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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7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71号
【提示】子公司有意冒充母公司名义误导合同相对方的行为的效力。
【裁判要旨】母子公司住所地相同,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两公司交叉任职,子公司在母公司更名后,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母公司的原名称,在母子公司均未告知合同相对方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合同相对方从母子公司行为上也无从得知合同主体变化的情况下,即授权在母子公司都担任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子公司的新名称(母公司的原名称)与曾与母公司签订有《长期合作协议》的相对方签订合同,变更了原协议的内容。该行为系子公司有意冒充母公司名义误导合同相对方的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新合同,故新合同的签订不发生变更原《长期合作协议》所确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效力。

摘要2:【解读】子公司有意冒充母公司名义误导合同相对方的行为不产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