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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摘要1: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制度。
问题01|什么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2|什么是第一审普法程序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3|什么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4|什么是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案件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5|什么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6|什么是反驳证据、瑕疵补正证据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7|新规定的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起算点如何确定?问题08|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如何计算?问题09|法院是否需要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问题10|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是否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问题11|发回重审案件如何指定举证期限?问题12|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如何起算?问题13|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摘要2:【注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第1款第一句、《证据规定》第50条第1款规定:(1)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2)而非在案件受理时确定还是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4.关于举证期限何时确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摘要】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修正。

延期审理

摘要1: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已经确定开庭的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进行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摘要2:【注解】公告送达后延期开庭不需要再次公告送达——(1)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决定延期开庭后,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无须再次公告送达;(2)当事人以未再次公告更改后的开庭时间,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875号

简易程序

摘要1:【目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范围;适用简易审理案件范围;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程序;简易程序简便方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庭简易程序裁判盖章;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提示3:关于“人数众多”标准;提示4: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提示5: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摘要2:【注解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进而会造成诉讼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3.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注解2】(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由法官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2)应严格限制在由当事人主动提出适用视听传输技术庭审方式。——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能否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

二审裁判

摘要1:【目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其他情形;限制发回重审次数以1次为限;二审裁判效力;提示1: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提示2: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注释】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规定改判而非引用第170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3.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摘要2:【注解1】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参考案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06民终1485号
【注解2】(1)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送达公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
【注解3】二审判决从签收之日起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8号

公告送达

摘要1公告送达(推定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以登报、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内容,通知其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即发生送达法律效力的一种拟制送达方式。
【注释】(1)1992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了法办(1992]93号《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2)199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1993)29号《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3)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了法办(2001]246号《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上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4)2005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05)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摘要2:【注解1】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5.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
【注解2】(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2)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8.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
【注解3】公告送达后延期开庭不需要再次公告送达——(1)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决定延期开庭后,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无须再次公告送达;(2)当事人以未再次公告更改后的开庭时间,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875号
【注解4】公告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无需重新公告送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76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20民再45号

人民法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第84条[备注:已修改为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该条第2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多数情况下,当地基层组织并不了解被告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记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

摘要2

乔××诉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三中民提字第05147号
【摘要】原审法院在向乔××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错误填写乔××的住址,导致因地址欠详未向再审申请人实际送达开庭传票。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摘要2

人民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的谈话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

摘要1:【要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该条同时规定,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般情况下,公告送达无需以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为前提,而对受送达人亲属作的谈话笔录则属于记述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只要人民法院能查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便可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直接送达中有一种情况是向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如果成年家属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受送达人避而不见以逃避诉讼。来信中提到了受送达人的父母,应注意查明受送达人是否与父母同住,如果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父母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即可,不存在必须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

摘要2

民事调解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摘要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室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够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生效的调解书也可能存在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在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
有的案件一审时,人民法院对该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的主文,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当事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该当事人也应当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
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或者类似表述的,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摘要2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是否都应当再审?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主要有6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之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指的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未采取以上6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传票以通知当事人出席应诉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法院应当再审。如果一个案件已经公告送达了传票,就意味着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传票传唤了当事人,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缺席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条件。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摘要2:(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
【裁判摘要】郑某某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传票即缺席审判,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经查,一审法院因向郑某某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

摘要2:【解读】人民法院因向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

【笔记】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能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摘要1: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2)因此,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摘要2:【注解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20号
【注解2】未完成邮寄送达(邮寄回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送达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注解3】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1)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2)被退回(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应当采用公告送达;(3)邮政部门未完成送达即退回(如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即退回),不能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违法)。

【笔记】法院对受送达人在监狱服刑不知情,能否在无法邮寄送达下落不明时适用公告送达

摘要1:解读:(1)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法院对受送达人在监狱服刑不知情,向受送达人户籍地邮寄送达后无人签收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注解1】对被羁押人依法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1)法院已经依法向被羁押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可以依法缺席判决;(2)目前没有关于在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开庭的强制性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7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3798号
【注解2】(1)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2)法院明知当事人被刑事羁押仍按收件人地址送达被退回,送达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
【总结】
(1)法院不知情当事人被羁押依法公告送达不违反程序。——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110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申104号
(2)法院依法向被羁押人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7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3798号
(3)法院未依法送达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3025号
(4)法院变更开庭地点未保障被羁押当事人参加庭审程序违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再7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裁判要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摘要2:【解读】本案实质是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无法完成、未完成邮寄送达(原审法院向被告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进行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摘要1:问:因民事案件被告外出务工,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官向其父母询问被告下落并制作谈话笔录。如被告外出务工已久,去处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人民法院可否以此为据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要旨】(1)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2)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制作谈话笔录,记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送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摘要2

238.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

摘要1:【要旨】(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2)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8.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5号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向佟×的户籍登记地址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但送达不能。为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2:【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160号
【摘要】一审是否存在程序不当。徐××、佟×认为一审向徐××的送达程序违法。经查,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向徐××外国人就业证载明的地址、佟×的户籍登记地址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但送达不能,为此一审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徐××、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徐××虽为大韩民国公民,但二审庭审中承认一审期间其本人一直在中国境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针对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故该条所规定的送达方式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一审法院在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不存在程序不当。

【笔记】税务机关能否直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摘要1:解读:(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情形为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税务机关违反规定直接公告送达违法。

摘要2:【注解】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三个层次:(1)直接送达→(2)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3)公告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都无法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87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公告送达后延期开庭不需要再次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决定延期开庭后,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无须再次公告送达。当事人以未再次公告更改后的开庭时间,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刘×、银翔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参加本案第一审庭审活动。第二审程序启动后,本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决定延期开庭后,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无须再次公告送达。刘×经合法传唤仍未参加第二审开庭审理。银翔中心参加了本案二审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发表了质证意见,且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中对53号函发表了辩论意见。故刘×、银翔中心以二审未再次公告更改后的开庭时间,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

摘要2:《人民法院公告送达送达确定开庭日期后决定延期庭审的,是否还需再次进行公告送达
1⃣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参加本案第一审庭审活动。
2⃣第二审程序启动后,本院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
3⃣在决定延期开庭后,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无须再次公告送达
4⃣当事人以二审未再次公告更改后的开庭时间,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

【笔记】民事公告与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生效时间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民事公告发布时生效;(2)《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释】(1)民事公告发布时生效;(2)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经过30日生效。

摘要2:【注解1】权利人以发布公告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中断。
(1)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2)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注解2】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公告——(1)必须劳动者下落不明;(2)不要求“在国家级或者劳动者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2)公告发布时生效(而非适用民事诉讼公告送达30日生效之规定)。

【笔记】如何确定二审裁判生效之日?

摘要1:问题:如何确定二审裁判生效时间以及申请再审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解读:(1)二审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二审判决书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采用送达公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2)申请再审6个月起算期限,通常从申请人签收二审判决之日起算。

摘要2:【注解1】(1)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送达公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67号
【注解2】二审判决从签收之日起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5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
【注解3】二审裁判生效时间由二审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确认日期之次日起算申请再审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286号
【风险提示】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在签收二审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以免错过再审申请期限。

同一民事诉讼程序中有无必要多次公告送达

摘要1:【要旨】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已对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如需再次开庭的,不必再向被告进行第二次公告送达

摘要2

 共76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