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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摘要1: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注解1】保全法定最长期限和续行法定最长期限:(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3)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A.《批复》之所以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来管辖,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通常便于判断申请人当时的申请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B.在案件移送后,相关的案件材料均由移送后的法院统一保管,由移送后的法院管辖保全责任纠纷比较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查明事实,更符合“两便原则”。——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1)二审期间续保或新保全的裁定均由二审法院作出;(2)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决定由二审法院实施还是由一审法院实施(应当向一审法院出具委托书,同时将续保、新保裁定一同交给一审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4.二审期间的保全可以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注解4】“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摘要2:【目录】诉讼保全条件;保全担保;诉讼保全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讼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期限及续行期限;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二审和再审法院保全措施衔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保全规定》第19条);执行前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3条);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变更保全标的物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保全错误赔偿(补救);保全复议程序;提示2:区分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审查机构和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的异议审查机构;提示3: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提示4: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保全不应确认为违法;提示5:执行法院未审查清楚担保情况即解封应国家赔偿;提示6: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提示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财产可提前申请保全措施;提示8: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提示9: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注解5】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6】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保全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注解7】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
【摘要】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三、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四、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扣取了老的贷款和欠息,或者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属于外经贸企业的,则按照《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摘要2

先予执行

摘要1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

摘要2:【注解1】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申请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注解2】(1)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应当通过对案件实体审理确定先予执行裁定是否正确;(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确有错误,该裁定应予撤销。——参考案例: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黑1081民再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3号)【废止】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要旨】对人民法院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提起抗诉不予受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强制执行100问

摘要1:【目录】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二、执行管辖;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五、金钱给付的执行(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二)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四)以物抵债(五)股权执行(六)其他规定;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十五、执行监督;保全和先予执行

摘要2:无

先予执行申请书

摘要1先予执行申请书

摘要2

先予执行的效力问题探讨

摘要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人民法院究竟能否准许撤诉,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摘要2

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再字第1号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裁定驳回撤诉申请。原审中本院根据原审原告冯×的申请,对原审被告蒲××、李××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审原告冯×申请撤诉,本院仅仅征求了原审被告蒲××的意见,未征求原审被告李××的意见就裁定准予撤诉,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摘要2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解决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立即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2.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申请财产先予执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笔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能否请求先予执行

摘要1:【要旨】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如果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责令被告交出印章,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摘要2

行政诉讼先予执行

摘要1先予执行范围;先予执行条件;先予执行裁定复议

摘要2:无

惠尔普法|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不服,是适用复议程序还是适用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摘要1:解读:(1)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之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摘要2

【笔记】什么是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先行裁定?

摘要1:解读:(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特定案件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2)先行判决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对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一部分事实可以先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3)先行裁定是指仲裁庭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4)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

摘要2:【注解】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5.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

【笔记】对诉讼保全不服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解读:(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是否应当/不应当采取保全的裁定本身不服,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申请复议一次;(2)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行为异议;(3)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注释1】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1)对法院采取保全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本身不服(即对该不该保全本身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一次;(2)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
【注解2】案外人:(1)对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2)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2:【注解3】案外人因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受到侵害,赋予案外人享有复议的救济程序,不应适用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89.对于因保全、先予执行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的救济
【注解4】(1)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本身有异议,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机构申请复议——诉讼保全裁定直接确定特定保全财产(属于保全诉讼争议标的),案外人如认定所要查封财产属于其所有或对该特定财产拥有足以排除执行民事权益,属于审判程序中的异议,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机构进行复议;(2)保全裁定没有明确保全特定财产,只是笼统载明”查封被申请人价值×××元的财产“,后续执行机构在实施保全裁定过程中查封了特定财产(属于保全诉讼争议标的以外财产),案外人对法院查封该特定财产有异议,则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实施行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在执行阶段不能对同一执行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6号|案外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过案外人异议的,再就同一执行标的在同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提出提议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760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7609号
【裁判摘要】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后实施拆除行为不属行政强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一、二审查明,寇村村委会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对全村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补偿清表后整村搬迁,收回宅基地统一规划使用,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榆国土资征收告字〔2018〕2-4号征收土地公告亦载明寇村村委会承担地面附着物拆迁清表工作。寇村村委会针对安昌福所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之诉中,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裁定责令安昌福将案涉房屋及院落腾出并将宅基地交回寇村村委会。根据以上事实,寇村村委会拆除案涉房屋,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摘要2:【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晋行终843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诉行为系被告行政机关作出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事实根据,属于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不符合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行政强制拆除纠纷,被诉房屋拆除行为是否为榆次区政府、张庆乡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判断原审裁定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已查明事实,寇村村委会为进行整村拆迁改造,经过本村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收回村民宅基地并进行安置、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先予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且榆次区人民法院已将诉涉房屋强制交回村集体的情况下,寇村村委会实施了拆除行为,该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上诉人仅依据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在执行、拆除现场的事实即认定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诉拆除行为发生前,被拆房屋所在地块虽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但榆次区政府尚未按照法律规定开始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结合寇村进行整村改造以及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等事实,上诉人关于拆除行为发生在征地过程中并以此认为榆次区政府和张庆乡政府实施该行政强制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摘要2

