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再次起诉

起诉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注释1】“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在于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机关通过权力救济自己权利应认定权利人未怠于行使权利——(1)只要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就应认定自该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不包括法院受理的行为);(2)“提起诉讼”并非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并非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以送达相对人为诉讼时效中断时点;(3)以邮寄方式提交起诉状应以实际到达之日而非送邮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注释2】“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2)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不被受理(仅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而主张对象、事实理由均无错误,也应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注释3】(1)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原则上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起诉应指合法之诉,提起不符合起诉要件的诉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2)特殊情形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因原告不适格、没有明确被告、没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因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或者受诉法院管辖——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866号)。
【注释4】撤诉(视为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的原理,原告撤诉(视为撤诉)则提起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2)如撤诉时法院已经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义务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事实,或者权利人在起诉后向对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人其已经提起诉讼,根据“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是“提起诉讼”);如未送达或未告知则诉讼时效不中断。

摘要2:【注释5】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经统一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法〔2001〕9号)【摘要】凡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经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统一组织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其诉讼时效自我院法〔2000〕115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0年7月26日起重新计算。
【注解1】(1)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2)起诉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27号
【注解2】(1)原告是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期间撤诉,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已到达义务人,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2)权利人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诉讼请求),由于权利人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明确放弃该部分债权,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该部分债权请求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三终字第8号
【注解3】权利主体被兼并,被兼并主体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兼并主体。——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901号

离婚诉权特殊限制

摘要1:离婚诉权限制(又称为离婚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即哺乳期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3)《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67项对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摘要2

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摘要1: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裁定上诉案
【裁判要旨】已为在先生效裁判确认其合法性的行为,在生效裁判之后的继续履行,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
【裁判摘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虽然两案被诉行为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有所不同,但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确认其合法性的行为,在生效裁判之后的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够被再次起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8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两次起诉之具体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重复起诉”——两次起诉的当事人如果起诉之具体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则应认定为不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规则】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主体不同,具体的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代替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提示】民法上的胁迫行为应当以当事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他人对其主张当事人构成胁迫行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摘要】民法上的胁迫行为应当以当事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他人诉称其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受当事人胁迫所致,应围绕其主张,举证证明当事人胁迫其签订合同的事实存在。他人未能举证证明的,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构成胁迫的条件必须以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他人对其主张当事人构成胁迫行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
1、依据同一合同两次起诉,若诉讼请求不重复,则不认定为“重复起诉”。本案再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与前诉支付房款的诉讼请求不同,非重复起诉。
2、若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则违约方还应当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雨田公司违约使农行市分行受到的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数额,故以实际损失的租金数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综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主体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代替或者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220页】

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1367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1367号
【问题提示】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栽定能否作为六个月内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应如何处理?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栽定,是否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父母对于未完成从初中直升的职业教育的成年子女是否还需承担抚养义务?
【提示】撤诉后另一方对其进行骚扰的,可否在6个月内再行起诉离婚?

摘要2:【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总第78辑)】

(2009)温龙民初字第436号

摘要1:——离婚诉讼中人身保护裁定的适用
【案号】(2009)温龙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要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对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有效预防家庭暴力,成为法院需要重视并予以解决的课题。以人身保护裁定的方式来预防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是法院进行能动司法的有益尝试,具有积极的探索价值和实践意义。
【裁判规则】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的6个月内,原告以被告在此期间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再次起诉,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故不属于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原告在此期限内再次起诉离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解读】原告以实际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另行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

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审查范围及原则

摘要1:【目录】1.公证债权文书的基础事实不属于法院实体审查范围;;2.诉请范围超过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范围应予受理;3.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无禁止诉讼的效力;4.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不能重复起诉;5.公证债权文书确认并进入执行的债权不得再次起诉;6.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权文书只需做形式审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3月10日 法(民)复〔1990〕3号)
【要旨】原告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生效调解书已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当事人嗣后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摘要1:【要旨】生效调解书虽确定了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但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例】《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2:【提示】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依法作出判决,事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的,如何处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直接规定。......由于对此意见不一致,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考查,目前还是不予受理为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1987年2月11日)
【摘要】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摘要2

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原告申诉后,法院如何处理?

