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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3号
【提示】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仍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证人证言。
【摘要】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在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就其证据属性而言,仍为证人证言。不能认为“询问笔录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根据一种比民事诉讼更为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获取的证人证言,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即具有证据能力。”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同样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证据规则》,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要旨】银行在申请贴现人无基础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对其尚未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进行贴现,系违规操作。银行与贴现人之间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事实上的、无书面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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