第二十四章特殊案件的执行

摘要1:860.【诉讼保全】861.【诉前保全】862.【执行前保全】863.【仲裁保全】864.【上诉、再审期间的保全】865.【保全申请】866.【保全裁定的作出】867.【移送执行】868.【保全相关事项的审查】869.【保全措施的实施】870.【采取措施时限】871.【担保数额】872.【担保书】873.【保险人提供担保】874.【金融机构提供担保】875.【不要求提供担保情形】876.【对担保财产的查封】877.【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878.【网络查控系统的使用】879.【对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密义务】880.【被保全人财产权益的保护】881.【查封财产金额】882.【保全的方法和措施】883.【保全财产的保管和使用】884.【特殊动产的保全】885.【不宜长期保管物品的保全或执行】886.【到期收益的保全】887.【债权的保全】888.【保全效力的延续】889.【保全手续的移送】890.【保全期限和续行保全】891.【再审期间的保全】892.【他人享有担保物权财产的保全】893.【保全的效力】894.【保全财产的自行处分】895.【保全财产的变更】896.【提供担保的保全解除】897.【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898.【保全的申请解除】899.【保全裁定的撤销、变更或者补正】900.【保全裁定的复议】901.【保全实施行为的异议】902.【保全中的案外人异议】903.【海事保全】904.【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905.【财产保全情况的通报与归档】90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90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908.【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与文书】909.【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910.【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时限】911.【调查收集证据】912.【存在较大可能性的情形】913.【询问被申请人与答辩】91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91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91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救济】91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918.【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919.【违法人身保护令的刑事处罚】920.【先予执行的情形】921.【先予执行的条件】922.【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期间和范围】923.【法院内部职责分工】924.【法律适用】925.【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926.【先予执行的回转】927.【仲裁裁决执行的一般规定】928.【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界定】

摘要2:929.【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930.【选择管辖】931.【申请执行的材料】932.【不予受理】933.【驳回申请】934.【执行内容不明的处理】935.【仲裁裁决的补正与说明】936.【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937.【仲裁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处理】938.【司法审查期间的中止执行】939.【司法审查期间的财产保全】940.【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94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942.【一次性申请原则】94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94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945.【“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946.【“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二】947.【“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948.【“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949.【“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950.【仲裁调解书的不予执行】95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952.【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953.【不予执行的报核】954.【报核的程序】955.【无需报核的情形】956.【撤销仲裁裁决与执行程序的衔接】957.【不予执行审查后执行程序的进行】95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959.【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960.【部分劳动者的申请执行】961.【预先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请执行】962.【劳动争议仲裁的先予执行】963.【劳动争议仲裁的不予执行】964.【撤销劳动争议仲裁与执行程序的衔接】965.【土地承包仲裁的执行】966.【土地承包仲裁的先行执行】967.【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一般规定】968.【公证债权文书的界定】969.【执行管辖】970.【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971.【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要求】972.【不予受理与驳回执行申请】973.【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执行】974.【驳回执行申请及相关救济】975.【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救济】976.【申请执行时效期间】977.【执行标的的确定】978.【利息的区分执行】979.【不予执行的情形】980.【不予执行申请的提出与受理】981.【一次性申请原则】982.【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与期限】983.【不予执行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984.【不予执行的审查处理】985.【不予执

 共54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