摘要1:【要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故如果被驳回起诉的原告符合该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信中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等情况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已经生效的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此时对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审判实务中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我们倾向于来信中的第二种观点,即撤销原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摘要2

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摘要1:【要旨】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摘要2

对担保人撤诉后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1:【要旨】根据《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是服从的,也没有任何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向法院提交,不符合申诉的条件。此外,本案已经经过了法院处理,张某撤回对担保人丁某的起诉是一种自动弃权处理,在撤诉后又再次起诉,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的基本法理。张某不可以重新起诉丁某。

摘要2

撤诉后又起诉,保证期间如何适用

摘要1:【要旨】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起诉时,未超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2014年2月6日,原告在撤诉后再次起诉,虽超出保证期间,但因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故保证期间不再计算,转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第二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保证人不能以此抗辩,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2

公报案例: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

摘要1:【规则摘要】
1.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前案返还土地使用权判决生效后,因执行受阻,申请执行人又以排除妨害案由另案起诉的,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2.两诉所据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构成重复诉讼——后诉在实质上虽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能,但两诉诉请所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应认定重复诉讼。
3.同一工程款数额分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应驳回——原告诉请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以实际争议数额超出诉请为由另行主张的,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4.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起诉,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基于相同当事人,同一事实、法律关系及诉请,在相同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案件,可认定属同一案件。
5.两诉主体、诉请不同,不能简单地认定系同一诉讼——如两次起诉主体不同,诉请亦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不能简单地因两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
6.裁定驳回后仅以利息增加再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不得在以后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7.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起诉,应属重复诉讼——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的,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8.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9.后诉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诉讼。

摘要2

同一工程款数额分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应驳回——原告诉请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以实际争议数额超出诉请为由另行主张的,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摘要1:【实务要点】原告提出诉请并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诉请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起诉的,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摘要2

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起诉,应属重复诉讼——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的,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1:【实务要点】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终字第2号《美国×××工程公司诉××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摘要2

后诉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诉讼

摘要1:【实务要点】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后诉请求实质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规定,构成重复诉讼。
【案例索引】《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0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在审判程序中撤回对案外人的起诉并不能推定已放弃相应实体性权利,其仍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符合法定条件的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裁判摘要】人保公司在审判程序中对沧州人行申请撤诉之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再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民事审判程序中的撤诉和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不相同。撤诉属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即应准许。原告对被告撤诉之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还可以再次起诉。如果判决中没有明确免除该被告的义务,原告对该被告的撤诉行为就不影响该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承担法定义务。追加被执行人则是在执行程序中让案外人承担实体上的义务,如果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即可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与该案外人是否在审判程序中被申请撤诉并无直接关系。总之,原告撤诉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原告曾经对某一被告撤诉就得出该被告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结论。
本案中,人保公司虽然在审判程序中对沧州人行申请撤诉,但是并没有放弃相应的实体权利,生效判决中也没有判决免除沧州人行的法律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人保公司申请追加沧州人行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审查沧州人行是否应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而不应仅仅因为人保公司曾经在审判程序中申请对沧州人行撤诉,即驳回其追加沧州人行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摘要2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

摘要1

摘要2:【注解】劳动争议诉讼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再次起诉。——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再42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54号
【问题】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获得生效判决后再次起诉保证人时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要旨】本案债权人曾就涉案债权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相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案中,债权人虽未向本案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并未明确放弃对该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故不能视为自认其不是本案债权的保证人。之后,债权人就上述判决未得履行部分债权要求本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担保人主张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枣庄农行曾就本案债权以债务人木业公司、保证人枣庄华峰纸业有限公司、戴武兵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枣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案中,枣庄农行虽未向大地公司主张权利,但并未明确放弃对大地公司享有的担保权,不能视为其自认大地公司不是本案债权的保证人。之后,枣庄农行就上述判决未得履行部分债权要求大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地公司主张枣庄农行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摘要2

简法|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摘要1:解答:(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答辩同意解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即使撤诉,双方之间合同已经解除;(2)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未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原告撤诉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摘要2:【解读1】(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2)但被告答辩同意解除的,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解读2】《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1)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2)如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对方的,则合同不解除。
【注解2】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已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对方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2009)杭萧民初字第2687号;(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

摘要1:——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后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两次起诉虽均由同一争议事实而起,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号】(2009)杭萧民初字第2687号;二审:(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52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52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则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的、常理能够说得通的其他有合理解释的理由。本案中,2011年6月29日林某某对017113号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二审中林呈燕与金世伟达成和解协议,终审裁定准许林呈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该项裁定实质是同意林某某撤回对颁发017113号土地证的全部起诉。后因林某某修建房屋,金世伟以阻碍其通行权为由,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审判决林某某败诉后,林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第二次请求撤销017113号土地证。林某某2011年、2014年两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均是颁发017113号土地证的行为,且两次起诉的理由均为“在自己1985年购买的土地上建房,不侵害金某某通行权”,再次起诉并非基于“正当理由”。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林某某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债权人在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因不能合并审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人再次起诉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摘要1:解答:《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1)债权人在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尽管因不能合并审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人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法定期间;(2)债权人被法院驳回撤销权诉讼请求后再次提出债权人撤销权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没有超高5年除斥期间,不属于超过法定期间的情形。

摘要2

 共61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