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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9月14日)
【摘要】典房与表见代理: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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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6日 〔1991〕民他字第15号)
【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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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摘要1: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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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典房官司

摘要1:典房和典权制度始于古、用于今。但不论是我国《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典权制度,至今为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司法解释和民事政策予以规范。典权作为古老的传统融资办法,在民间十分活跃,但典权并非法定物权种类,典权人无法享有“典权物权”的保护。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律师教你打典房官司》,帮助当事人认识典权,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录】1.什么是典权?2.我国是否承认和保护典权制度?3.什么是房屋典权?什么是有期限房屋典权关系?什么是无期限房屋典权关系?有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10年、无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30年是否为固定不变期限?4.什么是回赎权?5.什么是典价和回赎典价?6.什么是找贴?7.典权和典当区别有哪些?8.什么是典权保护?出典的房屋在典期内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典权是否受保护?房屋典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典权?9.什么是出典房屋绝卖后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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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和典当区别

摘要1典当又称为“当”或“营业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对该动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典当是营业质,质权人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当机构(特殊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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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3日 银发[1996]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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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1962年9月28日,最高法院)
【摘要】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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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96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我院认为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处理,驳回上诉人无代价收回典当房产权的上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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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197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
【摘要】我们认为对雷龙江与雷济川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房屋不予回赎,可让雷济川适当补付雷龙江房价,予以合情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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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1980年12月12日)
【摘要】一般的农村典当关系,今天仍应准其存在,但地主土改前的典权必须废除……”。因此,关于地主在农村的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我们同意你院意见:房权应属承典者所有,不能回赎;已经赎了的,应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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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土改前典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土改前典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的复函(1981年6月22日)
【摘要】“一般的农村典当关系,今天仍应准其存在,但地主土改前的典权必须废除……”。因此,关于地主在农村的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我们同意你院意见:房权应属承典者所有,不能回赎;已经赎了的,应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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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1984年12月2日)
【摘要】对私房改造时被改造户出典的房屋,私改前未回赎,现在提出回赎的,应查明承典人的房屋在私改时是否被改造了,如果没有改造,产权未转移给国家,仍是出典人与承典人之间的典当纠纷,应按民事政策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回赎;如果已经改造了,产权已转移给国家了,则应按105号文件处理,即被改造户在私改前出典的房屋,改造前不回赎,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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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1986年4月11日)
【摘要】经我们研究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1966年9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1966年至1984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因此,1984年10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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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1986年5月27日)
【摘要】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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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私改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私改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的批复》(1986年5月27日 〔1986〕民他字第23号)
【摘要】即沈源志的亡夫钱鸿文1944年出典给周金生“寄父”华兰臣4间房屋(典期7年),因1960年对其中两间进行了私房改造,致使钱鸿文及权利承当人无法回赎。这一不抗力原因持续到1980年房屋发还,因此,这段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沈源志要求回赎这两间“典期届满”未逾10年的房屋,应予准许。至于留给华兰臣家自住的两间房屋,并没有受到私房改造的影响,沈源志主张回赎时,典期届满已逾10年,则应视为绝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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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1987年1月20日(86)民他字第35号)
【摘要】
一、安顺饭店出典房屋时系公私合营企业,当时国家并无此类企业不准出典房屋的规定,因此,双方的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和保护,原则上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二、关于回赎的范围,应限于典契上所载明的房屋。承典人在此地后建的房屋不属回赎范围。因原出典土地现已归国有,所以土地不应准予回赎,后建的房屋谁造的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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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张友良与赵天常房屋典当一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张友良与赵天常房屋典当一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1988年2月10日 (88)民监字第162号)
【摘要】据查,有关政策规定只对土改前剥削阶级出典的房屋不予保护;至于土改后,不属于劳动人民的合法的典当关系则应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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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88年9月8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期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人民法院处理未被改造的出典房屋纠纷案件,对于已超过上述规定回赎期限的,应确认房屋产权为承典人所有;对于未超过规定回赎期限的,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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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1989年10月17日 〔1989〕民他字第9号)
【摘要】张顺芬与李家订立的房屋典当契约中约定该房屋如倒塌,修理费暂由李家垫付。1954年房屋受洪水破坏倒塌时,张顺芬不在当地,李家利用旧房料在原地重新修建,系李家履行约定,双方仍是典当关系,不发生原房主产权消灭的问题。因此,张顺芳于1982年起诉要求回赎,应予准许。但应按约定付足典价,并对李家重建时添置的材料、用工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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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
【摘要】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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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裁判要旨】典当合同生效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关系,基于典当合同,典当行支付当金,占有当物,并在当户赎当时有收取利息和费用的权利;当户在交付当物获得当金的同时,享有对当物的回赎权。在当期内,回赎权系形成权,赎当仅以当户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当户可以续当或者赎当。续当,则意味着当期的延长,在新的当期内,当户仍然享有回赎权。如果不续当也未赎当,则当物已经绝当。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
【提示1】典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的行业习惯可以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摘要1】典当合同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在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当户在绝当后书面同意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绝当物,应视为双方对委托拍卖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提示2】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赎当,除非典当合同有例外的约定。
【摘要2】绝当后,当户能否再单方要求赎回当物?《典当行管理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绝”有断绝,消灭之意,“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绝当”,第四十条又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指“绝当”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样理解“绝当”一词的含义,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但典当行与当户亦可约定,绝当后双方可以协议赎当。
【要点提示】我国对典当行业尚没有制定法律、法规,但典当行业历经千年,具有自身经营活动特点和特有的行业惯例。在解决典当纠纷时,应当按照典当行业特有的惯例来解释、适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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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动产当物的占有是典当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珠海经济特区步步高大酒店与珠海市德民典当典当纠纷案

摘要1:【提示】不转移当物占有的典当属违法借贷,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典当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临时性的质押贷款,转移当物的占有是典当区别于其他担保贷款的法律特征。当事人设立不转移当物占有的典当,实质上是抵押贷款,因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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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99年3月2日 [1996]法民字第8号)
【要旨】流质契约条款应为无效。但《担保法》实施前的流押条款,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认定流押条款亦无效,依据过错原则,相互返还,赔偿损失;若主合同有效,则依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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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艾明路典当纠纷上诉案

摘要1:上海联合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艾明路典当纠纷上诉案——超出特许经营范围的违法典当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典当行是经营典当业务的特许行业组织,经营业务的种类及模式仅限于国家批准许可的范围。典当行的金融“创新”行为若超越特许经营范围,法院可根据查明事实与法律规定认定该行为是否有效。无效典当法律关系导致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过错原则,判令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规则】典当行作为从事典当业务的特许行业组织,不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典当行出借资金供借款人从事证券投资,并将自己的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提供给借款人使用,超出了其特许经营范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典当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414号;(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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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摘要1:【要旨】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包括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属于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仅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因此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10号《陆丰市陆丰典当行诉陈卫平、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等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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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期满,典当行依约卖出质押股票,不承担责任——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依约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摘要1:【要旨】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既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按合同约定更改股票账户密码,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案例】辽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2008)东民三初字第369号《李某与某典当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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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街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

摘要1:北京嘉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街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账户监管协议中证券公司的义务
【案号】(2005)朝民初字第09904号
【裁判要旨】券商作为证券质押账户监管人,怠于履行或履行监督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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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

摘要1:【110、典当纠纷】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以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的行为。2.典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典当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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