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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31日 法函〔1998〕81号)
【摘要】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号《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情况。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复函(1992年6月5日)
【摘要】出典人谢元福、王琪1982年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承典人黄生彦(黄长明之父)住房困难,在解除双方房屋典当关系的同时,判决双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1979年2月2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并不抵触。以后,因黄家长期拖欠房租,将临街房屋改建为商业用房并转租他人,一、二审法院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亦无不当。而二审法院后来在原承典人黄生彦已经死亡,黄长明有房居住的情况下,再审改判不许谢元福、王琪回赎临街房屋欠妥。因此,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撤销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一 、二法院的判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1995年12月25日)
【摘要】
一、原判处有期徒刑并已被裁定减刑的罪犯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再审法院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副本送达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改判后符合无期徒刑减刑条件的,应当重新依法报请减刑。
二、再审改判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对改判前已执行的刑期,应在对无期徒刑裁定减刑时,折抵为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的刑期。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2007)文中民三初字第21号;(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208号申请;(2009)民申字第505号

摘要1:——再审利益法律程序之保护
【裁判要旨】申请再审人不享有再审利益、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要求再审改判的内容超出原审范围,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因超出了再审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超出了原审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范围,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否定股东资格,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裁判意旨】王哲忠所提出的“新证据”是在原审二审结束后另案诉讼中的鉴定咨询意见书,不属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案号】(2007)文中民三初字第21号;(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208号申请;(2009)民申字第505号

摘要2:【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

以裁定书解决实体问题,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生效判决书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性质以裁定方式补正,如未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不应再审改判

摘要1:【摘要】法院对生效判决书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性质以裁定方式补正,属于以裁定解决实体问题,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如未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不应再审改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监字第353-1号

摘要2

最高法院: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12条

摘要1:01 . 保证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时债权人的举证证明程度——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消极确认之诉符合受案条件,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2 . 判决将连带责任变为补充赔偿责任,未超诉请范围——债权人诉请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调整为补充赔偿责任,不违背“不诉不理”原则。
03 .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仍可因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后,因抗诉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
04 . 一方变更诉请,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05 .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借款担保案审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06 . 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诉,视为放弃——二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07 . 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诉请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在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有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同时主张的权利。
08 . 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包括“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的保证责任,一审中又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应视为主张了抵押权。
09 . 违法合并审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可不发回重审——应经而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案件,鉴于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10 . 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当事人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依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1 . 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12 . 以裁定书解决实体问题,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生效判决书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性质以裁定方式补正,如未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不应再审改判

摘要2

法院对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不予支持——鉴于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颠覆性权利,当事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1:【要旨】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

摘要2:【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1996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提示】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裁判要旨2】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意义,是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但在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方面与债券最终认购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但当抵押权人丧失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后,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
【裁判摘要】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对机场股份公司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并导致抵押权消灭,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二审判决称赛格管理人的债权及抵押权消灭不当。但因本案诉讼中,机场股份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债务,故赛格管理人实质上并无再自行或协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是否宣布该债权消灭并不会对赛格管理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赛格管理人请求实现相应的抵押权亦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因抵押人美兰机场公司向法院请求宣告抵押权消灭,亦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赛格管理人不可能再有通过自行或与美兰机场公司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其债权消灭及解除抵押登记,不应视为足以导致再审改判的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

谢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再审案

摘要1:谢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再审案——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被再审改判后产生的问题及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刑罚执行完毕后犯新罪,刑事案件通过再审被依法撤销,刑罚执行应以该再审判决为依据重新认定,并据此认定累犯还是应实行数罪并罚。
【案件索引】
原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2)甬仑刑初字第920号(2012年11月20日)
再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3)甬仑刑再字第1号(2013年5月8日)

摘要2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意见汇总(2017版)

摘要1:【目录】0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02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0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05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06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07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08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09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10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1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13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14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1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16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18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19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20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1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摘要2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1:【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3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摘要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3〕4号)
【目录】一、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主要区别?二、人民法院接受执行担保是否需要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三、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四、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是否需要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五、第三人以某项财产提供执行担保,但其还负有其他债务,执行担保所涉及的申请执行人对该项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第三人仅有的财产因负债被查封后,能否再为其他案件提供执行担保?七、执行法院对以信用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裁定执行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后,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能否再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八、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人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或者约定由第三人代替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是否属于执行担保?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担保,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是否只有在被执行人(诉讼中的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第三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十、人民法院在一二审期间,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终审判决确定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责任。后经再审,改判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但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第三人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十一、因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后,担保人有妨害或逃避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能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338号)

摘要2:指导案例97号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指导案例98号 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99号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00号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01号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摘要2

公报案例:执行程序终结,非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程序启动绝对标准

摘要1:【规则摘要】
1.执行程序终结,非错执国家赔偿程序启动绝对标准——法院解封后,未有效控制处理款,造成申请执行人债权不能实现的,即使只是“终结本次执行”,亦应国家赔偿。
2.再审改判,当事人不因此享有对原审法院的索赔权——再审判决纠正原审判决,当事人以该错误判决造成其执行时机丧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违法确认的,应不予支持。
3.申请确认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如何确定时效起算点——发生在国家赔偿确认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法院执行行为,确认申请两年时效应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之日起计算。
4.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保全,不应确认违法——经当事人同意的解除保全措施,不符合“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5.法院对实体权义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应为合法——执行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执行行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6.未依法定程序查封,导致财产损失的,应确认违法——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未依法履行相应强制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的,应确认为违法。
7.裁定准予执行强拆,非国家赔偿确认程序受案范围——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审查,系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不属于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的受案范围。
8.执行法院未审查清楚担保情况即解封,应国家赔偿——执行法院未认真审查担保提供情况,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9.法院责令他人保管查封物而疏于监管的,构成违法——法院责令他人保管被保全财物并不当然排除法院监督管理职责,因疏于监管导致保全财产流失的,应确认为违法。
10.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是否违法采取保全或超标的执行,不以存在差额为依据,应以是否“明显超过”保全或执行标的等法定条件为准。

摘要2

再审改判,当事人不因此享有对原审法院的索赔权——再审判决纠正原审判决,当事人以该错误判决造成其执行时机丧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违法确认的,应不予支持

摘要1:【实务要点】再审判决纠正原审判决,当事人以原审法院错误判决造成其执行时机丧失,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其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违法确认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确申字第1号

摘要2

【笔记】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

摘要1:问题: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保证人财产?
解读: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参照执行担保相关规定)。
解析: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执行依据主文未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摘要2:【注解】第三人提供诉讼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但终审判决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责任,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应当解除;即使再审改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第十条。

以案释法丨无罪!湖北高院再审改判一起非法采矿案

摘要1:湖北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故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无罪,并返还原审裁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