摘要1:——抵押权行使的范围及其诉讼时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分子机构向债务人催收行为视同法人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完成或届满,抵押权不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就理应支持。
【裁判意见1】抵押登记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裁判意见2】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物,在已办过户登记或经生效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认定第三人(购房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裁判意见3】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人仍可依抵押权追及力行使对转让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该种追及力行使并不意味着买受人需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要2:【裁判摘要】(1)借新还旧债权人不得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继续行使担保物权;(2)但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担保人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以行动担保物权——关于陆氏公司对工行江汉区支行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工行武汉市中山大道办事处与陆氏公司在1997年8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另行签订了抵商(97-10-11)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于1999年2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双方在借新换旧的合同中约定将已经签订的抵商(97-10-11)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这种明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这种约定违反了担保法的禁止性规定,东方资产公司依据第00921号房屋他项权证主张抵押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诉讼时效催收对象9个疑难问题的裁判规则

摘要1:1.债权人按债务人变更前的地址发送催收通知应有效——债务人更名但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更名前的债务人寄送履行债务通知的,应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通过债务偿还中间人主张债权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虽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一直通过债务偿还的中间协调人主张权利,亦应视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3.向企业法人联合体主张权利中断时效及于所属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企业法人的联合体追讨债务,应认定为其向该联合体所有的所属企业主张权利的行为。
4.关联企业代表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亦有效——债权人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保证人关联企业盖章,可视为保证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其保证责任。
5.公司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债务人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6.向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催收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7.银行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行政文件不构成时效中断——金融机构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清理债权债务的行政性文件,非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债务催收行为,不构成时效中断。
8.确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视为放弃时效抗辩——债务人承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偿还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已放弃的时效抗辩行为。
9.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签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认定——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亦应认定有效。

摘要2

八个案例告诉你,催收凭证如何使用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摘要1:1.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对账行为可中断时效——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对账之日起两年内,一方主张对账所确认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诉讼时效期间。
2. 催收通知明确载明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内容的认定——催收通知载明催收依据、借款本息及向保证人的偿还请求,应认定该通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内容。
3.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不视为承诺还款——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字样,仅代表其已收到该对账单,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4.债权请求权自债务人签收对账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就相关债务的请求权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即已产生,其诉讼时效即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5.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的多份回执上补盖公章的效力——借款人加盖公章的催收单上由贷款人自行填写可中断诉讼时效的催收日期,应当视为借款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6.催款通知未经签收或未公证送达的,不能中断时效——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款挂号信回执盖章效力——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重新确认,需债务人在有明确催收内容的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回执单上签字。
8.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存疑时优先保护金融债权——金融借款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明显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法院可引进利益衡量理论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

摘要2

催收通知明确载明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内容的认定——催收通知载明催收依据、借款本息及向保证人的偿还请求,应认定该通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内容

摘要1:【要旨】债权人的催收通知载明了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依据、借款发生的时间和本息数额,并明确提出借款已逾期,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尽快偿还的,应认定该通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债权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

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的多份回执上补盖公章的效力——借款人加盖公章的催收单上由贷款人自行填写可中断诉讼时效的催收日期,应当视为借款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摘要1:【要旨】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的空白催收单上自行填写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日期,但借款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本身证明其借款人身份和债权数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山西省交通厅在本案中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摘要2

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款挂号信回执盖章效力——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重新确认,需债务人在有明确催收内容的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回执单上签字

摘要1:【要旨】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需要催款通知单载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比如数目、还款期限等,同时需要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的回执单上签字,且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
【案例】四川绵阳涪城区法院(2010)涪民初字第1172号《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效力认定》

摘要2

关联企业代表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亦有效——债权人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保证人关联企业盖章,可视为保证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其保证责任

摘要1:【要旨】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74号《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摘要2

向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催收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证明了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摘要2

银行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行政文件不构成时效中断——金融机构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清理债权债务的行政性文件,非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债务催收行为,不构成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金融机构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清理债权债务的行政性文件,非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债务催收行为,故该文件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42号《再贷款的目的是解决金融机构短期头寸不足、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

摘要2

【笔记】信用卡诈骗罪中银行有效催收是否需以持卡人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

摘要1:【要旨】银行有效催收原则上以持卡人本人已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为犯新罪而非漏罪。

摘要2

【笔记】债权人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摘要1:问题1:债权人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解读1:债权人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必须符合债务人下落不明且在国家级在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条件,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2:问题2:2021年1月1日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解读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之规定不再适用;(2)自2021年1月1日起,只有符合债务人“下落不明”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才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注解】不符合债务人下落不明条件(无法证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直接通过登报催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因此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依法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参考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02民终1212号

【笔记】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摘要1:解读: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1)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如不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情形(债务人对债权重新确认):(1)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2)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
【注解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1)如果能够确认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债务人不能以诉讼实现已经届满为由抗辩;(2)否则,债务人签章不能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诉讼时效不得重新起算。
【注解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章构成对原债务重新确认并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之要件:(1)催收通知单上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2)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章;(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
【注释】(1)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催收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应视为对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债务重新确认并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虽然催收期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但是农行文昌支行于2007年和2011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捷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捷达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298号;(2)“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催收通知书载明“请立即履行还款”, “债务人声明处”载明“已收到你行2009年3月2日签发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676号——〖总结〗A.前案在催收并要求还款的情况下仅签收,认定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B.后案在催收并要求还款的情况下明确载明已收到催收通知书,认定为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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