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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复议?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摘要1:问题: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可复议)?
解读:(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内部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且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以对外生效文书上署名机关为被告。

摘要2:【解析1】依法经批准的行政行为,(1)批准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内部行政行为可复议性);(2)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解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行政许可诉讼案可以将署名机关和批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问题的电话答复》([2015]行他字第24号。201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备注:对应《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即将修改,对于个案的处理,你们可与海南省政府法制机关协商一致,在当地予以统一。
【注解】教师认为未依法补发超额退休金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54号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行初字第8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行终字第16号

摘要1:——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机关间的内部答复可以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需求对涉案建筑是否违法进行认定并予以答复,是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事实根据,虽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答复,但对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的,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行初字第8号(2014年3月17日);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行终字第16号(2014年7月22日)

摘要2:【解读】(1)规划管理部门的回复只是客观表述该建筑物在建设时是否领取了相关批准证照,未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该回复不可诉;(2)规格管理部门的回复对具体建筑是否合法作出明确认定,虽然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答复,不是以外部行政相对人为直接对象,代该行为具有导致被答复对象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力,且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产生影响,该恢复具有可诉性。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皖行终字第0136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内部请示材料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复议案件没有最终结果的情况下请示材料不能认定为《政府信息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上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中,为妥善处理好复议案件,在对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情况下,向有关机关的请示,应当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请示材料。由于行政复议还未形成最终结果,该请示材料能否对复议案件起到影响,最终该材料确定为不对外公开的内部答复,还是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而对外发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没有明确说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公开时机,即是职责履行完毕应当公开?还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任何环节都要公开?本院认为如果政府机关获取的信息在行政过程的每个环节都要公开,不仅不利于行政活动的开展,而且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因此,在复议案件没有最终结果的情况下,该请示材料不能认定为《政府信息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及时给予答复,并告知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利,查阅、复制复议案件的材料、了解办案相关信息。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律师,也到被上诉人处查阅复议案件的卷宗,复印了相关材料,从被上诉人处获知到其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也就是说上诉人要求信息公开的目的已经达到,从而说明被上诉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在已获知信息的情况下,仍以被上诉人没按照其要求的方式公开,而诉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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