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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1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19号
【裁判摘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仅是银行与企业核对财务的联系单,本身不属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上述条款未将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纳入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的范围。黄某某主张查阅龙威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仅是银行与企业核对财务的联系单,本身不属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故其该主张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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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对外经营性合同、财产材料和对外设立抵押、租赁、借贷相关材料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

摘要1:解读: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对外经营性合同、财产材料和对外设立抵押、租赁、借贷相关材料不属于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范围,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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